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之间难免要面对财产分割的问题,尤其像房屋这种高面值的财产。本期幸福里买房知识君就为大家讲解下,夫妻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
全文主要分为三部分,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及父母赠与或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房产,看字面意思可知,就是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包括婚前首付买房与婚前全款买房。两种不同情况有两种不同分割方式:
(1)婚前首付买房:首付部分归属个人,而婚后双方共有的还房贷的资金需要共同分割。
(2)婚前全款买房:房子归属个人,不需要分割房产。
(3)若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就会被认定为自愿赠与,即房子就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房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平均分割。
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平均分割。
1、父母赠与包括付完首付赠与的房子和全款赠与的房子。两种不同情况同样有两种不同分割方式:
(1)全款赠与的房子:如果明确指出房屋归一方所有,则属于私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付完首付赠与的房子:如果房子已经支付首付,则它属于受赠人,但对于婚后还贷的部分,需要补偿给另一半。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它同样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平均分割。
2、继承房产的分割方式与上述类似:
(1)如果明确指出一方继承,则它属于私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规定一方继承,那么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平均分割。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对离婚经济补偿权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如果夫妻一方当事人在婚姻中承担过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义务,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候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一方应当给与补偿。那么该如何补偿标准?1088条并未规定明确补偿标准,也没有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定设置了补偿标准。目前实践中,法院多判决的5到10万元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具体情况、男方一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在婚姻中抚育孩子、照顾老年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是家庭生活正常开展的需要,所以并不意味着说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权,而是要求一方要承担较多的义务。所以家务劳动贡献值的认定为家务劳动总量-法定义务总量。家务劳动总量是一个家庭的综合,劳动量是无法量化的,但是购买劳动的价格是可以量化,所以本文从双方职业身份讨论家务劳动贡献值。
(一)双方职工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依据现代经济发展的速度、社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家庭改善生活的渴望等因素,全职的家庭主妇或者家庭主夫数量越来越少,婚姻中夫妻双方系在岗职工的情况很是普遍,男女双方都有工作,双方上下班时间点是一致。双方一天都是24小时,早上起床后谁做饭,谁照顾孩子起床吃饭,谁接送孩子上学,谁辅导小孩功课,谁照料老人,谁每日下班后、休息日、节假日回归家庭照顾子女、照料老人,另外一方加班工作或者外出应酬等情形,可以认定为一方所做的劳动总量已超出法定义务总量,视为家庭劳动贡献值。
(二)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就是传统的“男主内女主外”或者“女主外男主内”的家庭结构,对于这样的家庭的当事人劳动贡献值的评判相对复杂,因为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需要区分地点及其收入水平。
如果男女一方有工作是在同一地点,如果一方的工作是能够正常下上班的职业,有工作的一方也应当适当参与家庭劳务,如果一方提起诉讼,另外一方的劳务工作就应当以当地劳务工
(三)男女均没有工作的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男女均没有工作的家庭承担的义务,诸如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在农业劳作过程中,如果双方均参与农业劳作,一方在参与劳作后还要承担抚育小孩、照顾老人等工作,另外一方不参与或者少量参与的情况,应当认定一方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义务,如果双方一方从事农业生产,一方不参与任何农业生产,参照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劳动价值确定。
家务劳动贡献值主要以劳动价值评判标准,通俗的说就是体力劳动,而现代生活中婚姻家庭中的很多夫妻双方不仅是生活伴侣还是事业好帮手,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很多有经济能力的家庭的家务劳动外包,家务劳动贡献值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程度的淡化,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在一定程度上升。如何判断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
(一)诸如“夫妻店模式”的工作贡献值认定
在经济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店的个体工商户,夫妻共同经营,营造美满家庭,这样的情形下,当事人如何认定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如果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就要分析另外一方在共同经营中从事什么行为,比如一个餐饮店,如果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在餐饮店中仅仅负责收钱,而另外一方担当厨师、管理等主要工作,那么另外一方的贡献值就相对较大,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犹如在网店经营中,如果虽然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虽然是店铺的注册者,但是在实际的经营中,都是另外一方实施与客户协商、发送货物等工作,也应当认定另外一方的工作贡献值大,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二)一方辅助另外一方提升学历等方面的工作贡献值
一方的提升学历考试的过程中,另外一方帮助收集资料,辅导学习或者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如果一方通过该学历提升获得物质利益或者社会地位的提升,可以视为另外一方具有工作贡献值,其次,在现代社会,很多夫妻双方均为高学历、强能力,很多好的发明设计都是在家庭中的谈话或者分析中诞生,诸如在一方在设计产品时候,另外一方提出一个关键的参数,如果一方因设计成功该成品获得物质利益或者荣誉奖励,可以视为另外一方具有工作贡献值,一方如果持有货币资金、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交给另外一方管理,如果严格执行管理,不论是否增值,如果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管理相关无形资产一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工作贡献值。
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愿意成为另外一方的背后的女人或者男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婚姻无限忠诚,期待能够白首偕老。民事活动中诚信是帝王条款,双方缔结的婚约最首先的就是要忠诚。如果一方打破白头偕老的忠诚条款,对另外一方的付出较多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必须要给与补偿,一寸光阴一寸金。时间贡献值主要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确定:
1. 参与家务劳动的时间长度、强度、广度,长度是指在家劳务了多少时间,时间越长,时间贡献值越大,强度是指干的都是什么活,干的活多越累,时间贡献值越大,长度是指对“家”概念的延伸,不仅在其自己家干活,还要到一方的父母家或者其他亲戚家干活,干家务的地点越多,时间贡献值越大;
2. 婚姻存续的时间。婚姻存续的时间越长时间贡献值就越大;
3. 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的时间长度、广度、关联度,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时间越久,时间贡献值越大,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的范围越广,时间贡献值越大,协助另外一方完成工作的关联度越紧密,时间贡献值越大。
另外,解除婚姻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所以在计算离婚经济补偿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对婚姻的影响程度的问题,影响程度大小程度进行折算比。
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并非理所当然,而是出于对婚姻家庭的忠诚和热爱,家务劳动和成为一方背后的女人或者男人,他们投入的不仅仅是体力劳动,更是精神上的付出和自我的牺牲,应当值得尊重和肯定。
司法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负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要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且离婚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依据以下事实进行裁判: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投入家事劳动的时间、强度;少付出一方由此获得的利益;双方的经济能力与财产状况。应结合有形经济收入的平等补偿及无形精神补偿两方面,通过实行补偿原则“双轨制”原则。
1988年
刘女士和高先生年结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两人开始分居
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刘女士打官司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房产、证券资产、
车辆、保险等
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高先生不乐意了
……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双方均同意上述判决。
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通讯员:李满园 陆烨波
1988年
刘女士和高先生年结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两人开始分居
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刘女士打官司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房产、证券资产、
车辆、保险等
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高先生不乐意了
……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双方均同意上述判决。
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通讯员:李满园 陆烨波
有限公司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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