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于2011年结婚,2013年买下一套房子,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张三考虑到孩子还小,主动将抚养权交给李四抚养。他们的协议中规定了,房子归李四,李四给张三30 万的补偿,张三每个月给孩子生活费2000.但李四一直没有给这30万,张三因此也没有给生活费。现在李四因为张三没有给生活费起诉张三。那么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计算?张三应该给抚养费吗?
不管李四有没有给其30万的补偿金,张三都应该尽其义务给孩子生活费。孩子的抚育金额,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的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金额可依据年总收入平均水平。
不管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孩子永远是无辜的,父母应履行该负的责任!
1988年
刘女士和高先生年结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两人开始分居
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刘女士打官司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房产、证券资产、
车辆、保险等
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高先生不乐意了
……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双方均同意上述判决。
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通讯员:李满园 陆烨波
【案件回放】
刘女士和王先生结婚五年,王先生的母亲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婚后王先生工作收入较稳定,但因其母亲只有一个儿子,为了给母亲治病,王先生和刘女士家庭开销较大。二人育有一子,刘女士主要负责在家照顾孩子和婆婆。后二人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女士主张其对家庭付出较多,要求王先生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刘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主要负责抚育孩子,照顾老年人,对于家庭付出为较多,有权要求王先生给予经济补偿,法院应结合双方经济情况,判决王先生给予刘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
【汉济律师提醒】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减少和预防夫妻双方因对婚姻投入不一而导致的收益无法衡平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案件回放】
刘女士和王先生结婚五年,王先生的母亲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婚后王先生工作收入较稳定,但因其母亲只有一个儿子,为了给母亲治病,王先生和刘女士家庭开销较大。二人育有一子,刘女士主要负责在家照顾孩子和婆婆。后二人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女士主张其对家庭付出较多,要求王先生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刘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主要负责抚育孩子,照顾老年人,对于家庭付出为较多,有权要求王先生给予经济补偿,法院应结合双方经济情况,判决王先生给予刘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
【汉济律师提醒】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减少和预防夫妻双方因对婚姻投入不一而导致的收益无法衡平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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