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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从犯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诈骗从犯怎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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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5 23: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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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诈骗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与量刑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6日至8月11日,被告人谢桂甲明知“战神”(另案处理)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其仍提供其本人及蓝小某、夏赵某、谢桂乙名下的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账户给“战神”用于接收赃款并取现交给“战神”或“战神”指定的接头人,数额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69002.74元。2017年8月9日16时许,被害人廖兴某因被电信诈骗而向对方提供的夏赵某名下支付宝账户转账2000元,后该赃款经夏赵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蓝小某卡号为6230582000042××××××的平安银行账户内。公安机关在被害人廖兴某报警后,随即将上述账户冻结止付。同年8月11日下午,“战神”电话通知被告人谢桂甲将该平安银行账户内的10000元提现并转交给其指定的接头人。当晚21时许,被告人谢桂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伦某明知“瘦爸”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受指使与被告人谢桂甲电话联系接收赃款。被告人谢桂甲遂与被告人王伦某约定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甲小区旁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交接赃款,并协助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王伦某。二被告人归案后对各自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案件争议焦点:谢桂甲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否是次要作用,是否认定为从犯。


法院判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桂甲为谋取非 法利益,明知系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款项,仍积极为诈骗分子转 移并提取诈骗所得款项,数额共计人民币169002.7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伦某明知系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款项,仍积极为诈骗分子 转移诈骗所得款项,数额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 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桂 甲积极提供多个账户用于直接接收诈骗款项,并多次根据指示取款给诈骗分子,对诈骗后果的产生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谢桂甲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桂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桂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谢桂甲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伦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的 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 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谢桂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王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二千元;


三、冻结在案的蓝小某名下卡号为62305820000042××××××的平安 银行卡内的赃款人民币11858.52元,其中人民币2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廖兴某;余款人民币9858.52元,予以没收;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平安银行卡1张(户名:蓝小某,账户: 6230582000042××××××)、黑色VIVO牌手机1部、黑色三星牌直板手机 1部,均予以没收; 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伦某的个人所有的银色MEIZU牌手机1 部,用于执行上述第二项判决的财产刑(罚金)。 判决作出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谢桂甲、王伦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1.共同犯罪人的类型。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指二人以 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节对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规定,以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四种,即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其中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 主从犯的认定。认定主犯、从犯的关键是对主要作用的评价。“主 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对于犯罪分子是否发挥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主观方面要考察犯罪分子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何种作用;客观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结合具体的行为表现与 分工,把行为人的分工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联系起来,重视犯罪行为 对犯罪结果的因果作用。


3. 共同犯罪人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具体量刑时, 则要区分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分子的罪责、情节和所得数额的大小,分别予以不同的处罚。在具体案件中还要考虑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 依法进行处罚。


4.对于本案定罪与量刑的述评。在本案中,二被告人主观明知款项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非法所得,仍积极为诈骗分子转移并提取、转移诈骗 所得款项,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1)二被告人的主从犯认定。被告人谢桂甲明知款项为他人实施 电信网络诈骗的非法所得,仍积极提供多个账户用于直接接收诈骗款 项,并多次根据指示取款给诈骗分子,为诈骗分子转移并提取诈骗所得 共169002.74元人民币,在主观上明知电信网络诈骗的性质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诈骗活动,客观上具有接收、转移诈骗所得的行 为,对诈骗活动的完成起关键性作用,导致诈骗分子实现非法获取他人 财物的目的,对诈骗后果的产生起重要作用,因此,认定谢桂甲为主 犯。被告人王伦某明知系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款项,仍积极帮助 诈骗分子转移诈骗所得款项10000元人民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 用,系从犯。 (2)二被告人的量刑。被告人谢桂甲虽然为主犯但在案发后自动 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后在案件侦办过程 中,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 罚。被告人王伦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并且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


最新网络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网络诈骗是可以归属到诈骗罪的,因此网络诈骗的金额只要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就会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了。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网络诈骗立案标准是怎样,如何量刑以及最新网络诈骗罪从犯如何处罚的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网络诈骗立案标准是怎样?


2000-5000元,达到诈骗罪标准。


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


二、网络诈骗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网络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


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


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


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看到这里,掌上大律师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网络诈骗一旦以涉嫌诈骗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的,就会对其适用诈骗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与处罚了。好了以上就是网络诈骗立案标准是怎样,如何量刑的相关内容,接着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最新网络诈骗罪从犯处罚相关知识


一、最新网络诈骗罪从犯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诈骗罪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诈骗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因此我国对诈骗罪的打击力度也是十分大的。以上内容就是网罗陕西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网络诈骗罪从犯处罚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声明:图文


人人都见过的诈骗罪: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为了方便对案件人物有个大概的认识,小编依然用一个表格介绍一下人物情况:


主犯从犯如何确定?量刑上有什么差别?


最终量刑:(见:文章最下方诈骗罪量刑标准)


张九再等5人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张帅朋等14人参与诈骗数额巨大


罗小虎等14人参与诈骗数额较大


主犯:张九再、叶大海、陈梦然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


从犯:姚梦等3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此案共38位被告,16人积极退赃退赔,取保候审。(见“:下方表格)





案件情况:


2017年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张九再伙同叶大海等人,冒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多次给冯英英等199名被害人拨打电话,以组织免费体检、安排“专家”会诊等方式,约被害人到北京红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福康公司),虚构被害人患有老年痴呆症等疾病,诱骗被害人购买磷脂酰丝氨酸片等产品,骗取人民币380651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九再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张九再等39人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诈骗对象为老年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最终量刑:


人人都见过的诈骗罪: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名单,积极悔罪且退赃退赔,肯定是取保的基础。


人人都见过的诈骗罪: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问题总结:(北京市为例)


1、什么是诈骗罪?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的《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罪的数额标准》,该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


2、诈骗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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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朋等14人参与诈骗数额巨大


罗小虎等14人参与诈骗数额较大


主犯:张九再、叶大海、陈梦然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


从犯:姚梦等3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此案共38位被告,16人积极退赃退赔,取保候审。(见“:下方表格)





案件情况:


2017年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张九再伙同叶大海等人,冒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多次给冯英英等199名被害人拨打电话,以组织免费体检、安排“专家”会诊等方式,约被害人到北京红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福康公司),虚构被害人患有老年痴呆症等疾病,诱骗被害人购买磷脂酰丝氨酸片等产品,骗取人民币380651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九再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张九再等39人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诈骗对象为老年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最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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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诈骗罪?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的《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罪的数额标准》,该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


2、诈骗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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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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