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发现丈夫有出轨的迹象,追问之下,丈夫坦白承认。而这一切也被“有心”的妻子偷偷录了下来。当两人最终对簿公堂,这份证明丈夫出轨的唯一证据,却最终未被法庭采信。原因就在于,经过司法鉴定,这份录音证据经过了剪辑,它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随着手机的普及,手机录音已成为各类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证据类型,但这些证据最终能否发挥效力,被法庭采信,其中却大有玄机。日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人讲述了录音证据中的“奥妙”。
案情回放
丈夫出轨,妻子录音保留证据
陈女士与张先生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然而,随着丈夫事业的蒸蒸日上,家庭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陈女士的心却越发忐忑。原来,陈女士发现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出差的日子也越来越多。陈女士还发现,丈夫经常与一名女子频繁联系。
在不断的猜忌和争吵中,张先生承认他与该名女子有亲密关系。但他也向妻子表示:“我心里并没有她,只是工作压力大,生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因此,张先生并不愿就此与结发妻子分手。
他向陈女士表示,自己愿与外面的女子斩断联系,回归家庭,如果对家庭不忠,将自愿把房产留给陈女士,作为抚养孩子的保障。对丈夫已经产生不信任的陈女士,偷偷将丈夫的“坦白”悉数用手机录下。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
一场离婚风波因为丈夫张先生的承诺暂时偃旗息鼓。可是,横亘在夫妻之间的矛盾依然推动这场婚姻走向了末路。
“我实在不能释怀丈夫的背叛,对于他也变得患得患失。”陈女士说,因为猜疑,两人的关系在几年里并没有得到改善,争吵不断升级。
两人都在婚姻中伤痕累累,不堪忍受的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与陈女士离婚,财产一人一半。
提交证据,出轨录音却“不作数”
张先生的诉请令陈女士火冒三丈,“他是过错方,凭什么得到一半财产?”于是,她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光盘,上面记录着几年前丈夫的录音,以证明丈夫曾经出轨的事实,要求法院判令其少分财产。
但张先生却对陈女士手中的这份录音证据并不认可,他认为妻子对录音内容“断章取义”,因此要求对这份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这份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尽管陈女士坚称自己未对录音进行过剪辑,但鉴定人发现陈女士将原本储存在手机中的录音刻录成了光盘,并且录音格式有变化,要求她提交录音原件。陈女士解释说,为了妥善保管,她找了一个街边的手机店,将录音拷贝到光盘上保存起来,而原本手机中的录音由于时间较长早已被她删除了。
陈女士没想到的是,手机店员确实是把手机中的录音拷贝出来了,但是却制作成了CD格式录音存放在光盘中,与原本的手机录音格式发生了改变,陈女士的这番自作聪明的操作,最终让这份唯一可能证明丈夫出轨的“铁证”失去了证明力,法院因此也未能采信这份录音证据。在这场离婚诉讼中,陈女士最终未能如愿。(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鉴定人说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声像资料和电子数据鉴定研究室高级工程师曾锦华:
鉴定人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不但在民事诉讼领域,在刑事案件中,录音证据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录音作为证据应具有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以及取得合法。
为了符合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录音作为证据通常还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会要求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本案中,陈女士删除了手机中的原始录音,其证据
格式转换后,一方面,可用于鉴定证明未经过剪辑的很多特征消失了,另一方面,格式转换本身也是一种人为操作处理。所以陈女士提交的录音未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也就不奇怪了。
鉴定锦囊
使用录音证据应注意哪些问题?
1.取得方式要合法
取得证据的过程要合法,排除非法证据。如果是通过录音记录谈话的过程,谈话时态度、语气不能被认为是在胁迫对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如果被认定为有胁迫,录音证据将无法使用。
2.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提交的录音最好有原始载体。比如,如果是用手机录制的录音,最好提供该手机,并且播放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即使出于备份考虑,原手机中的原始文件也不能删除,需要作为原件以备用于质证和司法鉴定使用。如果已经将手机中的录音文件拷贝到其他载体上,比如光盘、U盘等,采用直接文件拷贝的方法,不要改变录音的格式等内容。另外,无论录音时间有多长,内容有多繁杂,都不要自行剪辑,保留录音的原始面貌。
3.重要的录音证据可进行诉前固定
对于重要的录音证据,为了防止原始载体损坏或录音丢失,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或公证进行证据固定保全。
如果发现“被出轨”
切记保持理智
不要因为冲动反而害了自己
拿起法律武器
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丈夫在婚内出轨,向妻子保证自己会和第三者斩断关系,回归家庭。但是妻子并不相信丈夫说的话,偷偷将丈夫的“坦白”都用手机录了下来。在随后的几年中,夫妻俩的关系一直没有改善,丈夫忍受不住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妻子生气之下拿出了那份录音,却不想录音的格式发生了改变,没有被法院所采纳。
律师解读:丈夫出轨后坦白,
陈某与张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然而,随着丈夫事业的蒸蒸日上,家庭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陈某的心却越发忐忑。原来,陈某发现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出差的日子也越来越多。陈某还发现,丈夫经常与一名女子频繁联系。在不断的猜忌和争吵中,张某承认他与该名女子有亲密关系。但张某并不愿就此与结发妻子分手,他向陈某表示,自己愿与外面的女子斩断联系,回归家庭,如果对家庭不忠,将自愿把房产留给陈某,作为抚养孩子的保障。对丈夫已经产生不信任的陈某,偷偷将丈夫的“坦白”悉数用手机录下。因为猜疑,两人的关系在几年里并没有得到改善,争吵不断升级。不堪忍受的张某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与陈某离婚,财产一人一半。张某的诉请令陈某火冒三丈,于是她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光盘,上面记录着几年前丈夫的录音,以证明丈夫有曾经出轨的事实,要求法院判令其少分财产。但张某却对陈某手中的这份录音证据并不认可,他认为妻子对录音内容“断章取义”,因此要求对这份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这份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尽管陈某坚称自己未对录音进行过剪辑,但鉴定人发现陈某将原本储存在手机中的录音刻录成了光盘,并且录音格式有变化,要求她提交录音原件。陈某解释说,为了妥善保管,她找了一个街边的手机店,将录音拷贝到光盘上保存起来,而原本手机中的录音由于时间较长早已被她删除了。陈某没想到的是,手机店员确实是把手机中的录音拷贝出来了,但是却制作成了CD格式录音存放在光盘中,与原本的手机录音格式发生了改变,陈某的这番自作聪明的操作,最终让这份唯一可能证明丈夫出轨的“铁证”失去了证明力,法院因此也未能采信这份录音证据。在这场离婚诉讼中,陈某最终未能如愿。
妻子录音却没有
问题1:本案中法院为何会判决支持陈某和张某离婚?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陈某与张某在这几年的时间中,关系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是矛盾愈演愈大,不堪忍受的张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而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
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
问题2:为何陈某提交的证据没有被法院认可?
律师解释到:本案中陈某提交的证据是属于录音证据,录音要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就要在主体、形式、程序以及取得的方式等方面均合法,录音证据只有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紧密连接,内容未被篡改,且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的情况下,才会被法院所采纳。而本案中陈某提交的证据,因为载体的改变,导致录音的格式发生了改变,故不具有原始性,不能排除被篡改或伪造的可能,因为法院不认可陈某提交的这份录音证据。
问题3:如果陈某提出的证据被法院采纳,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陈某主张的张某应当少分得财产?
律师表示到:如果陈某提供的证据被法院采纳,法院认可张某确实存在出轨的事实,那么此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则会判令陈某获得较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基于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张某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关系,损害了陈某和张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张某确实应当少分。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在进行诉讼离婚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才可以,那么,结婚七年老公有外遇聊天记录算证据吗?因外遇离婚搜集的证据有哪些?
网友咨询:
我们结婚七年了!一个女儿8岁,一个儿子11个月,我怀疑老公有外遇,在微信上和QQ上发现了暧昧的聊天记录,可以起诉离婚吗?聊天记录算证据吗?
北京鼎知律师事务所吴晓东律师解答:
聊天记录当然算。可以起诉至法院,对于两个孩子,,11个月的儿子会判给你抚养,女儿可能判给男方。当然如果你能证明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两个孩子都会交给你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吴晓东律师解析:
因外遇离婚搜集的证据有哪些?
(一)固定易失证据
1、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2、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二)收集文字证据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三)采集视听证据
1、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采集。
2、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四)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但是这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
吴晓东律师总结:
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吴晓东律师,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律师工作十五年,善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继承、拆迁安置等诉讼及非诉案件。成功案例:史某某合同诈骗案,祓判无罪。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在进行诉讼离婚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才可以,那么,结婚七年老公有外遇聊天记录算证据吗?因外遇离婚搜集的证据有哪些?
网友咨询:
我们结婚七年了!一个女儿8岁,一个儿子11个月,我怀疑老公有外遇,在微信上和QQ上发现了暧昧的聊天记录,可以起诉离婚吗?聊天记录算证据吗?
北京鼎知律师事务所吴晓东律师解答:
聊天记录当然算。可以起诉至法院,对于两个孩子,,11个月的儿子会判给你抚养,女儿可能判给男方。当然如果你能证明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两个孩子都会交给你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吴晓东律师解析:
因外遇离婚搜集的证据有哪些?
(一)固定易失证据
1、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2、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二)收集文字证据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三)采集视听证据
1、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采集。
2、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四)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但是这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
吴晓东律师总结:
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吴晓东律师,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律师工作十五年,善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继承、拆迁安置等诉讼及非诉案件。成功案例:史某某合同诈骗案,祓判无罪。
老公出轨有录音证据在法院上传有效吗怎么办(老公出轨有录音证据在法院上传有效吗)
老公出轨有录音证据在法院上传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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