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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财产法院怎么判(起诉婚外情法院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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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1 0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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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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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14年赠情人379万,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涉婚外情财产纠葛如何处理,专家解读看这里→


一对夫妻的财产纠纷,引发网友热议。丈夫婚内数次赠与情人钱款共计379万余元,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全部支持!

近日,辽宁庄河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件,结发三十年育有一女,本以为婚姻幸福美满,却发现丈夫早已出轨,原本的圆满支离破碎,其后更发现丈夫赠与情人钱款达379万元,妻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



△微信公号“庄河市人民法院”截图
李女士与王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王先生自2008年起与另一名名叫小霞(化名)的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李女士发现王先生赠与小霞款项。李女士认为,该款项属于李女士与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小霞应将该部分财产全部返还给李女士。

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承认与小霞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育有一子小王。与小霞交往期间,除向小霞赠与钱款外,还为其购买房屋和车辆。


小霞则称自己是受害者,王先生一直自称是离婚状态,所以双方才交往,小霞也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却总是被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并不知道王先生真实的婚姻状态。小霞与王先生育有一子,现已十岁,王先生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定,自2013年至2020年,王先生共计向小霞转款147万余元。又于2012年取现金80万元、2014年取现金65万元为小霞购买房屋两套,2013年为小霞购买小汽车一台,价值87万元,共计379万余元。


最终,法院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小霞返还李女士人民币379万余元,本案已于近日生效。而对于小霞提出孩子抚养费的抗辩主张,法院表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小霞的该项主张权利对象有误,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张。



男子送情人8套房每月留5000给妻子~妻子:不离婚,要求婚内分割财产

早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法院也宣判一起涉婚内出轨的案件,只不过这位心灰意冷的妻子并不是诉请离婚,而是“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微信公号“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截图

吕先生婚内出轨严小姐,还与其生下一女儿。五年多,吕先生陆续向严小姐转账300多万元。期间,吕先生还瞒着妻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厦门4套房产,又在其他城市购买8套房产,后这8套房产都赠予严小姐。



△微信公号“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截图

妻子魏女士心灰意冷,诉至法院希望依法分割厦门的那4套房及吕先生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400多万存款。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魏女士的主张


鉴于魏女士要求分割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并不是吕先生隐匿、转移的财产,所以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按照6:4比例在魏女士与吕先生之间分割涉案的4套房产和400多万元存款。


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不算数?


原配能否向“小三”追要财物?


夫妻不离婚也能分割财产?


来看看深度解读~



婚外情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婚外情中出轨方赠与“小三”财产的赠与行为有效吗?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不保护婚外情,自然也不保护由婚外情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牮坤表示,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原配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是一种无效行为。


首先,这种赠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夫妻双方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其次,这种赠与损害了原配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062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按照法律精神,夫妻中的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并非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原配一方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最后,这种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既然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行为无效,那么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能。但也有一些赠与不能追索。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娴表示,在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小三”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原配一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原配一方的财产利益,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所以,原配一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财产。


夫妻领证结婚后,两人的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主要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小三”不还怎么办呢?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轶表示,原配提出财产返还要求后,“小三”应当返还。如果“小三”拒不返还,原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受访律师均表示,实践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向“小三”追要财产,


向法院起诉“小三”,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起诉出轨方离婚,并且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因为出轨方行为是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出轨方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也可以选择不离婚先行分割财产。


“如果是负责带孩子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说,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当然,也有一些赠与的情形,原配是不能够向“小三”追索的。主要是两种情形:


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则出轨方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无权向“小三”追索;


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基于特殊原因,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能。但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对于上文提及的厦门吕先生魏女士一案涉及的婚内财产分割,受访律师表示,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6条。这条法律条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相关情形的,夫妻一方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金国说,夫妻分割财产的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但法院原则上会照顾无过错方,如果一方出轨了,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另外,在婚内出轨,如果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分割时,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一般不分割”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又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呢?



在民法典第1063条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五类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进行分割。

此外,律师表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无条件赠与子女的,因为房产已经属于子女,所以,夫妻分割财产时,这部分不能分割。


对于有人担心的夫妻一方在财产分割中“耍猫腻”、暗地转移财产等问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支招:遇到这种情况,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的财产,这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也是一项安全措施。


江苏一男子3年侵占公司65万,结果因婚外情暴露,获刑6年半

据荔枝视频消息,江苏南通男子盛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绿化经理,他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农场改造等工程项目,在2018至2020年期间,先后骗得公司保证金、工程保险等65万余元,


据调查,盛某通过微信小号“小吴”冒充对方项目负责人,虚构微信聊天记录,将聊天记录给自己公司的老板看,以此获得老板的信任。


图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盛某看似隐瞒的都挺顺利,谁知中途因为自己的一段婚外情暴露了。2019年,盛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小芳发生婚外情,2020年3月盛某为了完美脱身,谎称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通过“小吴”的微信号告诉小芳,自己伤得很严重,让小芳自己离开。


由于找不到盛某,小芳只好求助盛某所在公司老板,并将小吴发的微信转发给老板,老板由此发现端倪,盛某的所作所为败露。此外,盛某还以承接工程为名骗取朋友23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盛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潇湘晨报综合荔枝视频


丈夫婚内出轨14年赠情人379万,妻子起诉返还,法院:全部支持

近日,庄河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夫妻结发三十年,育有一女,本以为幸福美满的婚姻,却在发现丈夫出轨后亮起红灯,更发现丈夫赠与情人钱款379万元。妻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人之间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情人全额返还钱款。


据澎湃新闻,李女士与王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王先生自2008年起与另一名名叫小霞(化名)的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李女士发现王先生赠与小霞款项。李女士认为,该款项属于李女士与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向小霞转款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更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小霞应将该部分财产全部返还给李女士。


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承认与小霞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育有一子小王。与小霞交往期间,除向小霞赠与钱款外,还为其购买房屋和车辆。


小霞则称自己是受害者,王先生一直自称是离婚状态,所以双方才交往,小霞也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却总是被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并不知道王先生真实的婚姻状态。小霞与王先生育有一子,现已十岁,王先生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定,自2013年至2020年,王先生共计向小霞转款147万余元。又于2012年取现金80万元、2014年取现金65万元为小霞购买房屋两套,2013年为小霞购买小汽车一台,价值87万元,共计37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小霞保持情人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赠与小霞,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小霞提出孩子抚养费的抗辩主张,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小霞的该项主张权利对象有误,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张。最终法院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小霞返还李女士人民币379万余元,本案已于近日生效。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此外也要提醒,处理这类案件,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行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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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还能否要回前夫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法院:可以!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一方能否单方面将其赠与他人?7月22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据封面新闻,一男子婚内出轨,并转账给第三者数十万元,离婚多年后,原配偶然发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第三者应当返还。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


并给第三者转账33万余元


2017年,王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协商一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


2021年11月,王某偶然得知,李某在离婚前就有一名“情人”梁某,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背着其给梁某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累计金额达33余元。气不过的王某找到李某和梁某理论,要求梁某返还该钱款被梁某拒绝。


2022年3月,王某以李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梁某为由,将梁某、李某诉至绵阳经开区法院,要求梁某返还这笔钱款,并提供了李某与梁某不正当交往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和李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庭审中,梁某并不承认其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辩称双方长期合作经营生意,因业务往来才产生大量的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等交易记录,并提供了和李某的合作经营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佐证其观点。李某除认同梁某的说法外,也辩称其与王某早在2017年12月离婚登记时就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清楚,王某应当遵守协议约定,无权干涉其怎么处分财产。


二人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赠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故二人婚内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双方均有平等的处分权。王某与李某虽已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当时双方均已知晓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但王某在离婚后才发现还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查明李某在婚内与梁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梁某明知李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收取李某的钱款,建立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二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李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梁某,侵害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即便李某为了保护其和梁某的“情谊”,不要求梁某返还赠与款项,王某也可以要求梁某返还。


梁某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与李某之前存在部分正常经济往来,但仍有20万余元转账无法说明合理转账理由,且转账中包含大量“520、5200、1314”等具有特殊暗喻的金额。根据证据的高度概然性原则,这笔钱款可以认定为李某与梁某之间的赠与款项,仍属于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梁某应当返还,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何分割。


法院遂判决:由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合同无效


法官介绍,该案是一例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该案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重新分割、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等多种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配偶基于不正当的关系,单方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因这种赠与合同的订立背后隐含着赠与人希望与第三者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意愿,与我国传统婚姻家庭道德观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赠与合同无效。


因这种赠与行为减少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故无过错配偶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其所得全部赠与款项。返还后的财产,配偶双方可以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再协商进行分割,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处理。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


近日,庄河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夫妻结发三十年,育有一女,本以为幸福美满的婚姻,却在发现丈夫出轨后亮起红灯,更发现丈夫赠与情人钱款379万元。妻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人之间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情人全额返还钱款。


据澎湃新闻,李女士与王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王先生自2008年起与另一名名叫小霞(化名)的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李女士发现王先生赠与小霞款项。李女士认为,该款项属于李女士与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向小霞转款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更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小霞应将该部分财产全部返还给李女士。


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承认与小霞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育有一子小王。与小霞交往期间,除向小霞赠与钱款外,还为其购买房屋和车辆。


小霞则称自己是受害者,王先生一直自称是离婚状态,所以双方才交往,小霞也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却总是被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并不知道王先生真实的婚姻状态。小霞与王先生育有一子,现已十岁,王先生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定,自2013年至2020年,王先生共计向小霞转款147万余元。又于2012年取现金80万元、2014年取现金65万元为小霞购买房屋两套,2013年为小霞购买小汽车一台,价值87万元,共计37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小霞保持情人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赠与小霞,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小霞提出孩子抚养费的抗辩主张,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小霞的该项主张权利对象有误,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张。最终法院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小霞返还李女士人民币379万余元,本案已于近日生效。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此外也要提醒,处理这类案件,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行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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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还能否要回前夫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法院:可以!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一方能否单方面将其赠与他人?7月22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据封面新闻,一男子婚内出轨,并转账给第三者数十万元,离婚多年后,原配偶然发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第三者应当返还。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


并给第三者转账33万余元


2017年,王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协商一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


2021年11月,王某偶然得知,李某在离婚前就有一名“情人”梁某,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背着其给梁某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累计金额达33余元。气不过的王某找到李某和梁某理论,要求梁某返还该钱款被梁某拒绝。


2022年3月,王某以李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梁某为由,将梁某、李某诉至绵阳经开区法院,要求梁某返还这笔钱款,并提供了李某与梁某不正当交往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和李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庭审中,梁某并不承认其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辩称双方长期合作经营生意,因业务往来才产生大量的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等交易记录,并提供了和李某的合作经营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佐证其观点。李某除认同梁某的说法外,也辩称其与王某早在2017年12月离婚登记时就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清楚,王某应当遵守协议约定,无权干涉其怎么处分财产。


二人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赠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故二人婚内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双方均有平等的处分权。王某与李某虽已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当时双方均已知晓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但王某在离婚后才发现还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查明李某在婚内与梁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梁某明知李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收取李某的钱款,建立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二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李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梁某,侵害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即便李某为了保护其和梁某的“情谊”,不要求梁某返还赠与款项,王某也可以要求梁某返还。


梁某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与李某之前存在部分正常经济往来,但仍有20万余元转账无法说明合理转账理由,且转账中包含大量“520、5200、1314”等具有特殊暗喻的金额。根据证据的高度概然性原则,这笔钱款可以认定为李某与梁某之间的赠与款项,仍属于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梁某应当返还,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何分割。


法院遂判决:由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合同无效


法官介绍,该案是一例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该案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重新分割、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等多种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配偶基于不正当的关系,单方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因这种赠与合同的订立背后隐含着赠与人希望与第三者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意愿,与我国传统婚姻家庭道德观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赠与合同无效。


因这种赠与行为减少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故无过错配偶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其所得全部赠与款项。返还后的财产,配偶双方可以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再协商进行分割,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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