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总会给孩子最好的东西,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行为在当下较为普遍,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有的甚至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买房。那么,婚前单方父母出首付买的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回顾
2014年,曹某和聂某相识相恋,很快便谈婚论嫁。聂某父母为了让儿子能顺利完婚,先后共出资35万作为房屋首付款为儿子购置一套房产。2014年10月16日,聂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登记在聂某名下。同年10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11月27日,两人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同日办理网签,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后一直由聂某及其父母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磨合时间较短,原本婚前感情很好的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2019年,曹某起诉至即墨法院,要求与聂某离婚,因两人感情基础尚在,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和好。2020年,曹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聂某离婚,并要求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涉案房屋确系登记在双方名下,即使房产登记上曹某的姓名是聂某婚后加上的,也应视为是聂某对曹某的自愿赠与行为。此情形下,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并不简单地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适合平均分割。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限较短、聂某及其父母对家庭财产贡献度较大以及离婚后曹某需要照顾双方婚生子女等多种因素,法院酌情支持原告、被告在涉案房屋的分割比例上在扣除剩余房屋贷款后按照30%、70%分配。考虑到原告在外地居住,被告在房屋所在地居住,从有利于居住、使用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离婚后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转自: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离婚后
房屋权属更名过的房产如何分割?
部分业主出钱在小区装电梯
却有两层不停靠怎么办?
民法典这样规定↓
案例一
“男方父母在婚前为男方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结婚两三年后,男方父母一次性还清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将不动产权证持有人由男方变更为女方。现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房子应该怎么分割?”
该房产归属取决于男女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只归女方所有。如果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如果双方未做相关约定,离婚时,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于婚前出资付首付和婚后出资付剩余贷款,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视为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你所述的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如没有特殊约定,应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更名前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房屋权属更名的行为不必然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办理赠与公证或达成明确的赠与约定,办理过户行为意在履行赠与协议,过户后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房屋;如果男方将房屋权属变更为女方,但双方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房屋过户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在上述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情形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并非均等。关于该房屋的分割,由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及房产的出资
案例二
“我家住在老旧小区,一梯两户,一共八层楼。电梯修建出资的只有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目前电梯已经在建设。建到一半,我们发现电梯在四楼和六楼没有开通道,而除了一楼以外的其他楼层都开了电梯通道。我们认为,出了钱,电梯却没有停靠很不合理,便和业主代表反映。但是业主代表称方案已定,电梯公司也以改不了为由,拒绝了我们的修改方案请求,我们能怎么办?”
业主代表的方案决议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业主代表的决定。此外,电梯属于小区内的公共通道,属于业主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公用部分,所有业主对其均享有权利且承担义务,因此,未出资的业主也需要补交出资。
就撤销决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业主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决定,如果业主对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双过半”程序更换业主代表,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就建造款出资问题,结合你提到的“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出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因此,即使不使用电梯的业主,也需要出资建设电梯,可以请业主委员会向其催交建造款。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不动产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案件中被关注的重点,其中,“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很多人想要了解的问题。
实践中常见三种情况:
情况一:房屋全款和装修费用都由男方婚前所出;
情况二:房屋首付为男方婚前所出,婚后女方和男方一起还贷;
情况三:房屋全款为男方婚前所出,女方出装修费用。
那么根据上述三种情况,下面做具体分析:
情况一:房屋全款和装修费用都由男方婚前所出
男方在婚前付全部房款,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房屋升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法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约定夫妻财产制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自然增值一般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个人所有的字画、珠宝、黄金、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但上述财产婚后因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例如房屋出租,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原是个人财产,但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并未做任何经营或租售,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二:房屋首付为男方婚前出,婚后女方和男方一起还贷
如果男方婚前首付买房,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女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享有补偿权。
房屋虽为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赚取的金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还的贷款也当然是双方共同还的贷款,女方部分资金被房贷占用,影响了女方在婚姻期间的资金发展规模,女方的生活品质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该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有部分来自于女方的付出。因此,如果这部分房屋增值只算做男方的个人财产,则是对女方的不公平,女方有权得到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况三:房屋全款由男方婚前出,女方出装修费用
如果是男方婚前付的全款,女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导致该房屋增值,那么依据民法的“添附”,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所以如果是女方婚前出的装修费用,可以要求归还装修费及其增值部分。
不动产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案件中被关注的重点,其中,“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很多人想要了解的问题。
实践中常见三种情况:
情况一:房屋全款和装修费用都由男方婚前所出;
情况二:房屋首付为男方婚前所出,婚后女方和男方一起还贷;
情况三:房屋全款为男方婚前所出,女方出装修费用。
那么根据上述三种情况,下面做具体分析:
情况一:房屋全款和装修费用都由男方婚前所出
男方在婚前付全部房款,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房屋升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法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约定夫妻财产制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自然增值一般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个人所有的字画、珠宝、黄金、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但上述财产婚后因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例如房屋出租,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原是个人财产,但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并未做任何经营或租售,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二:房屋首付为男方婚前出,婚后女方和男方一起还贷
如果男方婚前首付买房,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女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享有补偿权。
房屋虽为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赚取的金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还的贷款也当然是双方共同还的贷款,女方部分资金被房贷占用,影响了女方在婚姻期间的资金发展规模,女方的生活品质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该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有部分来自于女方的付出。因此,如果这部分房屋增值只算做男方的个人财产,则是对女方的不公平,女方有权得到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况三:房屋全款由男方婚前出,女方出装修费用
如果是男方婚前付的全款,女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导致该房屋增值,那么依据民法的“添附”,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所以如果是女方婚前出的装修费用,可以要求归还装修费及其增值部分。
最新的婚姻法房产分配(新婚姻法规定房产分配)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新婚姻法男方的首付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怎么算(新婚姻法男方的首付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