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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吗合法吗(婚前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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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8 16: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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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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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普法】夫妻之间签的忠诚协议、财产约定,到底有没有用?

公证员在日常咨询中发现,夫妻之间经常自行签署夫妻忠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这两种协议,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有自己的判断:有人认为签了就不能反悔,有人认为闹着玩签的怎么可以当真。那么到底如何呢?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些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到底有没有用?


01


夫妻忠诚协议


钟先生与陈女士婚内签署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这样的协议有用吗?


公证员说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忠诚协议做出明确规定,仅《民法典》第1043条通过倡导性、宣誓性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内容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对于忠诚协议有三个要点要明确>>




01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即不履行忠诚义务是不能诉讼的。


02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当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时,给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赔偿,但一般不宜超出合理范围,或者超出一般离婚可分割财产范围去剥夺对方合法财产(比如约定“净身出户”等条款内容)。


03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司法观点来看,这类忠诚协议属于自然债务条款,法律并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即除非对方愿意按协议约定履行,否则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会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02


夫妻财产约定


蔡先生、高女士已经结婚,蔡先生婚前有一处房产,婚后由于该房拆迁得一笔拆迁款,高女士的父母在其婚后也将一笔大额存款给了女儿,现蔡先生与高女士购买了两处房产,分别登记自己名下,由于两处房产的价值不同,二人担心将来发生纠纷,就想写个协议就房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可是怎么写才能有用呢?


公证员说


要点一:《民法典》不仅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从法律层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还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即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就上述案例来说,蔡先生、高女士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对两处登记自己名下的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那么已经协议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房产,则不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两人不会书写协议,可以到公证处请公证员为其草拟。


要点二: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可以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比如将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为夫妻共有,这种情况下对协议进行公证的优势在于经过公证的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不可撤销性,公证书出具后,除非双方合意,否则不能就已经生效的相关条款主张撤销。


要点三:当事人不宜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写入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内容,否则因为签署协议时没有离婚合意,更没有离婚登记和协议备案,协议视为未生效,在将来一旦出现离婚的情形,任意一方完全可以反悔,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以财产归属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最好先向公证员咨询,再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在向双方详细告知后起草与实际情况相匹配的财产约定,以防止之后因为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具有无效情形等问题导致协议内容既无法履行、也无法寻求司法救济。



婚内财产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



导读: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签订,也可以将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公证。


一、婚内财产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签订,也可以将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公证。


关于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约定财产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婚内财产协议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处理,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


二、夫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关于夫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有三个:


一是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当然这种约定应当是在夫妻一方欠债之前;


第二,债务是夫妻一方所负担的;


第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婚内财产协议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所谓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该约定,而且知道该约定的具体内容。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此有告知义务。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三、婚内财产协议生效的条件


1、协议双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也就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3、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的归属;(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


4、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5、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本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通常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做好公证,这样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将不会产生新的争议而导致该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婚内财产协议必须要同时符合上述五种条件的时候,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文由律图为您提供,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夫妻约定财产,对婚姻有利无害

说到婚姻财产约定,国人的态度大多是“敢想,但不敢言”。在我们传统的观念里,夫妻之间谈财产约定太低俗、太无情、太没面子,似乎一谈财产约定,就会伤感情、伤身体。


事实上,有些夫妻的确在“钱”的问题上过不了这道坎,结果可想而知,伤了感情,散了婚姻,成了陌路人。但夫妻财产又是一个活生生的事实,我们不得不去面对。


两类人对夫妻财产比较敏感


在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上,大致有两类人比较敏感。


一类是离异再婚者。但凡离异者大多曾经在财产的问题上“伤筋动骨”,谈离婚伤感情,但钱却是一个“刚性需求”,不能再受损失,这是大多数离异者的心态。当他们再次走进婚姻后,因为前面的伤痕尚未愈合,就特别介意财产的归属、使用和保管。再婚者往往怀有戒备心理,害怕人财两空。


我接触的不少再婚案例,都是跟“钱”过不去而再次散伙。曾经有位初婚女找到我哭诉:“我父母的钱都是我妈妈保管,可到了他这里却藏着掖着,生怕我用了他的钱。”据了解,女方系初婚,天真地以为“男人赚钱女人管钱,天经地义”。但她的丈夫是一位再婚的中年男人,总是想方设法从她这里拿回自己的银行卡。为这事儿两人没少吵架,最后闹得要离婚。可见,再婚者在财产问题上是相当敏感和介意的,弄不好就会硝烟弥漫,各奔东西,婚姻解体。


另一类是收入较高的单身女性。比如我曾接待过的一位来访者,是一位刚刚进入婚姻的女士,她的丈夫当时没有工作。她告诉我:“我婚前有一部分存款,婚后又存入一部分工资存款。结婚后,他总是花我的钱,我怕他惦记我的存款和我家给我买的房子,现在我想把自己的工资存款财产保全,如果离婚,不想让他平分。可我咨询的律师说,只要是在我账户下的钱,离婚时他都能平分。他不挣工资,还总是借钱,还用我的信用卡,我很害怕自己的钱都让他挥霍。本来我想去做个婚前公证,婚后财产约定,可他不愿意。”这位女士的困惑就是典型的女方挣钱多、男方稍弱的夫妻财产纠纷问题。


当下,女性群体的成长,让诸多女性经济独立,收入颇丰。她们中有些财大气粗的女人不再寄希望于通过婚姻解决生存,不再依赖男人度过人生,但感情上依然需要异性的“配合与关心”。这些腰缠万贯的女性,骨子里依然坚守着男人能顶“一个天”的观念,不愿让男人花自己的钱。出于保护心理,她们也希望做夫妻财产的约定。


约定财产制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对维系夫妻感情会否有伤害?是利还是弊呢?


我先说说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一般情况下将夫妻财产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


所谓法定财产制,是对婚姻当事人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安排,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变更。夫妻法定的财产制也叫做婚后所得共同制,意思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俩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大小,平等享有所有权。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自行选择适用的某一种形式的婚姻财产关系。这种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就是婚前对婚后财产的约定;也可以婚后约定,即在结婚后共同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的约定。


约定的内容既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全部在婚后实行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当然,也可以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的。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世界各国也不一样。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仅限于在婚前订立,美国、德国、中国等国家对签订时间没有任何限制,既可以在婚前签订,也可以在婚后订立。


夫妻应放眼未来约定财产


虽然夫妻约定财产是个时髦的话题,但真正做起来还是难以被大多数国人所接受。人们的观念中,夫妻本是一家人,为什么还要弄出个财产约定,明摆着就是不信任对方,存心不想好好过日子。


因此,有人视夫妻财产约定为地雷,如果其中一方提出来,另一方常常会反应激烈、表达不满。是不是不愿白头到老,是不是不想好好过日子,是不是一开始就惦记着离婚,诸多怀疑和不满涌上心头,弄不好反倒影响夫妻和睦相处。反之,如果没有做夫妻财产约定,我们看到的情形是,一旦弄到离婚的那一步,夫妻双方大多为财产分割伤透脑筋,撕破脸皮,大动干戈。


说来说去,都是财产惹的祸。那么,既然夫妻因为财产的事情伤感情,不如放眼未来,看看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真的伤感情,坏心情。其实,真正感情深厚的夫妻是不会过分介意财产分割的,也不会计较谁管钱、谁花钱。他们的眼光总是聚焦在夫妻如何相处的事情上。


夫妻一起生活,难免会争执吵架,难免会观念不同、习惯相异。这个时候,善于经营家庭的夫妻不是想着赶快离开这段婚姻,而是想着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自己解决不了,就会求助于专业的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通过学习掌握夫妻相处之道,提升相处的能力,使自己在婚姻中享受蜕变的过程。


所以说,初婚夫妻做一下财产约定未必是坏事,而再婚夫妻更是有必要做财产约定,因为都是有故事的人,有一定的财产积累,事先将夫妻财产做个约定,丑话说在前面,然后放下心情专心经营两人的感情,也不至于整天惦记着你花了我多少钱,我用了你多少银子。某种程度上讲,对婚姻有利无害,但前提是双方一定要提前沟通,坦诚相待,达成一致。




说到婚姻财产约定,国人的态度大多是“敢想,但不敢言”。在我们传统的观念里,夫妻之间谈财产约定太低俗、太无情、太没面子,似乎一谈财产约定,就会伤感情、伤身体。


事实上,有些夫妻的确在“钱”的问题上过不了这道坎,结果可想而知,伤了感情,散了婚姻,成了陌路人。但夫妻财产又是一个活生生的事实,我们不得不去面对。


两类人对夫妻财产比较敏感


在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上,大致有两类人比较敏感。


一类是离异再婚者。但凡离异者大多曾经在财产的问题上“伤筋动骨”,谈离婚伤感情,但钱却是一个“刚性需求”,不能再受损失,这是大多数离异者的心态。当他们再次走进婚姻后,因为前面的伤痕尚未愈合,就特别介意财产的归属、使用和保管。再婚者往往怀有戒备心理,害怕人财两空。


我接触的不少再婚案例,都是跟“钱”过不去而再次散伙。曾经有位初婚女找到我哭诉:“我父母的钱都是我妈妈保管,可到了他这里却藏着掖着,生怕我用了他的钱。”据了解,女方系初婚,天真地以为“男人赚钱女人管钱,天经地义”。但她的丈夫是一位再婚的中年男人,总是想方设法从她这里拿回自己的银行卡。为这事儿两人没少吵架,最后闹得要离婚。可见,再婚者在财产问题上是相当敏感和介意的,弄不好就会硝烟弥漫,各奔东西,婚姻解体。


另一类是收入较高的单身女性。比如我曾接待过的一位来访者,是一位刚刚进入婚姻的女士,她的丈夫当时没有工作。她告诉我:“我婚前有一部分存款,婚后又存入一部分工资存款。结婚后,他总是花我的钱,我怕他惦记我的存款和我家给我买的房子,现在我想把自己的工资存款财产保全,如果离婚,不想让他平分。可我咨询的律师说,只要是在我账户下的钱,离婚时他都能平分。他不挣工资,还总是借钱,还用我的信用卡,我很害怕自己的钱都让他挥霍。本来我想去做个婚前公证,婚后财产约定,可他不愿意。”这位女士的困惑就是典型的女方挣钱多、男方稍弱的夫妻财产纠纷问题。


当下,女性群体的成长,让诸多女性经济独立,收入颇丰。她们中有些财大气粗的女人不再寄希望于通过婚姻解决生存,不再依赖男人度过人生,但感情上依然需要异性的“配合与关心”。这些腰缠万贯的女性,骨子里依然坚守着男人能顶“一个天”的观念,不愿让男人花自己的钱。出于保护心理,她们也希望做夫妻财产的约定。


约定财产制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对维系夫妻感情会否有伤害?是利还是弊呢?


我先说说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一般情况下将夫妻财产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


所谓法定财产制,是对婚姻当事人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安排,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变更。夫妻法定的财产制也叫做婚后所得共同制,意思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俩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大小,平等享有所有权。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自行选择适用的某一种形式的婚姻财产关系。这种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就是婚前对婚后财产的约定;也可以婚后约定,即在结婚后共同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的约定。


约定的内容既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全部在婚后实行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当然,也可以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的。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世界各国也不一样。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仅限于在婚前订立,美国、德国、中国等国家对签订时间没有任何限制,既可以在婚前签订,也可以在婚后订立。


夫妻应放眼未来约定财产


虽然夫妻约定财产是个时髦的话题,但真正做起来还是难以被大多数国人所接受。人们的观念中,夫妻本是一家人,为什么还要弄出个财产约定,明摆着就是不信任对方,存心不想好好过日子。


因此,有人视夫妻财产约定为地雷,如果其中一方提出来,另一方常常会反应激烈、表达不满。是不是不愿白头到老,是不是不想好好过日子,是不是一开始就惦记着离婚,诸多怀疑和不满涌上心头,弄不好反倒影响夫妻和睦相处。反之,如果没有做夫妻财产约定,我们看到的情形是,一旦弄到离婚的那一步,夫妻双方大多为财产分割伤透脑筋,撕破脸皮,大动干戈。


说来说去,都是财产惹的祸。那么,既然夫妻因为财产的事情伤感情,不如放眼未来,看看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真的伤感情,坏心情。其实,真正感情深厚的夫妻是不会过分介意财产分割的,也不会计较谁管钱、谁花钱。他们的眼光总是聚焦在夫妻如何相处的事情上。


夫妻一起生活,难免会争执吵架,难免会观念不同、习惯相异。这个时候,善于经营家庭的夫妻不是想着赶快离开这段婚姻,而是想着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自己解决不了,就会求助于专业的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通过学习掌握夫妻相处之道,提升相处的能力,使自己在婚姻中享受蜕变的过程。


所以说,初婚夫妻做一下财产约定未必是坏事,而再婚夫妻更是有必要做财产约定,因为都是有故事的人,有一定的财产积累,事先将夫妻财产做个约定,丑话说在前面,然后放下心情专心经营两人的感情,也不至于整天惦记着你花了我多少钱,我用了你多少银子。某种程度上讲,对婚姻有利无害,但前提是双方一定要提前沟通,坦诚相待,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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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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