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能取保候审?
“取保以后是不是就没事了?”
“啥时候开庭/判刑?”
“需要在看守所关押多久?”
“案子现在到了检察院了,为什么公安局又找我们调查?”
“什么时候能到监狱?”
这是接待当事人家属经常问到的一些关于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期限的问题,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初,家属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帮助当事人,错过了最佳的取保候审期限,也不清楚刑事案件要过多久经过多少流程,多长时间才能宣判,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具体的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流程期限,把握帮助亲人的最佳时机。
一切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都要经历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判阶段(法院)。
第一阶段:侦查阶段
一旦涉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会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作出后,公安机关会在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对应的看守所,并在24小时内通知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家属有的会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有的则是先接到办案警官的电话通知,自此时起,家属就可以委托律师会见了解具体情况,同时也可以去看守所给犯罪嫌疑人存衣存钱。犯罪嫌疑人进入到看守所之后,开始计算刑事拘留的期限,期限最长37天。在这37天之中,公安机关会到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查清案情,制作刑事案卷,如果公安机关根据讯问的结果得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以触犯刑法的,会在刑事拘留30天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7天以内批准逮捕,故刑事拘留最长37天。
因此在刑事拘留的前30天之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尚未定性,是办理保释的最佳期限,越靠前越有效。如果办理了取保候审,则表明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或者涉嫌犯罪也是情节较轻,后期判处缓刑的几率较大。如果错过了这30天的黄金期限被批准逮捕,则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了。
(一)拘传/传唤、拘留后提请批捕(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批捕后预审(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批捕前,拘留时间为:10——37天
批捕后,一般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为:2——7个月
第二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逮捕的时间: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期限为:1.5——6.5个月
第三阶段:审判阶段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一般情况下:
一审阶段期限为:3——14个月
二审阶段期限为:2——4个月
至此,刑事案件才算正式做出一审判决。在此期间,当事人一直被羁押与看守所之中。总体来说从你的亲人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到判决书出来的时刻,你的亲人一般需要在看守所里关押9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各个普通的延长期限加上去,大约是32个月左右的时间,也就是差不多两年的时间。若是判缓,立即释放,若是判决实刑的,判决生效后由看守所移交监狱。
在等待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的时间,是一个十分漫长的时间,各位当事人的亲属不要惊慌失措,清楚的知道案件所处阶段,不错过最佳的保释期限,给辩护律师以充分的工作时间和余地,尽可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应有权利,尽可能的降低刑罚。要耐心得配合律师的工作,相信专业刑事律师,相信你的亲人,最终你的亲人都会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着不同类型的诉讼。我国常见的诉讼有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每种诉讼中有种类繁多的审理程序,例如立案、一审、二审、再审等。刑事诉讼中还包含侦查、审查起诉、补充侦查等独有的诉讼程序。各类诉讼的审理期限各不相同,极易混淆,为了方便比较,制作成图表格式,具体见下文。
我国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诉讼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活动,如果当事人并不是法律行业从业人员,且未委托律师处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律师参与辩护。除此之外,若案件重大复杂,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即使决定自行出庭参与诉讼,也建议在开庭前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了解开庭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避免出现简单失误导致案件彻底败诉。
今年3月25日,27岁的牛雨航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寻亲三年,他至今也未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但依据那张作文格子纸,他找到了当年拐卖他的嫌疑人。为让嫌疑人得知法律惩治,牛雨航报了警,但警方未予立案,理由是已经过了追诉期。牛雨航不服,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今年3月24日,这场听证会在陕西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
2017年,养父母拿出了几十年前的那张作文格子纸,叮嘱已经成年的牛雨航:去找你的亲生父母,别给自己的人生留遗憾。作文格子纸早已破损、四周卷起了毛边,上面天蓝色的文字和暗红的手印记录了牛雨航的“身世”。
▲童年牛雨航。图片
牛雨航说,他是父母宠爱长大的孩子,从小没有吃过太多苦。他的母亲曾是当地的一名代课教师,自从有了他以后,母亲辞去工作回家务农,为的是更方面照顾他。3岁时,母亲在房顶扫雪,听到他从沙发上掉下,赶紧想去看儿子,但一不小心,人从房上摔下,从此落下了肾病。
牛雨航说,他小时候上下学,都是两个姐姐接送他,父亲一人上班养家,日子虽过得清苦,但一家人过得还算其乐融融。直到2017年父母将往事托出,他才知道,他并非父母的亲生儿子。
往事总被养母提起:1997年阴历3月的一天,有两男一女抱着一名男婴来到河北邯郸涉县西戌镇东戌村,这里是牛雨航养母的娘家。
▲童年牛雨航。图片
来人分别自称是男婴的舅舅、叔叔和大姨。说这男婴养不起了,想给找个好人家。寻访村里几户人家,都没人要这孩子。众人说,这孩子已经不行了,肯定养不活。
牛雨航的养母记得,她和丈夫第一次见到牛雨航时,感觉孩子快不行了,长得只有鞋底那么大、黑瘦,看着让人心疼。考虑到自家没有男丁,便决定收养这个孩子。但当时他们担心这孩子是被拐来的,便要求留下字据,并称,等孩子长大后,想找亲生父母时,也算有个依据。
▲当年拐卖嫌犯留下的字据。图片
于是,自称孩子舅舅的吴某写下了那张字据,并备注了男婴的老家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安溪乡汉城镇王家村二组,还留下了男婴的亲生父母名字。牛雨航的养母回忆称,当晚,吴某等人留宿自己娘家,次日凌晨便悄悄离开。但两天后3人返回,向他们索要了9000元的“营养费”。在那个年代,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全家东拼西凑才筹到这笔钱。拿到钱后,吴某等人深夜离开了这座村庄,从此,双方再无联系。
▲牛雨航1997年刚被送来时所穿的小棉袄。图片
那张字据用作文格子纸书写,如今早已破损、四周卷起了毛边,上面天蓝色的文字和暗红的手印记录了牛雨航的身世。字据写道:“吴某带来一男孩,二个月大。经同乡介绍,愿将此孩送给领养,此孩出生于1997年正月二十二日下午4点左右……”得知并非亲生,牛雨航说,他起初是生气的,“为什么生了我,还要把我送人?”
养父母找他谈话,希望他能去找自己的亲生父母。“毕竟他们给了你生命,我和你爸都老了,也想看看你亲生父母长什么样……”牛雨航说,他开始释怀,认为天下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当年的一切背后肯定有缘由。于是,在养父母和姐姐的支持,他决心去找亲生父母。
▲成年后入伍时期的牛雨航。图片
2020年10月,在宝贝回家网,牛雨航登记了寻亲信息,并在河北邯郸警方的帮助下,采集了DNA信息。牛雨航说,寻亲的路并不简单,至今他也没有亲生父母的任何音讯。虽说亲生父母没找到,但在2021年3月,在别人的帮助下,牛雨航找到了吴某等人的联系方式。
今年3月24日,吴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当年,他确实向牛雨航养父母要了9000元抚养费,但牛雨航从哪里来,他也不清楚。吴某说,当年,他也是从一个郭姓男子手中抱过这名男婴,当时郭某自称是牛雨航的叔叔,“我当时只负责把娃抱到邯郸,分了1000元,剩下的事你得要问中间人郭某。”
而郭某则称,男婴是他从小舅子手里抱来的,但他小舅子已经去世十余年。此时,寻亲线索中断,但牛雨航确信,出生后,自己至少被倒卖过三次。而当年那张字据上的舅舅、大姨、叔叔都是假的,连亲生父母的信息也是捏造的。
牛雨航曾联系吴某等人,通话中,吴某等人至今没有一点悔意,不仅对他爱答不理,甚至言语中带有挑衅意味,这让牛雨航更加难以接受。“这事就像往我心里扎刀一样难受。”于是,牛雨航决定报警。
▲紫阳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图片
2牛雨航说,2021年和2022年,他曾在网上与陕西安康紫阳警方有过联系,并提供了相关信息。据悉,吴某等人的家在紫阳县。今年3月9日,牛雨航来到紫阳县。次日,紫阳警方正式受理了牛雨航疑似被拐一事。但3天后,紫阳警方向他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牛雨航被拐卖案经审查已过追诉时效,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为了进一步找到亲生父母,今年3月16日,在紫阳警方的陪同下,牛雨航先后前往汉阴县漩涡镇和紫阳县汉王镇进行探访,但最终仍无所获。针对警方不予立案,牛雨航并不认可。今年3月16日,他向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立案监督。
▲紫阳县检察院张贴的关于牛雨航申请立案监督的听证会公告。图片
3月24日,在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一间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内,举行“牛雨航申请的立案监督案公开听证会”。包括检察院工作人员、办案民警、人民监督员及旁听人员等十余人参加。
听证会上,办案民警等认为,吴某等人涉嫌拐卖儿童行为成立,但根据1997年《刑法》相关规定,该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1997年《刑法》规定,刑事责任追诉期限最高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牛雨航则认为,自己是2017年才得知自己是被拐卖的,而且,自己未成年时也没有相应行为能力,无法报警立案。因此,追诉时效应该从18周岁以后开始计算。他还向检察院提交了新的线索,并坚持对吴某等人进行追责。“如果不能把这些拐卖我的人绳之以法,我心里确实无法接受。”
牛雨航说。对于他提请的刑事立案等诉求,听证会后,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牛雨航,检方将依法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反馈。同时,检方建议警方扩大DNA比对范围,尽力帮他寻到亲生父母。牛雨航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在电视上,他看过太多因孩子被拐而伤心的父母,他坚信,自己的亲生父母也一样会想念着他。
“如果有机会,我也想对我的亲生父母讲一句,不管当年发生了什么事情,我都原谅了你们,如今儿子已经长大,希望你们能接我回家。”回顾过往,牛雨航强调,他还是幸福的。“如果没有养父母对我的爱,我也没机会走上今天的寻亲路。”
现在,很多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被行政行为侵害时,首先选择信访。信访当然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可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信访时间太长,一旦超过行政诉讼时效,则会面临“起诉无门”的局面。
泾县法院曾经审理了一起土地管理行政征收案件,原告老陆因申诉信访导致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终被裁定驳回起诉。这一案例对于很多信访群众颇有提醒意义。
2006年8月,泾县人老陆 (化名)租了他人10亩土地办粉丝加工厂,之后,他在该土地上盖了几间厂房,并架设了电线。 2009年春节过后,老陆外出打工,然而,到五六月份回来时却发现,在他租赁的土地上被人盖起了敬老院,原本的厂房和电线均被拆除。
为此,老陆首先选择信访。他数次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偿所愿。 2017年,当再次向出租人索要厂房及电线征收赔偿款未果后,老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当地政府对其厂房及电线的征收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本案中,老陆在诉状及庭审中均陈述其在2009年五六月份就已经知道当地政府作出行政行为且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一直到2017年4月17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期限。
说到这里,很多信访群众可能会疑问:自己一直在找政府、一直在信访,怎么会过诉讼时效呢?不少人认为,因为信访耽误的时间,应当从诉讼期限中扣除。
对此,法官指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他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而根据司法解释,“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期间,老陆虽曾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间。故老陆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遂作出上述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7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绍武,男,193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代理人马国立。委托代理人石志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乳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78号。法定代表人周兵,市长。
再审申请人崔绍武因诉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行终字第3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绍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鲁行终字第388号行政裁定,本案一、二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本案的事实是被申请人假借“虾池滩涂收回整理”之名行“土地征收”之实。而知道“土地征收”这一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的时间点应为公布土地征收决定之日。再审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违法征地行为一直在进行维权,再审申请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合理信赖和提起其他诉讼而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再审申请人通过相关诉讼于2015年4月才知道被申请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征地的事实后,于2015年5月14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土地征收程序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起诉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及行政赔偿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再审申请人曾于2010年10月8日提起过民事诉讼,请求给付征地补偿款、安置费、地面附着物补偿款等,在该民事诉讼中,就已经查明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与乳山口镇人民政府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2008年3月6日乳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2009年兰家村委会通知再审申请人解决虾池承包合同等一系列事实,因此再审申请人最迟至2010年,就应当知道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其于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于2015年4月才知道征地行为违法,起诉期限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再审申请人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并非属于法定的“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一直在维权,耽误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崔绍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崔绍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宝建、审 判 员 李德申、代理审判员 周 觅、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潋。
当自己的受到损害之后,与对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是由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对于超过期限提起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是可以不受理的,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控告申诉也是一样的。这就会造成老百姓状告无门,导致一些人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以上两个案件,这样的裁决,我想任何人都会感到不服的,这也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官僚主义作风,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取消控告起诉申诉时效,正义才会不缺席。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对不是为了人民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今年3月25日,27岁的牛雨航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寻亲三年,他至今也未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但依据那张作文格子纸,他找到了当年拐卖他的嫌疑人。为让嫌疑人得知法律惩治,牛雨航报了警,但警方未予立案,理由是已经过了追诉期。牛雨航不服,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今年3月24日,这场听证会在陕西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
2017年,养父母拿出了几十年前的那张作文格子纸,叮嘱已经成年的牛雨航:去找你的亲生父母,别给自己的人生留遗憾。作文格子纸早已破损、四周卷起了毛边,上面天蓝色的文字和暗红的手印记录了牛雨航的“身世”。
▲童年牛雨航。图片
牛雨航说,他是父母宠爱长大的孩子,从小没有吃过太多苦。他的母亲曾是当地的一名代课教师,自从有了他以后,母亲辞去工作回家务农,为的是更方面照顾他。3岁时,母亲在房顶扫雪,听到他从沙发上掉下,赶紧想去看儿子,但一不小心,人从房上摔下,从此落下了肾病。
牛雨航说,他小时候上下学,都是两个姐姐接送他,父亲一人上班养家,日子虽过得清苦,但一家人过得还算其乐融融。直到2017年父母将往事托出,他才知道,他并非父母的亲生儿子。
往事总被养母提起:1997年阴历3月的一天,有两男一女抱着一名男婴来到河北邯郸涉县西戌镇东戌村,这里是牛雨航养母的娘家。
▲童年牛雨航。图片
来人分别自称是男婴的舅舅、叔叔和大姨。说这男婴养不起了,想给找个好人家。寻访村里几户人家,都没人要这孩子。众人说,这孩子已经不行了,肯定养不活。
牛雨航的养母记得,她和丈夫第一次见到牛雨航时,感觉孩子快不行了,长得只有鞋底那么大、黑瘦,看着让人心疼。考虑到自家没有男丁,便决定收养这个孩子。但当时他们担心这孩子是被拐来的,便要求留下字据,并称,等孩子长大后,想找亲生父母时,也算有个依据。
▲当年拐卖嫌犯留下的字据。图片
于是,自称孩子舅舅的吴某写下了那张字据,并备注了男婴的老家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安溪乡汉城镇王家村二组,还留下了男婴的亲生父母名字。牛雨航的养母回忆称,当晚,吴某等人留宿自己娘家,次日凌晨便悄悄离开。但两天后3人返回,向他们索要了9000元的“营养费”。在那个年代,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全家东拼西凑才筹到这笔钱。拿到钱后,吴某等人深夜离开了这座村庄,从此,双方再无联系。
▲牛雨航1997年刚被送来时所穿的小棉袄。图片
那张字据用作文格子纸书写,如今早已破损、四周卷起了毛边,上面天蓝色的文字和暗红的手印记录了牛雨航的身世。字据写道:“吴某带来一男孩,二个月大。经同乡介绍,愿将此孩送给领养,此孩出生于1997年正月二十二日下午4点左右……”得知并非亲生,牛雨航说,他起初是生气的,“为什么生了我,还要把我送人?”
养父母找他谈话,希望他能去找自己的亲生父母。“毕竟他们给了你生命,我和你爸都老了,也想看看你亲生父母长什么样……”牛雨航说,他开始释怀,认为天下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当年的一切背后肯定有缘由。于是,在养父母和姐姐的支持,他决心去找亲生父母。
▲成年后入伍时期的牛雨航。图片
2020年10月,在宝贝回家网,牛雨航登记了寻亲信息,并在河北邯郸警方的帮助下,采集了DNA信息。牛雨航说,寻亲的路并不简单,至今他也没有亲生父母的任何音讯。虽说亲生父母没找到,但在2021年3月,在别人的帮助下,牛雨航找到了吴某等人的联系方式。
今年3月24日,吴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当年,他确实向牛雨航养父母要了9000元抚养费,但牛雨航从哪里来,他也不清楚。吴某说,当年,他也是从一个郭姓男子手中抱过这名男婴,当时郭某自称是牛雨航的叔叔,“我当时只负责把娃抱到邯郸,分了1000元,剩下的事你得要问中间人郭某。”
而郭某则称,男婴是他从小舅子手里抱来的,但他小舅子已经去世十余年。此时,寻亲线索中断,但牛雨航确信,出生后,自己至少被倒卖过三次。而当年那张字据上的舅舅、大姨、叔叔都是假的,连亲生父母的信息也是捏造的。
牛雨航曾联系吴某等人,通话中,吴某等人至今没有一点悔意,不仅对他爱答不理,甚至言语中带有挑衅意味,这让牛雨航更加难以接受。“这事就像往我心里扎刀一样难受。”于是,牛雨航决定报警。
▲紫阳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图片
2牛雨航说,2021年和2022年,他曾在网上与陕西安康紫阳警方有过联系,并提供了相关信息。据悉,吴某等人的家在紫阳县。今年3月9日,牛雨航来到紫阳县。次日,紫阳警方正式受理了牛雨航疑似被拐一事。但3天后,紫阳警方向他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牛雨航被拐卖案经审查已过追诉时效,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为了进一步找到亲生父母,今年3月16日,在紫阳警方的陪同下,牛雨航先后前往汉阴县漩涡镇和紫阳县汉王镇进行探访,但最终仍无所获。针对警方不予立案,牛雨航并不认可。今年3月16日,他向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立案监督。
▲紫阳县检察院张贴的关于牛雨航申请立案监督的听证会公告。图片
3月24日,在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一间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内,举行“牛雨航申请的立案监督案公开听证会”。包括检察院工作人员、办案民警、人民监督员及旁听人员等十余人参加。
听证会上,办案民警等认为,吴某等人涉嫌拐卖儿童行为成立,但根据1997年《刑法》相关规定,该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1997年《刑法》规定,刑事责任追诉期限最高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牛雨航则认为,自己是2017年才得知自己是被拐卖的,而且,自己未成年时也没有相应行为能力,无法报警立案。因此,追诉时效应该从18周岁以后开始计算。他还向检察院提交了新的线索,并坚持对吴某等人进行追责。“如果不能把这些拐卖我的人绳之以法,我心里确实无法接受。”
牛雨航说。对于他提请的刑事立案等诉求,听证会后,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牛雨航,检方将依法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反馈。同时,检方建议警方扩大DNA比对范围,尽力帮他寻到亲生父母。牛雨航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在电视上,他看过太多因孩子被拐而伤心的父母,他坚信,自己的亲生父母也一样会想念着他。
“如果有机会,我也想对我的亲生父母讲一句,不管当年发生了什么事情,我都原谅了你们,如今儿子已经长大,希望你们能接我回家。”回顾过往,牛雨航强调,他还是幸福的。“如果没有养父母对我的爱,我也没机会走上今天的寻亲路。”
现在,很多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被行政行为侵害时,首先选择信访。信访当然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可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信访时间太长,一旦超过行政诉讼时效,则会面临“起诉无门”的局面。
泾县法院曾经审理了一起土地管理行政征收案件,原告老陆因申诉信访导致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终被裁定驳回起诉。这一案例对于很多信访群众颇有提醒意义。
2006年8月,泾县人老陆 (化名)租了他人10亩土地办粉丝加工厂,之后,他在该土地上盖了几间厂房,并架设了电线。 2009年春节过后,老陆外出打工,然而,到五六月份回来时却发现,在他租赁的土地上被人盖起了敬老院,原本的厂房和电线均被拆除。
为此,老陆首先选择信访。他数次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偿所愿。 2017年,当再次向出租人索要厂房及电线征收赔偿款未果后,老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当地政府对其厂房及电线的征收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本案中,老陆在诉状及庭审中均陈述其在2009年五六月份就已经知道当地政府作出行政行为且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一直到2017年4月17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期限。
说到这里,很多信访群众可能会疑问:自己一直在找政府、一直在信访,怎么会过诉讼时效呢?不少人认为,因为信访耽误的时间,应当从诉讼期限中扣除。
对此,法官指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他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而根据司法解释,“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期间,老陆虽曾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间。故老陆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遂作出上述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7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绍武,男,193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代理人马国立。委托代理人石志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乳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78号。法定代表人周兵,市长。
再审申请人崔绍武因诉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行终字第3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绍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鲁行终字第388号行政裁定,本案一、二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本案的事实是被申请人假借“虾池滩涂收回整理”之名行“土地征收”之实。而知道“土地征收”这一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的时间点应为公布土地征收决定之日。再审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违法征地行为一直在进行维权,再审申请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合理信赖和提起其他诉讼而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再审申请人通过相关诉讼于2015年4月才知道被申请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征地的事实后,于2015年5月14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土地征收程序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起诉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及行政赔偿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再审申请人曾于2010年10月8日提起过民事诉讼,请求给付征地补偿款、安置费、地面附着物补偿款等,在该民事诉讼中,就已经查明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与乳山口镇人民政府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2008年3月6日乳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2009年兰家村委会通知再审申请人解决虾池承包合同等一系列事实,因此再审申请人最迟至2010年,就应当知道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其于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于2015年4月才知道征地行为违法,起诉期限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再审申请人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并非属于法定的“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一直在维权,耽误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崔绍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崔绍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宝建、审 判 员 李德申、代理审判员 周 觅、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潋。
当自己的受到损害之后,与对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是由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对于超过期限提起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是可以不受理的,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控告申诉也是一样的。这就会造成老百姓状告无门,导致一些人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以上两个案件,这样的裁决,我想任何人都会感到不服的,这也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官僚主义作风,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取消控告起诉申诉时效,正义才会不缺席。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对不是为了人民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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