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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离婚赔偿一共有多少钱合适(一方出轨离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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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0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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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诉请: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价值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怀疑原告作风有问题,双方为此曾吵闹多次。另外,被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父母恶意辱骂,要求原告与原告姐姐断绝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20年7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被告不仅不关心孩子和家庭,而且与其弟弟恶意串通,编织虚假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偿还4万元借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辩称:


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2011年生育一女。两人经4年的美好青春时光从相识到婚配,婚庆之前即喜得贵子,结婚大喜之后,又再添女婴,可谓喜庆连连,儿女双全,家庭幸福。婚后二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共同努力购买了两台挖掘机,购买第二台挖掘机时因钱不够,被告弟弟借给原、被告4万元。原本幸福的生活,却因原告与异性纠缠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情分已尽,被告请求:女儿一岁多,由被告来抚养;共同财产“吉利轿车”如原告所说作价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结婚多年,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被告请求原告给予离婚补偿4万元;原告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000元;


四、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000元;


五、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中,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为达其目的,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第1059条、第1062条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忠诚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遭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30例

案例1:张家港某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公司因的股东为原被告两人,并无其他股东。原被告均有共同经营该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按照夫妻财产分割的比例,继续分割股权,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




案例3:离婚时被告名下存款余额系原、被告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现原告主张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4: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婚生女实际生活水平或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离婚后婚生女并未一直生活在原告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及分担大额教育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5:因原告主张的涉案房产尚不具备过户条件及分割条件,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主张。




案例6:原告要求分割卢某领取的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理由:首先,已生效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争议;其次,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其称已经用掉,从2013年被告取得第一笔补偿款到2018年双方离婚,该笔钱用于生活开支,亦比较符合常理,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隐瞒该笔款项的证据;再次,案涉房屋可能涉及其他人的份额,因房屋取得的拆迁补助亦可能涉及其他人的份额。




案例7: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时,已就经济补偿作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此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案例8:原被告离婚时,原进行过权属登记的属某厂的房屋已大部分被拆除,划界图显示的界线东面的翻砂车间、东金工车间、楼房四间即原告要求确权的房屋均系翻建,翻建时未向有关部门办理准建手续,更未办理权属登记,故该房屋的合法产权无法确定,也就难于确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9:因原告主张的系列家电、家具等财物双方均未能提供购买时间,本院推定上述财产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才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但原告在本案中坚持要求对被告在离婚前未经其同意搬走的财产进行折价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被告搬走的清单上除上述电器、家具之外的其他电器,根据被告提供的购买证明及原告庭审陈述,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原告主张的清单上的保险柜中的财物被被告拿走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保险柜里的财产客观存在及系被被告拿走,对原告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虽然原告主张的被被告拿走的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但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对拿走的财产进行折价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对原告的本案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案例10: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将案涉房产约定为原告单独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双方已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被告应按约履行相关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单独所有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11:离婚后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已经离婚,上述房地产继续由双方共有,不利于各自的生活。双方对上述房地产的归属不能达成一致,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地产,依法应当准许。




案例12: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了适当处理,故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另外,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的行为,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并结合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统一协商处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原告在自愿离婚过程中对于双方相关财产情况等是明知的,故其在本案中的主张明显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例1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被告与前夫之子抚养费为由,要求被告给付6万元,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范围,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14:关于张家港A公司、张家港B公司,系原被告在婚后开办共同经营,故虽然两人在公司资本金的出资上占有比例不同,但还是系夫妻共同财产。因对上述公司的资产、负债、盈亏状况等不明,且原被告对此也存在较大争议,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案例15:关于财产的处理,被告的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至于被告提到的在原告处的金首饰、婚后给原告55000元用于购买汽车,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16:被告提供了《房产转让合同》一份,认为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张家港市某处不动产,其出资15万元,要求原告返还其15万元,原告则认为其代儿子签订了购房合同,首付款、房贷都是其儿子、儿媳承担,房屋的产权也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其与被告均未出资,并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本院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儿子、儿媳共同共有,原告否认被告出资,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难予支持,原告可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17:关于财产分割,因原、被告争议的房屋均无产权证明,故本案暂不予理涉,原、被告可另案处理。




案例18:原告陈述其婚后的工资、奖金收入全部用于归还房贷、抚养婚生子、赡养父母和家庭支出。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向张家港税务局调取了原告自2011年起2016年1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和纳税记录,原告在此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合计413444元,原、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被告还提出2011年之前原告在苏州的工资收入也应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综合考虑到原告在夫妻分居后对婚生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及归还房贷等具体因素,本院认为原告的工资及薪金收入不宜再进行分割,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19:关于被告要求分割原告婚后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了原告自2005年9月至2011年3月的公积金缴纳明细及员工参保证明一份,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了原告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原、被告一致认可原告自2005年9月至2011年3月住房公积金部分为89265.68元,其中婚后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为35352.65元,原告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计15372.93元,综上,原告婚后住房公积金数额为50725.58元。本院认为: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分割原告婚后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于法有据,原告亦表示同意,本院根据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酌定由原告支付被告25400元。




案例20: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对该不动产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不动产的具体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21:因原告暂不要求分割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对原、被告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暂不理涉,原、被告可另案处理。




案例22: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等原则判决,结合原、被告的意愿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坐落于张家港某处房产由原、被告各占50%份额较为适宜。




案例2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夫妻双方有无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来判断,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债务的请求本院难予支持。




案例24:关于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清财产真实情况,且原告在本案中并不主张,故对财产问题不予理涉。原、被告双方可以另行协商或诉讼。




案例25: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原、被告向本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为:张家港市某处房产的房屋装修。对于该部分,因该房屋并非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其处理涉及第三人利益,故本院对该部分不予理涉。




案例26:原告称无债权债务。被告申报生意欠款等债务共计20多万元,要求原、被告一起分担。原告质证认为,虽然被告提供了凭证,但是自己并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现无法确认债务的真伪,不应共同承担,如被告确实存在部分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本院认为,关于债权债务,鉴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真实性无法确认,债权人可以案外另行向原告和被告主张权利。




案例27:关于债权债务问题。被告向本院申报,原告曾于婚前向其借款25000元。原告质证认为,其本人并未曾向原告借款,欠款并不属实。本院认为,关于债务,鉴于原、被告双方庭审中争议较大且该债务纠纷并非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此不予理涉,被告可以于本案案外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




案例28: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2万元,并要求被告将其在原告处的嫁妆搬离,于法有据,应予支付。被告要求原告返还120棵香橼树,因香橼树不属于嫁妆范围,本案不予理涉。




案例29: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生育与原告无生物学父女关系的子女,必然会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为孩子付出的亲情与现实情形的矛盾也必然造成原告精神的痛苦,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应能认定对原告精神造成精神损害,结合侵权行为内容、造成后果、被告的经济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1万元。




案例30:关于被告提出的金手镯一个、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个由原告返还被告,因上述物品属于被告专用的生活用品,应由被告自行保管,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物品在原告处且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离婚补偿金一般是多少?

我们知道一般离婚时若没有签订婚前协议,双方是需要划分财产的,而有时候会牵扯到赔偿金的事项。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离婚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补偿金一般指损害赔偿金。对于离婚补偿金的规定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而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先来看物质损害层面的赔偿,这方面的赔偿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举个例子双方监护人有一方长期不承担孩子抚养的,赔偿权利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这期间孩子的各方面的抚养费用。以及在婚期间因为家庭的事务而对外所借的款项,也需要让对方承担一部分,总的来说婚内的一切经济性费用都可以在此考虑范围内,前提是一定要合理合法。


其次考虑精神损害层面的赔偿,我们在查阅上述规定文件中,其规定损害赔偿金应当由法院酌情考虑全部因素来决策,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过错程度;导致精神损害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精神损害的具体后果;对方可能因此产生的获利情况;对方自身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案件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总的来说,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这里可以给出一份一般性的方案,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3000元;而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5000元;侵害行为特别恶劣的、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的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决定,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由于导致精神损害的因素有很多,不同的案件需要进行不同的分析,因此赔偿数额也会有所不同,具体细节法律对此并没有限制其上限。


离婚补偿金不是小事情,关系到两人的财产分配和情感问题,而在此类事项上一定要谨慎考虑自身的情况。


法条划重点: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现将法条推荐给大家,可以根据相关法条进行了解和判断。


欢迎大家关注,如有法律问题欢迎下方评论或者私信联系我。


我们知道一般离婚时若没有签订婚前协议,双方是需要划分财产的,而有时候会牵扯到赔偿金的事项。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离婚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补偿金一般指损害赔偿金。对于离婚补偿金的规定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而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先来看物质损害层面的赔偿,这方面的赔偿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举个例子双方监护人有一方长期不承担孩子抚养的,赔偿权利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这期间孩子的各方面的抚养费用。以及在婚期间因为家庭的事务而对外所借的款项,也需要让对方承担一部分,总的来说婚内的一切经济性费用都可以在此考虑范围内,前提是一定要合理合法。


其次考虑精神损害层面的赔偿,我们在查阅上述规定文件中,其规定损害赔偿金应当由法院酌情考虑全部因素来决策,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过错程度;导致精神损害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精神损害的具体后果;对方可能因此产生的获利情况;对方自身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案件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总的来说,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这里可以给出一份一般性的方案,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3000元;而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5000元;侵害行为特别恶劣的、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的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决定,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由于导致精神损害的因素有很多,不同的案件需要进行不同的分析,因此赔偿数额也会有所不同,具体细节法律对此并没有限制其上限。


离婚补偿金不是小事情,关系到两人的财产分配和情感问题,而在此类事项上一定要谨慎考虑自身的情况。


法条划重点: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现将法条推荐给大家,可以根据相关法条进行了解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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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精神赔偿

离婚时可以分割哪些财产

办理离婚手续的注意什么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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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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