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8日,长江日报以《全职妈妈被抛弃 六年辛劳获补偿》为题,讲述了一名全职妈妈的离婚官司。李梅当了六年全职妈妈,辛辛苦苦照顾一家老少饮食起居,结果却被抛弃。李梅认为丈夫应该对她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李梅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吴刚给予家务补偿、损害赔偿以及财产分割共计15万元。
青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吴刚与李梅离婚;两人的女儿由吴刚抚养;李梅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可探望4次;两人的私家车归吴刚所有,吴刚向李梅支付车辆补偿款1.5万元;吴刚向李梅支付离婚经济补偿2万元。
遭到婚姻背叛的人经常放狠话,比如让他/她净身出户、让他/她赔偿损失、找他/她要补偿。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李梅放弃工作照顾家庭和孩子,多年来无怨无悔。而其丈夫并没有看到她的辛苦付出,在自己工作有了起色后提出离婚,对于离婚原因,丈夫吴刚先说感情不和,又说经济压力太大,说来说去无法自圆其说。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李梅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但是李梅请求的损害赔偿并未支持,共同财产分割方面也所得甚少。那么,怎么才能在离婚时分得更多的共同财产,得到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赔偿金,需要向法院提供这些材料。
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介绍如何在离婚时争取到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赔偿金将另外撰文讲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共同财产怎么分,民法典这一条的规定比较简单,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就这几个方面,要想多分,必须围绕这几个方面准备证据材料。每多一份证据,财产多分的几率就会大一些。
一、财产具体情况
首先要明确一点,对于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不是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多少,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
1、尽可能多地收集夫妻共同财产信息的证据材料。包括房产、银行账户、股份股权信息、债权、知识产权收益、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继承或受赠的共同财产、破产补偿安置费、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财产的具体信息。有的财产可以结合其他辅助证据来证明,例如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可以到民政部门收集复员军人一方的入伍档案材料、复员档案材料、复员当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发放标准的公文等旁证材料进行推定证明。
有的材料掌握在一方手中,较难获取的,可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供,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据3月8日《北京晚报》报道。
今年一起离婚纠纷案中,李岩称他名下的存款余额仅剩10万,已无其他资产。而家庭主妇张钰对丈夫收入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诉讼过程中,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财产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
法院向李岩任职的公司去函,询问其工资基本收入、奖金等情况,并调取其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发现他年收入合计高达300万元,并存在多笔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最终,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女方分得60%。
2、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存在这种情况的,可请求对该方不分或少分。这类证据比较难获取。主要这几个方面:
二、照顾子女原则
民法典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并作为分割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的因素。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般来讲,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共同财产分割时就应对这一方更多照顾,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子女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例如,应保障抚养子女一方的现有住房条件和子女正常学习生活条件,在只有一套共同住房的情况下,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一般由抚养子女一方取得房产所有权或保留居住权益。
这类证据材料要与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材料一起准备,在假设取得抚养权的情况下,怎样分割共同财产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抚养教育。
三、照顾女方原则
由于离婚后妇女,特别是家庭主妇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与男性相比更弱势,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分割时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比如住房。
准备这方面证据时女方也不要大意,认为自己是女性就理所当然得到更多财产,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准备相关证明,例如身患重大疾病,需要更多钱去治疗就要准备好医院诊断书等证据。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91条所规定的情形属于重大过错类型。我们常说的出轨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不能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的,也应属于一般过错,虽然达不到请求赔偿的标准,不过可以请求分得更多夫妻共同财产。重大过错不仅可以请求分得更多夫妻财产,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金,赔偿金是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
这类证据主要有:证明存在重大过错行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出轨行为、赌博嫖娼或吸毒等恶习行为、转移婚内财产行为等等过错行为的视听资料、照片、证人证言、悔过书、保证书、调解书、判决书、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出轨,还可以收集配偶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酒店入住登记记录等。
没必要与不幸的婚姻较量,婚姻结束时,在财产分配问题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为这段婚姻划上圆满的句号。但互谅互让不是毫无原则地退让,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维护好,取得自己应得的财产,重新开始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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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否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一概不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不切实际,不合情理,必将导致可供执行的财产大幅度减少,使大量原本可以通过执行另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财产而执行到位的案件得不到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降低执行质效,损害法律权威;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具有法律依据,有先例可循。建议开通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功能,依法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
一、徐某的系列执行案件再次凸显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
2019年,付某、王某、布某经人介绍到徐某承包的工地上务工。2021年6月16日,徐某分别与付某、王某、布某达成协议:徐某于2021年10月30日前分别支付付某、王某、布某劳务工资及预交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3187.50元、20150.00元、16808.75元。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制作三份民事调解书分别确认三份协议内容。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2021年12月,付某、王某、布某分别申请建始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三案的执行费602.00元,徐某共应支付60748.25元。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没有查到徐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明了徐某的婚姻状况。之后,通过线下查明徐某妻子李某名下有存款,属李某、徐某夫妻婚后取得的共有财产。除了存款,徐某夫妻还有价值可观的其他共有财产。该法院于4月6日裁定冻结前述存款中的60748.25元,冻结之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4月18日书面告知李某冻结情况,告知其异议权利,并提醒若不依法提出异议、异议不被采纳,冻结的款项将被划拨。李某未提出异议,该法院遂于5月17日划拨了冻结款项,5月24日完成兑付。
徐某的系列执行案件再次凸显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否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
二、笔者的意见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以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理由如下:
首先,为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一概不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我,不切实际,不合情理。当前,在我国许多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广泛存在夫妻一方长年累月在外务工挣钱,将挣的钱存在其配偶名下,由其配偶保管、开支的现象。务工者挣的钱存在其配偶名下由其配偶管理,务工期间所欠债务却不能用该部分资金偿还,岂有此理?
其次,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理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但是否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应当依法认定。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有财产制为主、分别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所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外,均为双方共有,无论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任何一方名下,无论双方共同管理还是任何一方单独管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应有的权益,是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可以依法执行。认为只有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在其名下或者归其管理的财产,才是其个人财产,才能成为执行标的,是对法律的误解。
再次,为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具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即使登记在其配偶名下,人民法院当然可以执行。
第四,为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有先例可循。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有房产,该房产属于其夫妻共有财产,便查封了该房产。郑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件中支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乌海中院”)在执行高天云申请执行与张佳勋、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于张佳勋妻子张静名下的乌海银行股份48万股、房屋一处、车库一处,张静提出执行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乌海中院对其名下股份、房屋、车库的强制执行行为,均未获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以(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认为,“本案中,张佳勋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张佳勋与张静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以依法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如果简单地认定只有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或者其管理的财产才是责任财产,将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排除在执行之外,必将导致可供执行财产的大幅度减少,使大量原本可以通过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执行的案件得不到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降低执行质效,最终损害的是法律权威。
三、笔者的几点建议
(一)开通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简称“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查控功能。或许是对可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形成共识的缘故,查控系统至今不支持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除非其是被执行人或担保人等依法应当在执行程序中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依法执行另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建议开通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功能。加大执行力度与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体两面,开通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查控功能的同时,规范该类查控行为,比如规定只有在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时,才能查控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在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功能之前,因为案多人少,执行人员根本做不到凡是通过查控系统查控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都线下查控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或其配偶管理的夫妻共有财产。虽然如此,执行人员还是要尽可能开展这样的查控,尤其对于申请人非常困难的涉民生等类特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文件,向申请人委托的律师发放律师调查令,依法支持其线下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
(二)依法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1.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权。无论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还是柜台查控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后,均应当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后,及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便于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属于可以执行的共有财产等事项提出异议、异议之诉,主张权利,非经通知不得径直处置,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规范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共有财产的处置程序。
依法不予执行被执行人配偶通过协议或诉讼分得的份额内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达成经债权人认可的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该条款办理。此外,虽然,《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夫妻一方因涉金钱债务被执行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属于该条中的“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债权人有权提起析产诉讼。
3.对于被执行人的配偶未依法提出异议或者其主张被驳回的、共有财产无法分割的,执行法院也应当依法保护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执行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夫妻的唯一住房不宜处置时,依法不予处置;为其配偶保留与其应有份额相当的价款,不损害其应有的财产权益。
总之,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以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建始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付某、王某、布某与徐某劳务工资系列案件中,及时告知了徐某妻子李某冻结存款的事实,在李某逾30日未提出异议未主张分割,且考虑到徐某李某夫妻还有价值可观的其他共有财产,执行存款不损害其妻子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予以划拨、兑付,并无不当。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结婚40多年的丈夫不但出轨
还为“情人”花费数百万元建造别墅
妻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丈夫与“情人”之间赠与行为无效
并要求全额返还建房钱款
法院这样判……
日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新坝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丈夫陈先生赠与“情人”王小姐建造别墅房款的行为无效,王小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妻子钱女士200余万元。
2021年的某天,钱女士接到一位自称是王小姐的电话,对方告诫钱女士管好自己丈夫,不要干涉她的恋爱自由。
钱女士调查发现,丈夫陈先生与王小姐之间有婚外情关系,双方交往十多年间,陈先生除了以各种形式赠与王小姐钱款礼物外,还花费两百多万元,帮王小姐在其父母原有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别墅,供其全家居住。
2022年2月,钱女士将丈夫陈先生与王小姐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庭确认丈夫与“情人”之间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王小姐全额返还建房钱款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查查明,陈先生与钱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王小姐保持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在二人婚外情交往期间,陈先生为王小姐建造别墅支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00多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钱某跟陈某两个人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在这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陈某为王某建造别墅支付了各项费用200万元,在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两人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这两百万元款项应当认定为是陈某对于王某基于婚外情关系进行的赠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本案中,最终支持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常红说。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认定全部无效。
扬中融媒体中心记者 | 蒋春梅 陈茂才 谢文娟
转自 | 扬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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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本案中,最终支持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常红说。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认定全部无效。
扬中融媒体中心记者 | 蒋春梅 陈茂才 谢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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