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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有哪些(行政行为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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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1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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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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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民事执行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要注意的是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那么,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呢?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必须要予以执行,如果说对方不予执行的话,这就严重地挑战了我们国家的司法权威,所以可以经过当事人的申请,然后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来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是“双刃剑” 用好才能实现管权治“软”提升执法严肃性

#头条创作挑战赛#


行政强制法是全国人大1996年颁布《行政处罚法》、2003年颁布《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立法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权威的最后一部法律,用好这部法律武器,既能立直腰杆执法,也能更好地约束手中的权力,所以我们说它是“双刃剑”…


今天应该是第二次系统学习这部法律,作为一名基层执法者,我们在工作中有太多的迷茫,但是通过对这部法律的系统学习,使我更好地掌握了这部法律的脉络,也更加促使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准确的使用强制手段、强制措施,既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也能更好的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就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的设定、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具体规定上充分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制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这部法律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五次审议,最终成为法律。它最大的亮点就是既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又同时要保障好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说的通俗易懂一点就是管住行政机关手中的权利,防止滥用,同时也要为行政执法机关撑腰,防止执法手段过软,没有震慑力。


规范行政行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用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当中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6种)和行政强制执行(5种)两大类,11种方式。法律当中特别强调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重点就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给予明确说明,例如: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身份证件;告知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向相对人发出催告书,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相对人进行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并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强制法的修订颁布施行,既给我们基层执法人员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提供了坚强保障,我们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规范执法,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入推进为抓手,持续抓好行政执法工作,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而不懈努力。


法律章节解读(一)




法律章节解读(二)




法律章节解读(三)




法律章节解读(四)


“强拆”也分合法和违法!法院: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必须先催告

提到强拆,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一定是违法的。


其实,在征地拆迁领域中,强拆也分为合法强拆与违法强拆,履行了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才能够依法强制执行,反之,强拆行为必然违法。



案情简介

1997年,朱先生自父母处继承了有证房屋两层共130平米,经过村委会同意后,在房前自建46平米房屋,2007年又在原地基的基础上加建了140平米房屋,并一直居住于此。


2020年5月,朱先生收到了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9月,在未履行任何强拆程序的情况下,镇政府对朱先生的部分构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朱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苏0509行初43号


案由: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因此,行政机关要进行强制执行,必须先要进行催告,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此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并应告知当事人相应救济途径和期限。


本案中,被告不能提供其曾进行催告,也未有证据显示其曾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和期限,显属程序违法。但涉案构筑物已经拆除,已经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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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强拆,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一定是违法的。


其实,在征地拆迁领域中,强拆也分为合法强拆与违法强拆,履行了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才能够依法强制执行,反之,强拆行为必然违法。



案情简介

1997年,朱先生自父母处继承了有证房屋两层共130平米,经过村委会同意后,在房前自建46平米房屋,2007年又在原地基的基础上加建了140平米房屋,并一直居住于此。


2020年5月,朱先生收到了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9月,在未履行任何强拆程序的情况下,镇政府对朱先生的部分构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朱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苏0509行初43号


案由: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因此,行政机关要进行强制执行,必须先要进行催告,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此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并应告知当事人相应救济途径和期限。


本案中,被告不能提供其曾进行催告,也未有证据显示其曾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和期限,显属程序违法。但涉案构筑物已经拆除,已经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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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0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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