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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有罪辩护二审辩护无罪可以吗?(辩护律师能把有罪辩护成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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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3 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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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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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罪二审认为无罪,法院会怎么处理?

法院对于判决一般是二审终审制,就是说如果一审判决后被告对一审判决有质疑可以提出上诉的,进行二审判决。一审认罪二审认为无罪法院会怎么处理?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格式是有什么要求吗?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审认罪二审认为无罪法院会怎么处理?


看是否有新的证据材料。如果一审认罪是处于刑诉逼供,则因为程序违法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若不是,则看新的证据是否有利于你们,结果可能是:


1、撤销一审判决,二审直接改判;


2、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3、维持一审判决。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


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被告人被控告的行为并不存在或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作的书面决定,称为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


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格式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基本相同。其结构,也是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而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的内容和写法上有自己的特点。事实和理由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无罪的情况不同,对事实的叙述方法也不同。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⑴属于冤案性质的,即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没有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点,然后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剖白,从而明确肯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


⑵属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性质的,要写明控告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的情况和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


⑶属于被告人行为是错误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虽然具备了法定的罪状特征,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和严重程度,不认为是犯罪等等。对于这些情况,可先叙述经法院查明的被告人的错误或者违法的事实,然后依照法律,着重论述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⑷属于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性质的,可先简要叙述案情,然后着重写明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和证据,最后引用刑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有关条款的规定,阐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⑸属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性质的,应从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全面具体地作出分析论证,说明其行为确实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范围,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有关款项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事实部分的叙写方法,可以逐条写明控告要点,然后用查证的事实、证据一一予以否定。


有些案情简单的,可以不分项叙写。属于冤案性质的,重点写澄清之后的事实,理由不必多讲,因为事实写清即不言自明;属于检察院确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出控告,认为被告人犯了罪,而法院不认为是犯罪情况的,法院在写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理由时,应提出充分理由或找出有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来反驳,做到有理有据。判决结果写“被告人×××无罪”。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清白无辜,而是有严重错误,或者被告人嫌疑很大,由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都应当宣告无罪。不能在宣告无罪的同时,再附加些希望从宽处刑等画蛇添足的语言;也不能既不说是构成犯罪,又不愿承认其无罪,判决结果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所有这些写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尾部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相同。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您有所了解了吧,我们知道,有些案子可能是判决过重或者是属于冤案性质的,可以进行上诉二审的,法院是需要受理的,具体案情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


法院不采纳辩护人的有罪辩护意见判决无罪

编者按:


本案可以说是小编遇到最最奇葩的案例:辩护人作有罪辩护,法院作无罪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法院作有罪判决,而本案恰恰相反。小编认为,辩护人的身份决定了其是为当事人的利益尽可能争取最好结果,如果存在无罪辩护的一丝空间,辩护人就不应该放过。所以说,专业的事要让专业的人做,刑事案件就要刑事律师来介入,否则很有可能陷入本案辩护人的尴尬局面。另外,为法院点赞,在公诉人和辩护人皆认为有罪的情况下大胆作出无罪判决,这是有担当的法官!


宋世璋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宋世璋在为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代理转口业务过程中,擅自采取低报货物价值的违法手段,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单位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领导参与预谋,指使或允许宋世璋使用违法手段为单位谋取利益。被告人宋世璋在为他人代理转口业务过程中,低报货物价值,不如实报关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海关有关规定,货物转口对国家不产生税赋,宋世璋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不产生退税,抗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宋世璋不如实报关的违法行为可获取非法利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单位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和被告人宋世璋所作的无罪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当事人信息:


被告单位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被告人宋世璋,男,42岁,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进出口部经理。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8年5月23日被逮捕,2000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单位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被告人宋世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辩称,只接宋世璋的一个请示电话,其他情况并不清楚。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宋世璋个人接受委托,到上级总公司私下办理机电审批手续并将货款打人其个人公司,应属宋世璋冒用本单位名义进行走私的个人行为,不属单位犯罪。


被告人宋世璋辩称,虚假报关属实,但没有走私的动机,此宗货物本可以办理转口,免缴税款,因时间紧,故采取先进口后出口的办法,当时认为先缴税,以后可以退税,少缴税款也无关紧要;在海关调查取证时,能如实讲清全部事实经过,并带领海关人员提取了全部证据材料,属投案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宋世璋积极配合海关、公安调查本案,提供全部证据,有自首情节;在案证据证明,宋世璋必须给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进口时不缴纳,开发票时也要缴纳,宋无法偷逃此笔税款,故认定走私数额时应将海关代扣的增值税部分扣除;宋世璋的犯罪行为较轻,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建议对宋世璋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以下称管道公司)向美国劳雷工业公司(以下称劳雷公司)订购8套“气动管线夹”,货物价值为42.7万美元,用于该公司在苏丹援建石油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在1998年5月10日前运抵苏丹。后管道公司委托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以下称中海贸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由美国经中国再运至苏丹的转口手续,并于1998年2月6日与该公司第九经营部经理宋世璋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当日,宋世璋又代表中海贸公司与劳雷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合同约定:劳雷公司货运时间为1998年3月23日前,中海贸公司在交付日30日前开具信用证。中海贸公司因经济纠纷致账户被查封冻结,管道公司即于同年2月23日将货款人民币355万元(折合42.7万美元)汇入由宋世璋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海明洋科贸中心(以下简称海明洋公司)帐内。3天后,该款转至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国际结算部,用于开具信用证。后劳雷公司因故推迟至4月上旬交货,宋世璋遂于同年3月19日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将信用证交货时间由3月23日变更为4月5日。期间,宋世璋在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低报货物价值,办理了价值6.4万美元的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手续,后又模仿劳雷公司经理签字,伪造了货物价值为6.4万美元的供货合同及发票,并委托华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报关手续,由该公司负责在北京提货并运至天津新港后再转口到苏丹。在办理报关过程中,宋世璋使用海明洋公司的资金,按6.4万美元的货物价值缴纳了进口关税、代扣增值税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同年4月3日,北京海关查验货物发现货值不符,即将货物扣留。北京海关对此批货物已于同年6月8日放行,运至苏丹。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世璋在为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代理转口业务过程中,虽擅自采用低报货物价值的违法手段,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单位中海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领导参与预谋、指使或允许宋世璋使用违法手段为单位谋取利益,认定被告单位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能成立。宋世璋不如实报关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但依海关有关规定,货物转口并不产生税赋,且宋世璋垫缴的24万元税款在货物出口后不产生退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亦不能证实宋世璋不如实报关的违法行为可获取非法利益,故指控宋世璋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并造成偷逃税款77万余元的危害结果均证据不足。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世璋的部分辩解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宋世璋的辩护人所提宋世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1.被告单位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无罪;


2.被告人宋世璋无罪。


二审审理情况:


宣判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中海贸公司及宋世璋在代理进口货物时,采取虚假手段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被告单位中海贸公司及其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中海贸公司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指挥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的走私活动,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刑法规定的法人犯罪的要件及特征,中海贸公司无罪。


被告人宋世璋及其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宋世璋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其代表中海贸公司实施的行为是由认识上的错误造成的;且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及宋世璋均未非法获利,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原审法院判决宋世璋无罪是正确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被告单位中海贸公司及被告人宋世璋在代理进口货物时,采取虚假手段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原审判决采信矛盾的证据以及片面采信证据认定原审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无罪,是错误的。被告单位中海贸公司、被告人宋世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成立,应予支持。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宋世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并处以刑罚。


二审法院认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世璋在为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代理转口业务过程中,擅自采取低报货物价值的违法手段,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单位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领导参与预谋,指使或允许宋世璋使用违法手段为单位谋取利益。被告人宋世璋在为他人代理转口业务过程中,低报货物价值,不如实报关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海关有关规定,货物转口对国家不产生税赋,宋世璋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不产生退税,抗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宋世璋不如实报关的违法行为可获取非法利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单位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和被告人宋世璋所作的无罪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投稿邮箱:dahehanjingwei@163.com


黄云律师|被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判刑,二审为啥改判无罪?

那一刻,看见了正义。H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二审改判无罪之辩护札记


文 / 黄云律师


黄云律师,本案主办律师




笔者按


一宗法律援助的案件,H某因被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身陷囹圄。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H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H某的非法所得。


二审期间,我作为H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带领团队成员秉承专业精神,细细研读卷宗材料,广泛检索法院相关判例、专家学者观点。对于案件,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周密论证,最终说服二审法官改判H某无罪。


改判的那一刻,正义,看见了二审法官的果敢与担当,律师的勤奋与坚持,更是看见了法律无比强大的力量......


一、初见


初见H某,南国已进入寒冬,斜阳只把残红留在墙的那一边,清瘦的H某站在墙的这一边,迎着北风瑟瑟发抖。在夕阳中,显得格外单薄。那时,分不清,他,是因为寒冷的缘故,还是因为内心的恐惧。


见到我,略显驼背的H某,急忙快步迎上,伸出双手紧紧握住我的手,并说道:黄律师,您好!我的案件就拜托您了。


通过他那沙哑的声音和微冷的双手,我似乎感觉到了他的孱弱。当时,很担心,以他的身体状况能不能支撑一下午的会见,以及将来可能要面对的高强度的庭审活动。


慢慢地,H某略显兴奋起来,把他在海关工作的履历到为什么会牵涉本案的整个过程,娓娓道来。声音,时而激亢,时而低沉。犹如涧水绕谷,时而急湍,时而宁静。在他眼中,我能发现那股隐藏在眉宇之间的幽怨......


会见期间,我与助手自始至终都在很认真地聆听他的叙述,不忍打断。我们相信,这样的感情宣泻,对他来讲何尝不是一种痛快呢?我们也相信,这样厚厚的一沓会见笔录所承载的信息量,对短时间内熟悉乃至于深刻理解案情,又何尝不是一种捷径?


倾诉者,言无不尽;聆听者,耳听心受。这样的会见,可以算是成功的。


会见结束时,H某再次握住我的手,并言道:事到如今,已没有太多的奢望,只求黄律师在二审中尽力帮忙办好这个案件,若能减短刑期,那便就最好了。


看着他,我微笑应允,并用力地握了握他的手。那时,只想给他传递更多的信心。


我深信:黑夜无论怎样悠长,白昼总会到来。


二、阅卷


阅卷,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控方证据漏洞、形成辩护思路的必由之路。


对于H某的案件,团队很重视。与中院的法官助理约定了阅卷时间后,便驱车前往。卷宗不是很多,老样子,我们将所有卷宗材料,全部复制带走。


这样的复制方式,看来似乎是十分笨拙的。的确,我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为了能更全面的了解案件信息,不敢取巧。害怕:聪明反被聪明误。以往的辩护经验表明,很多律师都吃过没有全面了解案情的亏。


卷宗复制完毕后,团队内部对任务进行安排,兵分两路,有人专门研究卷宗材料,有人专门进行法律与案例的检索。


对于阅卷,不同的辩护律师使用的方法也大相径庭。助手虽然年轻,但在阅卷方面手法却十分老道。年轻人用表格、画图的方法,将案件的事实细节还原出来,清晰可视,一目了然。


团队通过阅卷,基本达到预期的目标:


其一、全面了解侦查机关对本案追诉活动的全部过程,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其二、掌握一审阶段公诉方据以证明指控主张的证据体系,发现这一证据体系的漏洞和缺陷。


其三、基本理顺一审法院认定H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逻辑。


其四、发现有一些利于H某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


其实,我们更想通过阅卷,制作一份专业的阅卷摘要,既作为形成辩护思路的根据,也作为与H某协调辩护立场的基础。也希望,能将此阅卷摘要提供给出庭履职的检察人员和合议庭成员,使其成为三方讨论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的依据。


或许,这样很难。


但,我们愿意迎难而上......


三、检索


让检索,为有效辩护插上隐形的翅膀。


在办理H某案件过程中,年轻助手的检索能力,着实让人惊诧。在我看来,他们几乎穷尽了检索的所有方式,搜集诸多与H某案件有关联(相类似)的判例、学者论文、实务观点。


以至于,现在回想起来,H某的案件二审能被改判无罪,检索确实为有效辩护插上了一双隐形的翅膀。所以,在札记里,也特别想把关于检索的部分总结出来,与诸君分享:


其一、如何检索?


在进行检索之前,应该遵循一定的检索思路,切勿在数据库搜索框内直接输入一串长文。这样,不但不能准确的搜索到案例,还会因关键词太长把大部分可能符合条件的案例排除在外。


在宏观层面,在检索案例时应当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和原则,包括检索关键词由少到多、检索范围由大到小、由法条到案例、由案例到案例。


在微观层面,还必须为案例的检索制定系统的检索思路,这应当是基于案件诉讼策略的延伸,并最终落实为具体的“检索要求”。


其二、善于利用搜索引擎工具。


若无法确定问题的范围时,可先在百度、搜狗微信等网站进行背景检索,以确定大概的检索方向,为下一步的案例精确检索和检索平台的选择做铺垫。


若已经可以确定问题的范围时,可直接选择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威科先行、法信、北大法宝、Alpha案例库等较为完善的检索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除依靠网络检索平台进行检索之外,还需要查阅相应期刊书目核对,确认在平台上所搜集信息的可靠性。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集》、《最高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


其三、全面检索。


检索时,应注意检索问题的正反两方面观点,检索司法实务专家比如两高研究室、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论文、著作、讲座的相关观点;各省、市级审判/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文章观点、公开讲话、讲座观点;两高及下属部门的机关报刊,比如《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刊登的有关文章的意见和看法;张明楷、陈兴良等学术大家的理论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实施意见》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行文至此,猛然想起荀子《劝学》中的一段话: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


确实,诚如荀子所言,君子性非异也。作为辩护律师,在很多事情上,仅凭自身的智力与体力是有所不济的。所以,要善假于物也。


四、制定辩护策略


办理H某的案件中,在制定辩护策略上,团队很是犯难,是继续选择认罪做量刑辩护还是一改以往做无罪辩护?大家对此,分歧很大。


H某:一审认罪,上诉的理由为一审量刑过重。二审依然要认罪,不求无罪,只希望二审能改判刑期,早获自由即心满意足。


助手们:从事实、证据、法律三个角度上判断,H某的行为确实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从H某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上分析,一审法院认定的受贿数额有问题,存在争议。二审时,从受贿数额入手有机会获得改判。加之,H某的诉求也并非无罪,所以,在H某认罪的情况下,选择量刑辩护,比较稳妥,也容易取得预期效果。


我与博士:一审法院并没有厘清:何谓影响力?谁有影响力?影响了谁?这三个层面的逻辑关系。本案中,H某的行为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存在无罪的可能。


检索数据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2017年的工作报告显示,2016年法院认定有罪的为122万人,宣告无罪的仅为1076人(其中刑事自诉案件占656人)。


在以往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被宣告无罪的,较上文数据,更是少得可怜!而,一审被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几乎微乎其微。


当时,力排众议,一根筋的选择为H某作无罪辩护,着实冒了很大的风险,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现在叙来,可能有一种“烟花三月、惠风和畅”的潇洒;而那时,却是“大道如青天,我独不得出”的悲壮!


其实,我们也清楚,律师选择无罪辩护盖不罕见,但事成者却寥若晨星。


既然选择了艰难,只能勇敢自己。


不能因为脚下泥泞,放弃仰望星空。


如陈兴良教授所言:“无罪辩护,这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如果律师不去选择做无罪辩护或者没有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自然不可能产生无罪的效果。


五、开庭


打开法庭的窗户,让正义的阳光有机会照到被告席上。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明确增加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四个内容,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因此,刑事案件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然而,事与愿违,现实与理想判若云泥。在司法实践中,诸多法院在审理二审的上诉案件时,仅仅是通过书面审理后,便作出裁决。这种情况,诟病已久。谈及存在的问题,很多同行尤其是长期坚守的刑事辩护一线的律师,便会怨声载道。


H某,若想改判。当务之急便是开庭。二审法院,若是选择不开庭,结果可想而知。记得数前年,一个一审被判无期的上诉案件,介入二审后,曾多次向高院提交申请开庭审理的书面申请,均未得到支持。高院我行我素,书面审理维持原判。这段失败的辩护经历,即便尘封已久,仍耿耿于怀,难于释然。


因此,在H的案件中,吸取以往失败的经验,我们在提交开庭审理的书面申请同时,积极与主办法官沟通。幸运的是,我们遇见了比较开明、认真的法官,他们同意开庭审理。


那一刻,我们看见一缕正义的阳光,射进法庭的窗户,照在被告席上......


六、庭后


庭审,按部就班,波澜不惊,有希望,也有忧虑。


庭后,在等待中,祈求上苍赐予我们更多的幸运!让太阳照耀的地方,希望也在闪耀......


注:本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收录至全国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库本案被评为广东省律师协会2018年度律师典型案例本案被中律媒杯评为:全国十大职务犯罪案例本案被人民日报、北京青年报、澎湃新闻、人民网、南方日报、今日头条、东方头条、百度、新浪、网易、腾讯等媒体广泛报道。标题为:海关职员离职24年托关系办事收钱,一审判受贿二审无罪。



二审判决书(部分),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




那一刻,看见了正义。H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二审改判无罪之辩护札记


文 / 黄云律师


黄云律师,本案主办律师




笔者按


一宗法律援助的案件,H某因被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身陷囹圄。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H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H某的非法所得。


二审期间,我作为H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带领团队成员秉承专业精神,细细研读卷宗材料,广泛检索法院相关判例、专家学者观点。对于案件,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周密论证,最终说服二审法官改判H某无罪。


改判的那一刻,正义,看见了二审法官的果敢与担当,律师的勤奋与坚持,更是看见了法律无比强大的力量......


一、初见


初见H某,南国已进入寒冬,斜阳只把残红留在墙的那一边,清瘦的H某站在墙的这一边,迎着北风瑟瑟发抖。在夕阳中,显得格外单薄。那时,分不清,他,是因为寒冷的缘故,还是因为内心的恐惧。


见到我,略显驼背的H某,急忙快步迎上,伸出双手紧紧握住我的手,并说道:黄律师,您好!我的案件就拜托您了。


通过他那沙哑的声音和微冷的双手,我似乎感觉到了他的孱弱。当时,很担心,以他的身体状况能不能支撑一下午的会见,以及将来可能要面对的高强度的庭审活动。


慢慢地,H某略显兴奋起来,把他在海关工作的履历到为什么会牵涉本案的整个过程,娓娓道来。声音,时而激亢,时而低沉。犹如涧水绕谷,时而急湍,时而宁静。在他眼中,我能发现那股隐藏在眉宇之间的幽怨......


会见期间,我与助手自始至终都在很认真地聆听他的叙述,不忍打断。我们相信,这样的感情宣泻,对他来讲何尝不是一种痛快呢?我们也相信,这样厚厚的一沓会见笔录所承载的信息量,对短时间内熟悉乃至于深刻理解案情,又何尝不是一种捷径?


倾诉者,言无不尽;聆听者,耳听心受。这样的会见,可以算是成功的。


会见结束时,H某再次握住我的手,并言道:事到如今,已没有太多的奢望,只求黄律师在二审中尽力帮忙办好这个案件,若能减短刑期,那便就最好了。


看着他,我微笑应允,并用力地握了握他的手。那时,只想给他传递更多的信心。


我深信:黑夜无论怎样悠长,白昼总会到来。


二、阅卷


阅卷,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控方证据漏洞、形成辩护思路的必由之路。


对于H某的案件,团队很重视。与中院的法官助理约定了阅卷时间后,便驱车前往。卷宗不是很多,老样子,我们将所有卷宗材料,全部复制带走。


这样的复制方式,看来似乎是十分笨拙的。的确,我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为了能更全面的了解案件信息,不敢取巧。害怕:聪明反被聪明误。以往的辩护经验表明,很多律师都吃过没有全面了解案情的亏。


卷宗复制完毕后,团队内部对任务进行安排,兵分两路,有人专门研究卷宗材料,有人专门进行法律与案例的检索。


对于阅卷,不同的辩护律师使用的方法也大相径庭。助手虽然年轻,但在阅卷方面手法却十分老道。年轻人用表格、画图的方法,将案件的事实细节还原出来,清晰可视,一目了然。


团队通过阅卷,基本达到预期的目标:


其一、全面了解侦查机关对本案追诉活动的全部过程,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其二、掌握一审阶段公诉方据以证明指控主张的证据体系,发现这一证据体系的漏洞和缺陷。


其三、基本理顺一审法院认定H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逻辑。


其四、发现有一些利于H某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


其实,我们更想通过阅卷,制作一份专业的阅卷摘要,既作为形成辩护思路的根据,也作为与H某协调辩护立场的基础。也希望,能将此阅卷摘要提供给出庭履职的检察人员和合议庭成员,使其成为三方讨论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的依据。


或许,这样很难。


但,我们愿意迎难而上......


三、检索


让检索,为有效辩护插上隐形的翅膀。


在办理H某案件过程中,年轻助手的检索能力,着实让人惊诧。在我看来,他们几乎穷尽了检索的所有方式,搜集诸多与H某案件有关联(相类似)的判例、学者论文、实务观点。


以至于,现在回想起来,H某的案件二审能被改判无罪,检索确实为有效辩护插上了一双隐形的翅膀。所以,在札记里,也特别想把关于检索的部分总结出来,与诸君分享:


其一、如何检索?


在进行检索之前,应该遵循一定的检索思路,切勿在数据库搜索框内直接输入一串长文。这样,不但不能准确的搜索到案例,还会因关键词太长把大部分可能符合条件的案例排除在外。


在宏观层面,在检索案例时应当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和原则,包括检索关键词由少到多、检索范围由大到小、由法条到案例、由案例到案例。


在微观层面,还必须为案例的检索制定系统的检索思路,这应当是基于案件诉讼策略的延伸,并最终落实为具体的“检索要求”。


其二、善于利用搜索引擎工具。


若无法确定问题的范围时,可先在百度、搜狗微信等网站进行背景检索,以确定大概的检索方向,为下一步的案例精确检索和检索平台的选择做铺垫。


若已经可以确定问题的范围时,可直接选择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威科先行、法信、北大法宝、Alpha案例库等较为完善的检索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除依靠网络检索平台进行检索之外,还需要查阅相应期刊书目核对,确认在平台上所搜集信息的可靠性。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集》、《最高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


其三、全面检索。


检索时,应注意检索问题的正反两方面观点,检索司法实务专家比如两高研究室、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论文、著作、讲座的相关观点;各省、市级审判/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文章观点、公开讲话、讲座观点;两高及下属部门的机关报刊,比如《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刊登的有关文章的意见和看法;张明楷、陈兴良等学术大家的理论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实施意见》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行文至此,猛然想起荀子《劝学》中的一段话: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


确实,诚如荀子所言,君子性非异也。作为辩护律师,在很多事情上,仅凭自身的智力与体力是有所不济的。所以,要善假于物也。


四、制定辩护策略


办理H某的案件中,在制定辩护策略上,团队很是犯难,是继续选择认罪做量刑辩护还是一改以往做无罪辩护?大家对此,分歧很大。


H某:一审认罪,上诉的理由为一审量刑过重。二审依然要认罪,不求无罪,只希望二审能改判刑期,早获自由即心满意足。


助手们:从事实、证据、法律三个角度上判断,H某的行为确实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从H某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上分析,一审法院认定的受贿数额有问题,存在争议。二审时,从受贿数额入手有机会获得改判。加之,H某的诉求也并非无罪,所以,在H某认罪的情况下,选择量刑辩护,比较稳妥,也容易取得预期效果。


我与博士:一审法院并没有厘清:何谓影响力?谁有影响力?影响了谁?这三个层面的逻辑关系。本案中,H某的行为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存在无罪的可能。


检索数据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2017年的工作报告显示,2016年法院认定有罪的为122万人,宣告无罪的仅为1076人(其中刑事自诉案件占656人)。


在以往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被宣告无罪的,较上文数据,更是少得可怜!而,一审被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几乎微乎其微。


当时,力排众议,一根筋的选择为H某作无罪辩护,着实冒了很大的风险,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现在叙来,可能有一种“烟花三月、惠风和畅”的潇洒;而那时,却是“大道如青天,我独不得出”的悲壮!


其实,我们也清楚,律师选择无罪辩护盖不罕见,但事成者却寥若晨星。


既然选择了艰难,只能勇敢自己。


不能因为脚下泥泞,放弃仰望星空。


如陈兴良教授所言:“无罪辩护,这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如果律师不去选择做无罪辩护或者没有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自然不可能产生无罪的效果。


五、开庭


打开法庭的窗户,让正义的阳光有机会照到被告席上。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明确增加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四个内容,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因此,刑事案件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然而,事与愿违,现实与理想判若云泥。在司法实践中,诸多法院在审理二审的上诉案件时,仅仅是通过书面审理后,便作出裁决。这种情况,诟病已久。谈及存在的问题,很多同行尤其是长期坚守的刑事辩护一线的律师,便会怨声载道。


H某,若想改判。当务之急便是开庭。二审法院,若是选择不开庭,结果可想而知。记得数前年,一个一审被判无期的上诉案件,介入二审后,曾多次向高院提交申请开庭审理的书面申请,均未得到支持。高院我行我素,书面审理维持原判。这段失败的辩护经历,即便尘封已久,仍耿耿于怀,难于释然。


因此,在H的案件中,吸取以往失败的经验,我们在提交开庭审理的书面申请同时,积极与主办法官沟通。幸运的是,我们遇见了比较开明、认真的法官,他们同意开庭审理。


那一刻,我们看见一缕正义的阳光,射进法庭的窗户,照在被告席上......


六、庭后


庭审,按部就班,波澜不惊,有希望,也有忧虑。


庭后,在等待中,祈求上苍赐予我们更多的幸运!让太阳照耀的地方,希望也在闪耀......


注:本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收录至全国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库本案被评为广东省律师协会2018年度律师典型案例本案被中律媒杯评为:全国十大职务犯罪案例本案被人民日报、北京青年报、澎湃新闻、人民网、南方日报、今日头条、东方头条、百度、新浪、网易、腾讯等媒体广泛报道。标题为:海关职员离职24年托关系办事收钱,一审判受贿二审无罪。



二审判决书(部分),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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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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