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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主张的赔偿金能得到法律支持吗?(离婚后主张的赔偿金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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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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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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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反悔,对离婚协议有什么要求?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那么,离婚协议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反悔,对离婚协议有什么要求?


网友咨询:离婚协议的赔偿金,对方已经履行,但是还能反悔吗?


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王杰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一般是不能够反悔的,但是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并不是单纯的根据双方签字的时间的,离婚协议的生效是在双方携带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也就是领了离婚证以后才正式生效的。在领了离婚证之后,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赔偿金给对方支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协议的要求:


1、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2、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


3、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4、必须双方自愿。


5、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6、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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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经济赔偿条款:


1、不可以反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赔偿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据此,如果已经办理离婚证,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可以就财产部分撤销


签订离婚协议应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对方可以就财产部分主张撤销,该协议将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销而自始无效。但如果协议签订时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该协议则将被认定为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持此协议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书因为涉及到身份关系,因此不受我国《合同法》调整。但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故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时成立。然而,成立并不意味着协议生效。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离婚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进行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是其中需要携带的文书材料。


因此,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后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签字后生效。


如果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内容反悔,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应视为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又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王杰律师为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代理过数百起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律事务,交通事故等等纠纷。为人谦和,诉讼经验丰富。

民法典时代离婚可以向对方主张高额经济补偿金

《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在《民法典》时代下离婚是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补偿的【不同于对方出轨等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文通过最高法编撰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一书中的一篇案例,对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进行介绍。


本案的陈先生和林女士1993年结婚,96年育有一子陈某男,陈某男经过医院检查属于唐氏儿,2014年夫妻双方收养了一个女儿陈某女,陈某女的收养手续登记在陈先生的姐姐名下,但实际上一直由陈先生、林女士共同抚养。婚后陈先生有正式工作,年收入34万元左右,林女士没有工作主要收入是房屋租金6000元。陈先生起诉离婚,林女士同意离婚但是两个孩子归自己,陈先生支付抚养费,并且自己在婚内付出较多所以要求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20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陈某女抚养权归林女士,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40万元给林女士,其他财产双方一人一半。


在本案中,林女士拿到40万元的补偿,首先其尽到了举证义务,说服了法官自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要到经济补偿。《民法典》之所以规定这一条,就是为了保护家庭主妇在被迫离婚时能因自己对家庭的付出得到一定的回报,所以实践中主要是结合自己在家照顾老人、子女时可能留下的单据、照片等证据进行证明。这里要提到的是,结合秦嘉泽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经验,法官会审查这一方实际需要负担的义务有多重,举两个例子,本案中林女士有唐氏儿陈某男、收养的女儿陈某女需要照顾,家中还有长辈也需要照顾,所以法院认为其有所付出,另一个例子是男方年轻不工作,美其名曰在家带孩子,实际上孩子有女方母亲、保姆的共同照顾,所以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男方虽然没工作但是在家庭中并没有需要付出的地方。


另一个问题,就是经济补偿的数额问题。这个问题本案审理法官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一书中的表态是,要结合当事人实际的付出以及考虑未来的付出,综合考量确定数额,本案中对于陈某男的病情,林女士一个人照顾付出了长久的体力、精神支出,离婚之后林女士依然需要继续照顾两个孩子,所以说法院综合考量陈先生的支付能力、收入情况后,将经济补偿的数额定在了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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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主张损害赔偿?一文看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人民法院报发布的最新案例。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黄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梁某不同意离婚,首次离婚被驳回。两年后,黄某再次提出离婚。黄某声称,之所以离婚是两人性格不和,争吵不休,导致感情破裂。


但梁某则表示,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梁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损害赔偿10万元。


为此,梁某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黄某多次出轨行为,虽然不构成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也许有人认为,6万远远不足以弥补出轨造成的精神损害。但这已经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一大步。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向来保守,天花板就20万。所以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不可抱过高的期望。


众所周知,民法典为了降低离婚率可谓是煞费苦心。但是婚姻幸不幸福,法律却无能为力。无论是离婚冷静期,还是首判不离都伤了很多人的心,因为这两项制度都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而忽视了受伤的感情,所谓顾全大局,大局之下,个人感情只能让步。


但其他重大过错几个字,却是法律第一次维护了婚姻中的受伤的感情。




我不是猫,但希望你开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人民法院报发布的最新案例。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黄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梁某不同意离婚,首次离婚被驳回。两年后,黄某再次提出离婚。黄某声称,之所以离婚是两人性格不和,争吵不休,导致感情破裂。


但梁某则表示,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梁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损害赔偿10万元。


为此,梁某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黄某多次出轨行为,虽然不构成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也许有人认为,6万远远不足以弥补出轨造成的精神损害。但这已经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一大步。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向来保守,天花板就20万。所以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不可抱过高的期望。


众所周知,民法典为了降低离婚率可谓是煞费苦心。但是婚姻幸不幸福,法律却无能为力。无论是离婚冷静期,还是首判不离都伤了很多人的心,因为这两项制度都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而忽视了受伤的感情,所谓顾全大局,大局之下,个人感情只能让步。


但其他重大过错几个字,却是法律第一次维护了婚姻中的受伤的感情。




我不是猫,但希望你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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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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