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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43条释义是什么意思(刑事诉讼法143条释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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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1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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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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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也有财产不能冻结?除了养老保险,具体还包括哪些?

犯罪嫌疑人的养老保险、存款准备金、保证金以及社保基金等是不能冻结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产进行冻结时,需要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对照认定。


一、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财产不能冻结?

1、人寿险、养老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单原则上不得冻结,确需冻结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3、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4、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5、商业汇票保证金;


6、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


7、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8、社会保险基金;


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10、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二、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上述条款虽未明确指出财产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权利人理应配合甚至积极提供证据证实被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无关,不能指望侦查机关进行查明,这是第一种救济方式。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定后,一般可能会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账户进行冻结,并根据相关赔偿情况进行支付赔偿,但涉及到一些个人的相关事项或者资金是不可以被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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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提起附带民诉应侧重程序意义

□ 贺秀婷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对该条规定中“犯罪行为”的理解存在实体意义方面和程序意义方面两种观点,实体意义的理解是指经法院判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程序意义的理解是指经司法机关立案追究的行为。


笔者认为,对该条文中“犯罪行为”的理解应该是从程序意义上去理解。如果仅从结果意义上讲,则附带民事诉讼均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判决之前得不到认定,而失去了“附带”的前提条件,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只要行为人被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


这样理解也可以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的范围规定得到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该条第一项和第五项均规定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均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更谈不上犯罪行为,因此将附带民事诉讼前提限制在行为人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显然不妥。


立法者之所以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本原因在于这两种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是由同一行为导致的。同时,不能赋予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人过多的注意义务,不能要求原告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有罪或无罪作出提前的预知。综上所述,从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行为未被人民法院确定为犯罪行为,仍应对附带的民事诉讼作出裁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赔偿的范围



2011年间,被告人熊某谎称能够通过私人关系从某酒厂购进低价的年份酒给被害人黄某。黄某信以为真,便将100万元现金汇至被告熊某指定的酒厂销售部经理胡某的账户上。其后,被告人熊某从酒厂提走价值约100万元的酒占为己有,并通过销售、质押方式变现后用于挥霍。被害人黄某就本案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熊某赔偿。


经审理,法院以被害人黄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熊某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的裁定。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主体是什么?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如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前提,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没有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无从谈起。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如果没有物质损失,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只能依法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条)。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立案后及时提出。《刑事诉讼解释》第147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


上述合同诈骗案中,被害人黄某的损害不属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情形,因此,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害人的财产被被告人熊某非法占有、处置,只能依法进行追缴或责令赔偿。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


1.被害人(被害人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的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死亡(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一般不参与公民个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意在尊重公民的民事处分权。但如果国家或者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有权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范围。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无疑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所谓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一般多指因范围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若被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死刑犯罪的遗产继承人。这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比较少,在实践中,死刑罪犯多自己为附带民事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被告人。同案犯到案后,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这多指刑事被告人因其执行职务或业务活动而实施犯罪时,其雇佣单位或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构成犯罪的,只能提起国家赔偿(《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条)。




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刑事案件要经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刑事诉讼解释》第14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即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


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如果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8条)。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因物品被毁坏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比较少,绝大多数附带民事诉讼是因人身受到侵害而提起的。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不在赔偿范围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物质损失应是直接、现实的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康复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的,不受上述数额限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


由交通肇事罪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之外案件,从审判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是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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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间,被告人熊某谎称能够通过私人关系从某酒厂购进低价的年份酒给被害人黄某。黄某信以为真,便将100万元现金汇至被告熊某指定的酒厂销售部经理胡某的账户上。其后,被告人熊某从酒厂提走价值约100万元的酒占为己有,并通过销售、质押方式变现后用于挥霍。被害人黄某就本案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熊某赔偿。


经审理,法院以被害人黄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熊某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的裁定。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主体是什么?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如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前提,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没有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无从谈起。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如果没有物质损失,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只能依法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条)。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立案后及时提出。《刑事诉讼解释》第147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


上述合同诈骗案中,被害人黄某的损害不属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情形,因此,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害人的财产被被告人熊某非法占有、处置,只能依法进行追缴或责令赔偿。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


1.被害人(被害人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的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死亡(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一般不参与公民个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意在尊重公民的民事处分权。但如果国家或者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有权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范围。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无疑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所谓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一般多指因范围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若被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死刑犯罪的遗产继承人。这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比较少,在实践中,死刑罪犯多自己为附带民事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被告人。同案犯到案后,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这多指刑事被告人因其执行职务或业务活动而实施犯罪时,其雇佣单位或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构成犯罪的,只能提起国家赔偿(《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条)。




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刑事案件要经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刑事诉讼解释》第14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即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


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如果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8条)。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因物品被毁坏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比较少,绝大多数附带民事诉讼是因人身受到侵害而提起的。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不在赔偿范围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物质损失应是直接、现实的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康复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的,不受上述数额限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


由交通肇事罪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之外案件,从审判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是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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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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