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时间轴
#普法行动# #刑拘# #逮捕#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1)24小时内:送到看守所羁押 讯问 通知家属;
【说明】受疫情影响,部分无法及时送看守所羁押的,会暂时羁押在派出所。
(2)3天内( 1天/4天):报捕
【说明】单人单案的情况下,如果需要逮捕,公安机关可能会在3日内报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天,所以,最长是7天。
(3)30天内:报捕
【说明】30天内报捕的情形是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4)报捕后的7天之内: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时间
【说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后,检察院应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5)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为2个月;
(6)如果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7)如果属于以下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8)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逮捕后(2 1 2)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以上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总结】
1.拘留后,最长的侦查羁押期限为37天 7个月(没有发现新罪行的情况下);
2.如果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侦查期限就不受如上(37天 7个月)的限制;
3.如果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侦查期限也不受如上(37天 7个月)的限制。
4.各个时间节点,家属或者律师可以做的工作:
(1)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捕前,会见犯罪嫌疑人 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等;
(2)报捕后批捕前,向检察院递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3)批捕后,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4)其他工作内容,如向被害人赔偿并获得谅解、退赃等。
(5)家属有意愿委托律师的,在报捕前委托。
◆观点分享,欢迎讨论、交流和批评指正。
周鹏辉
马钇
◆参照逮捕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诉讼阶段发生变化的,并不需要重新办理逮捕程序,逮捕措施在下一个诉讼阶段继续有效适用。
◆在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形势新要求下,程序更加从简、更加注重办案质效是刑事检察办案的题中应有之义。
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最高检多次强调,要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伴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要求,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何正确适用,特别是诉讼阶段发生变化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需要一律重新办理,检察人员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成为基层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规范文本的考察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结合立法释义,“根据案件情况”是指要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和办理案件、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需要,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同时,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因为强制措施是依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手段,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并且不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不必要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并未明确一律重新办理,同样是视案件情况需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在检察机关重新办理前,原强制措施尚未届满的,理应继续有效。
“两高两部”1999年制定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第三款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第23条规定,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根据上述规定,诉讼阶段发生变化,原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除非受案机关作出新的决定。
此外,参照逮捕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诉讼阶段发生变化的,并不需要重新办理逮捕程序,逮捕措施在下一个诉讼阶段继续有效适用。
综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原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并未自动解除。
诉讼法理的分析
提倡少捕慎押,更多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负担的必然要求。据此,应最大限度增强司法资源利用的有效性。
在前一诉讼阶段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若不分案件情况,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重复性办理强制措施将不免投入更多的司法成本,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其一,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通常情况下,对于轻罪案件、简单案件,案子到了检察环节以后,犯罪嫌疑人一般只需要往返一次,依法接受讯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若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将给犯罪嫌疑人增加不必要的讼累。尤其是,对于外地的犯罪嫌疑人,更是增加了时间成本、交通成本等不必要的投入。其二,增加了办案工作程序负担。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则需要重新制作相关文书,重新送达相应的公安机关去执行,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而言,增加了不必要的程序性工作负担。
司法实践的考量
2018年10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试点后,正式载入刑事诉讼法。根据最高检2021年10月18日发布的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其中,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的办案期限面临新要求、新变化。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据此,在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形势新要求下,程序更加从简、更加注重办案质效是刑事检察办案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前一诉讼阶段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尚未届满的情形下,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切实提高司法效率。
强制措施功能的回归
强制措施的首要功能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逃避诉讼,保证及时到案,保全诉讼证据,防止干扰证据收集,防止再次犯罪,保证刑罚执行等。
对于诉讼阶段发生变化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期限尚未届满,在剩余期限内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宜不需要重新办理;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期限即将届满的,则需要重新办理。
(
(检察日报)
第一点,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根据法律规定,这三个阶段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一般来说,在公安侦查阶段提出取保候审的成功率会远远大于其他两个阶段,原因在于在这期间如果公安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说服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话,那就很有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但是在批准逮捕之后,只有在有利的新证据新情况出现时,才有可能取保候审成功。
第二点,取保候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今年9月21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是:只要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就应当采取取保候审。
第三点,取保候审缴纳的保证金一般是多少,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500元。但是具体上限并没有相应规定,而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由公安机关综合考虑确定。但是公安部曾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虽然该规定已经失效,但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因此如果有人告诉你需要交纳十几二十万的保证金,要谨慎核实公安机关给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防止上当被骗。
第一点,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根据法律规定,这三个阶段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一般来说,在公安侦查阶段提出取保候审的成功率会远远大于其他两个阶段,原因在于在这期间如果公安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说服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话,那就很有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但是在批准逮捕之后,只有在有利的新证据新情况出现时,才有可能取保候审成功。
第二点,取保候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今年9月21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是:只要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就应当采取取保候审。
第三点,取保候审缴纳的保证金一般是多少,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500元。但是具体上限并没有相应规定,而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由公安机关综合考虑确定。但是公安部曾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虽然该规定已经失效,但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因此如果有人告诉你需要交纳十几二十万的保证金,要谨慎核实公安机关给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防止上当被骗。
1460/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会通知家人吗(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后有没有可能几天又进去了)
醉驾取保候审期间能去外地吗(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审查起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吗怎么办(审查起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