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1月1日消息(记者 张宏波)近日,乐东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在庭审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最终,妻子因婚内出轨,除给付抚养费外,还需赔偿丈夫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出轨方可能因而遭到法律上的处罚。
调解现场。乐东法院供图
2012年,原告王娟(化名)与被告张丰(化名)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于2014年育有一子。2015年原告外出务工期间,双方聚少离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020年,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基于双方感情尚未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此后,双方并未和好,仍然分居,故原告又于近日再次向乐东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庭审中,双方又在孩子的抚养费计算、数额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且被告向法院出示了原告婚内出轨的相关证据,并要求原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为妥善处理好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法官通过释法理、明情理的调解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单独进行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即日向被告一次性给付儿子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抚养费共计6000元(500元/月)、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自2021年11月起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8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内违反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出轨方可能因而遭到法律上的处罚。
一方婚内出轨离婚,情节严重并且有证据的情况下,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事务中,对出轨证据要求比较高,所以一般是支持不了的。这里有个案子对精神损害赔偿是支持的,大家可以参考。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儿。女方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和男方解除婚姻关系。男方答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男方提交女方与婚外情对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及女方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等用以证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女方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具有重大过错,故向女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女方当庭承认其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但解释称出轨系因双方感情存在纠纷,双方缺少交流,出轨行为发生于男方服刑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为证明女方存在出轨的事实,男方提交女方与婚外情对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及女方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等证据。女方对自己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予以承认,仅解释称发生于男方服刑期间且双方感情存在纠纷,缺少交流。
法院认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有违夫妻间互相忠实、维护家庭关系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对男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为了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本院酌定由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中,男方主张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能得以支持,除了证据之外,自认是很重要的原因。
如遇离婚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不同个案中可以给出相应方案。
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女子因婚内出轨,被法院判决支付丈夫离婚损害赔偿款三万五千元。
张女士和吴先生在大学期间开始恋爱,毕业后,双方虽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然决定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双方长期分居,沟通交流不畅,导致双方常发生争吵。期间,张女士认识了第三者陈某,双方发展为情侣关系,并发生关系。东窗事发后,张女士当即向丈夫吴先生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回归家庭,还写下了保证书。虽张女士和第三者断绝了来往,但双方还是产生了隔阂。此后,张女士和吴先生交流越来越少,张女士认为吴先生并没有彻底放下过往,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于2021年7月向宁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吴先生于庭审中表示,由于张女士在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女士承担十万元的离婚损害赔偿。
宁化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女士出具的保证书,其中详细记载了其与第三者交往及发生关系等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张女士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张女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张女士的行为对吴先生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也给家庭和夫妻关系造成严重伤害,并导致双方夫妻关系恶化,张女士存在重大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张女士的过错程度、给吴先生造成的伤害后果等因素,判决张女士应支付吴先生离婚损害赔偿款三万五千元,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处理。
法官提醒,对婚姻不忠诚,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也伤及无辜的子女,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这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如果违反,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编辑:田璇
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女子因婚内出轨,被法院判决支付丈夫离婚损害赔偿款三万五千元。
张女士和吴先生在大学期间开始恋爱,毕业后,双方虽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然决定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双方长期分居,沟通交流不畅,导致双方常发生争吵。期间,张女士认识了第三者陈某,双方发展为情侣关系,并发生关系。东窗事发后,张女士当即向丈夫吴先生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回归家庭,还写下了保证书。虽张女士和第三者断绝了来往,但双方还是产生了隔阂。此后,张女士和吴先生交流越来越少,张女士认为吴先生并没有彻底放下过往,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于2021年7月向宁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吴先生于庭审中表示,由于张女士在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女士承担十万元的离婚损害赔偿。
宁化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女士出具的保证书,其中详细记载了其与第三者交往及发生关系等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张女士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张女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张女士的行为对吴先生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也给家庭和夫妻关系造成严重伤害,并导致双方夫妻关系恶化,张女士存在重大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张女士的过错程度、给吴先生造成的伤害后果等因素,判决张女士应支付吴先生离婚损害赔偿款三万五千元,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处理。
法官提醒,对婚姻不忠诚,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也伤及无辜的子女,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这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如果违反,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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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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