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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结婚会构成重婚罪吗?(网络婚姻会构成重婚吗)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07 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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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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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与他人网上虚拟登记结婚,构成重婚吗?

晓琴的丈夫一年前与另一女子在网上注册结婚,并“生育”了所谓的虚拟子女,将大部分时间、精力花费在网络上,还放弃了生意,对晓琴和子女漠不关心。晓琴想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丈夫赔偿损失。晓琴的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晓琴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晓琴的丈夫在网络上登记结婚,虽然亦可能因沉溺其中而影响夫妻感情,最终导致离婚,但毕竟虚拟空间的所谓婚姻既不为法律所认可,也不是一种现实存在,其所谓登记结婚对象的性别、年龄等基本特征均不一定真实,所谓生育子女更是子虚乌有。因此,这种情形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婚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即使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也不会支持晓琴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广播收听


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播出时间:周一至周日


7:37、12:57、17:27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


编辑:郭岚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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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沉迷网络虚拟婚姻算不算“重婚”?

近年来,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互联网已经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借助互联网获取信息、参与社交或进行网络游戏,甚至利用虚拟的网络空间“结婚生子”。


一般来讲,人们通过互联网娱乐身心不应当干涉。但是,网络虚拟婚姻的存在有可能使当事人产生一种情感、心理上的投射,严重的甚至会破坏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的感情。


比如最近遇见的这个案子,婚后的柴米油盐让小夫妻的婚姻生活趋于平淡,丈夫百无聊赖,便在网络虚拟空间与女网友注册结婚,体验久违的激情,享受着爱情的滋润。妻子发现后百般劝阻最终心灰意冷,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外,她认为丈夫缔结网络虚拟婚姻的行为属于重婚,据此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那么,已婚者与他人缔结网络虚拟婚姻的行为会构成“重婚”吗?法院会如何处理类似案件?


一、哪些情况构成“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其作为罪行的一种已经被写入《刑法》。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对方有重婚的过错行为,当事人可以据此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的情况主要有:(一)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三)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四)与原配偶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后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网络虚拟婚姻能否够构成“重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重婚”的定义,如果网络虚拟婚姻没有从互联网走进现实,演化为现实的婚外情或非法同居,则不符合“重婚”的实质性条件,不能将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婚罪。


但需要承认的是,网络虚拟婚姻与现实生活并非毫无关联,其逐渐成为现实婚姻中的隐藏杀手,像上述案件那样,夫妻因此产生矛盾感情破裂的情况不在少数。


夫妻一方沉迷网络婚姻相当于一种道义上的“出轨”,明显违背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所倡导的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而且沉迷网络婚姻的一方免不了将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花费其上,势必构成对另一方的侵权,因此我认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还是要给予无过错方相应的保护。


三、如何正确面对网络虚拟婚姻?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从未脱离现实世界,事实上,网络虚拟婚姻更像是当事人对婚姻生活的一种情感投掷。对婚姻生活的不满,对现实的厌倦,使得当事人沉湎其中,不能自拔。而过度沉溺于虚拟婚姻将会弱化人们对现实家庭的责任意识,这会给稳定幸福的婚姻生活埋下隐患。


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担风险,共同经营,沉迷于虚拟世界,逃避现实的家庭生活,即是对婚姻本身的不负责任。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夫妻双方还是以坦诚的沟通为主,及时发现婚姻存在的问题予以根治。如果双方矛盾尖锐,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寻求律师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及时止损。


【法律明白人】已婚者与人同居,或生下孩子如何认定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2021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有的学者提出,同居应当限定有“共同居所”。但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里。


《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观方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登记重婚,又称为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女结婚以后,其夫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如果夫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者因其配偶死亡而夫妻关系自然消失的,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的主体,一是本人有配偶,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本人虽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配偶的双方在明知的情况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受欺骗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罪。



初审 | 雷 蕾


复审 | 王宏志


终审 | 唐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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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2021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有的学者提出,同居应当限定有“共同居所”。但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里。


《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观方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登记重婚,又称为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女结婚以后,其夫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如果夫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者因其配偶死亡而夫妻关系自然消失的,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的主体,一是本人有配偶,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本人虽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配偶的双方在明知的情况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受欺骗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罪。



初审 | 雷 蕾


复审 | 王宏志


终审 | 唐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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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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