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都记者获悉,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原工会主席何雪梅集资诈骗案——何雪梅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大量私人账户接收、转移集资款,将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房地产、买卖股票等,累计募集资金21.19亿元,未退还资金8.99亿元。
最终,何雪梅因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
涉案金额21亿元
中兴垫付未清退资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下简称裁定书)显示,出生于1970年的何雪梅,是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1991年毕业于重庆大学机械工程学院,1997年进入中兴通讯公司,2000年开始担任公司工会主席。工会下属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中兴宜和公司和益和天成公司,何雪梅担任上述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
2015年3月始,何雪梅经过书面授权,可向中兴通讯公司的员工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为此,其通过中兴通讯公司的内部网站,以个人名义(与中兴通讯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发布理财产品信息,承诺在保证本金的前提下,给予年化收益10%的回报。
由于参与的员工人员众多,资金零散,归集整笔资金需要时间,何雪梅就将中兴宜和公司账上的资金先行调拨使用,通过其本人、胡丽、王斌梅等人的银行账户,接收这些款项后,再转到对应的投资理财资金账号上去。待员工理财资金归集完毕后,再返还到中兴宜和公司账上。
不过,在因理财亏损和转移资金导致难以归还集资款时,何雪梅虚构理财业绩继续募集资金,并以新募集资金归还到期集资款本息。
当然,在此过程中,也有员工对此质疑。何雪梅却向质疑的员工表示,购买理财产品自愿,买了不要问东问西,她没时间回答。同时,何雪梅也会大发雷霆,谩骂质疑员工是小人之心,威胁其要向上级反映,开除这些员工。
经审计,何雪梅累计募集资金21.19亿元,参与人员8819人、25580人次,未退还3921名人员理财资金的数额合计为8.98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案发后,中兴通讯公司全部垫付了未清退的资金。
非法集资细节曝光
裁判文书显示,针对集资诈骗,中兴通讯公司汇总了9082条出资者的信息。出资参与人员除中兴通讯公司员工外,还有中兴通讯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关联公司、外部合作单位人员、外部人员等。
2015年3月始,何雪梅陆续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一何一世界”发布9篇集资宣传信息,总浏览量达41041人次。
何雪梅曾在“易秀”微博、QQ中称,会用自己的资源带领员工获取理财收益,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等,称自己的合作伙伴很厉害,高调宣扬自己的人脉、人品和资产,让大家放心,跟着她投资会有非常安全、稳健的高回报。
裁判文书显示,根据募集资金的情况说明,何雪梅用胡丽等7个私人账户用于接收募集资金。侦查机关对何雪梅所借用的股票账户盈亏情况以2017年7月12日为节点进行统计,总计亏损7800万元。
从2015年2月16日到2015年5月21日,何雪梅共推出陈某2基金两期(每期分基金A、基金B、基金C三种)和陈某2基金二期基金A定增(保本保息,年化收益9%),已全部清退完毕本息。其中,基金A是保本保息,年化收益9%;基金B是保本不保息;基金C是不保本不保息。以上保本保息的都是按照9%的年化收益付息的;保本不保息的实际按照9%或2.5%的年化收益付息;不保本不保息的有一期只退还了本金,另一期本金全部亏损,部分员工接受了何雪梅本金13%的补助。
从2015年5月15日到2017年4月1日,何雪梅共推出员工理财17次(全部是保本保息,年化收益10%)、短期理财1次(一个月,3.8%收益,已清退完毕)、宜和天利众投基金(收益不确定)。以上17次员工理财因为截止日期未到,均只有部分员工退款;宜和天利众投基金还在封闭期中。
此外,何雪梅于2014年9月18日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控股的中兴宜和公司董事,2017年3月13日任中兴宜和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
多份内部审批文件显示,在成立中兴宜和公司的初期规划中,拟由何雪梅担任董事长,因何雪梅时任中兴通讯公司监事,基于合规考虑未能实施,但实际控制人为何雪梅。何雪梅始终实质参与、指导中兴宜和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多次通过邮件审批指示中兴宜和公司的重大财务、人事决定。
2015年3月至2016年底,何雪梅在未经过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指使担任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总监的季可,分多次将中兴宜和公司对公账户资金累计3.90亿元转账至个人及公司账户,用于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购买房地产、购买理财产品、退还所募集理财款本息等活动。
募集资金去向
对于募集资金的去向,裁定书披露了细节。何雪梅供述称,她从2015年3月陆陆续续安排季可调拨公司资金,主要用于四个方面:“第一、通过借用他人的股票账户(由我本人控制)直接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第二、向基金公司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第三、支付向利某购买房地产项目的款项;第四、归还部分员工理财款项。”
同时,据何雪梅供述称,从2015年1月到2017年4月,其一共收到4、5千名员工的投资款大概13亿元,已经还了4亿元,还有9个多亿没有退还员工。
其中,员工理财款的资金去向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资地产。2016年投入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的阿波罗工业厂房项目2.5亿元人民币,后来将这笔投资转到了业主利某在广州南沙的商业街项目,分别于2017年5月、6月以此项目房产抵押从利某处拿回1.2亿元和1.05亿元,共计2.25亿元,都用于退还员工的理财款;
第二、海外投资。2015年转了1亿元人民币给利某投资海外项目,具体什么项目不清楚,听利某说已经全亏完了。
第三、投资股票,大概投入3个亿,亏了5000万,还有2.5个亿。其中,何雪梅股票账户的股票在停牌,王斌梅、胡丽、张某、季可等人的股票账户的情况由胡丽做账登记。
第四、投资基金,2015年通过天津民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基金4亿元,亏了2亿元,拿回来的都退还给员工了。
据何雪梅称,剩余的资产只有股票账户上的资产了,大概还有2.5个亿。
东窗事发后自杀未遂
在中兴通讯公司委托公司法务唐某向警方报案后,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11日以“何雪梅等人涉嫌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在侦办“挪用资金”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又发现何雪梅涉嫌集资诈骗,于2017年8月9日以“何雪梅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
东窗事发之后,何雪梅曾经尝试自杀。在其称自己服下氯硝安定50片之后,2017年7月11日,何雪梅入院抢救。2017年7月12日2时许,民警将何雪梅带回审查。当天上午10时许,民警在该公司一楼会议室将正在开会的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总监季可、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干事胡丽、益和天成公司商贸服务部副部长王斌梅三人抓获归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何雪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
此外,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干事胡丽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总监季可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益和天成公司商贸服务部副部长王斌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裁判文书显示,此后胡丽、王斌梅提出上诉,何雪梅和季可未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做出终审裁定,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她诈骗21亿,事发后自杀未遂,判了》
编辑:刘梦鸽
经常遇到有人咨询,我到一家公司投资被骗了,公安局把人抓了,可没过两天,这家公司的谁、谁、谁就被放出来,还四处招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还有朋友来咨询,称自己的女儿只不过是一家公司文员,公安局突然去公司抓人,把所有人给抓了,女儿现在被关在看守所里了,怎么会这样呢?针对这样的问题,小编整理了一下相关资料,统一进行解答。
首先我们经常遇到的经济犯罪包括:1、诈骗类的:诈骗、合同诈骗。2、非法集资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3、传销类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4、涉税类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等。请注意,这些罪名有的《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有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也就是自然人犯罪,这对于处罚谁、怎么处罚有着巨大的差别。
在上述罪名中,涉及到单位犯罪的罪名包括: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涉税的罪名。涉及到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但是如何认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如下两个文件。
文件之一是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文件之二是两院一部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作为犯罪处理。
按照这样的规定,我们发现公安机关突查一家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把公司的所有人都带回派出所后,最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经理、市场部经理、销售部经理、分公司经理、法务部经理,还有客户多、提成多的业务员,最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某些人平时虽然嚣张跋扈,老说自己和公司老板是朋友的,却没有事,因为他可能压根就没有什么出众的业绩,只不过是吹牛而已。像这类人,要么取保候审,要么还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资格。
以上是单位犯罪,个人犯罪的罪名有:诈骗、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些自然人犯罪,如果临时性的就是共同犯罪,如果三人以上又长期稳定就是犯罪团伙,和单位犯罪按照职务追责不同,主要还是要看参与人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是教唆、出谋划策、共谋、具体实施还是起到协助作用,最后按照所起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普通的打字员、接待员可能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一些人说,我家孩子就是普通文员,怎么也被关起来了呢?这是一个刑事侦查程序的问题,公安机关突查,抓起来的人太多,在24小时传唤时限内,无法充分甄别哪些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而按照《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按照上述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后,24小时内,觉得不涉嫌犯罪的,就把人放了。如果24小时还没有放人,那么在第3天、第7天或者第37天这三个时间点上,都有可能放人。如果公安机关认定不涉及犯罪,就要撤案;如果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但是情节轻微,那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所以家人被抓,不一定就会判刑,应当及时聘请律师及时了解情况,如果认为不涉及犯罪,不应当立案,就让律师去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认为情节轻微,那申请取保候审才是好的办法。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一类重要的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形式,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随着国家近年来对经济犯罪的查处力度,企业涉及经济犯罪而最终破产清算、锒铛入狱的屡见报端。因此,企业不仅面临民事、经济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也需要格外的防范。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指的是人们在公司的设立、运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或犯罪时,应该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为接受刑罚。而刑罚又分为死刑、自由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财产刑(没收财产和罚金)、政治刑(剥夺政治权利)。
不同的犯罪,其犯罪雅间的构成不公,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下述几个是比较常见的企业刑事犯罪行为。
金融票据犯罪(15个)
1.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
(刑法第175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6.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2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8.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9.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10.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1.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一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2.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3.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14.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5.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库哥有话说:
企业犯罪中最常见的就是经济犯罪,虽然每个老板都对自己的员工很信任,但是防人之心不可无,目前刑法中的不少经济罪名,都需要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作为指引,在决定入罪时要仔细查找并研判行政规范的内涵与案件事实有否必然的关联,有之则有进一步刑事评价的可行性。
对抽象构成要件的经济罪名,不仅要关注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还要剖析抽象构成要件覆盖该行为的可行性,能够通过合理解释予以覆盖的,应当入罪;解释牵强的,则须审慎而为之。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一类重要的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形式,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随着国家近年来对经济犯罪的查处力度,企业涉及经济犯罪而最终破产清算、锒铛入狱的屡见报端。因此,企业不仅面临民事、经济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也需要格外的防范。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指的是人们在公司的设立、运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或犯罪时,应该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为接受刑罚。而刑罚又分为死刑、自由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财产刑(没收财产和罚金)、政治刑(剥夺政治权利)。
不同的犯罪,其犯罪雅间的构成不公,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下述几个是比较常见的企业刑事犯罪行为。
金融票据犯罪(15个)
1.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
(刑法第175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6.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2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8.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9.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10.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1.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一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2.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3.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14.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5.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库哥有话说:
企业犯罪中最常见的就是经济犯罪,虽然每个老板都对自己的员工很信任,但是防人之心不可无,目前刑法中的不少经济罪名,都需要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作为指引,在决定入罪时要仔细查找并研判行政规范的内涵与案件事实有否必然的关联,有之则有进一步刑事评价的可行性。
对抽象构成要件的经济罪名,不仅要关注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还要剖析抽象构成要件覆盖该行为的可行性,能够通过合理解释予以覆盖的,应当入罪;解释牵强的,则须审慎而为之。
非法集资虚拟货币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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