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大壮与小美经人介绍相亲认识,恋爱一段时间后,在亲戚朋友的见证下举行了简单的婚礼,双方由于性格、生活理念及生活习惯差异很大,经常吵架打架,而且当时大壮在外地做生意,双方聚少离多,经常吵着要分手。
后来小美怀孕生下女儿,为了给孩子上户口,两人才回老家补办了结婚证。女儿的出生并没有缓和双方的紧张关系,双方的争吵愈演愈烈,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大吵大闹,经常打到有一方报警,然后警察上门劝阻收场。大壮父母帮忙照顾小孩、料理家务,小美就拿大壮父母出气,当面辱骂老人,甚至动手打人。后来小美带女儿回娘家生活,并拒绝爷爷奶奶探望孙女。大壮向法院起诉离婚,小美因财产分割问题不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双方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而吵打,确实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但尚未达到感情已完全破裂的程度,而且双方所生育的女儿尚年幼,正是需要完整家庭的时候,从女儿的健康成长出发,双方应加强理解和沟通,妥善处理婚姻生活的矛盾、分歧,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好的环境,对大壮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2】大壮和小美经他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期间小美因有了身孕,匆匆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大壮暴露本性,好吃懒做,赌博成性,不理家庭,家庭的所有开支都是用小美的积蓄。儿子的奶粉都没钱买,全靠小美父母补贴。大壮经常向小美要钱去赌,稍有不顺就拳脚相加,更令人气愤的是,大壮因赌博欠下高利贷被债主追到家中,是小美还了几千元高利贷赌债。
双方分居已经两年,大壮整天沉深赌海,对母子不闻不问,夫妻之间的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儿子的生活费和学费全靠小美一人在外打工挣钱。小美向法院起诉离婚,大壮对起诉置之不理,不答辩不到庭。
法院观点:大壮与小美双方依法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小美虽指控大壮有赌博恶习、有家庭暴力行为及双方分居两年,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认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如能做到加强沟通,切实承担起各自对家庭应尽的责任,相信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大壮经依法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小美诉请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大壮与小美属于闪婚,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感情,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大壮指控小美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常遗弃幼子,离家出走,数日不归,对老人及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还与其他男子发生婚外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大壮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小美辩称,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完全在大壮,自双方结婚后,大壮不承担家庭责任,而且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我发现后,多次要求与我离婚。大壮与母亲一起与我吵架,动手打我,我忍无可忍,才带着孩子离开家回娘家居住。小美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大壮与小美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彼此之间不信任,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分居至今超过两年,现大壮提出离婚,小美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案例4】老妹与吴阿姨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兄长的包办下按农村习俗摆酒仓促结婚。婚后育有2子4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争吵打架,闹得左邻右舍鸡犬不宁,根本不适合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已经很久不再同居过夫妻生活,吴阿姨更是丢下家庭子女,离家外出,杳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老妹曾起诉离婚,由于没有按时到庭被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后来,双方拟自行协商离婚,于是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为个别协议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老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丝毫没有改善,反而更加恶化。由于已经分居13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老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吴阿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但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老妹与吴阿姨相识后恋爱并按农村习俗摆酒结婚,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结婚时间长达二十年,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六个子女。老妹称双方感情破裂,分居生活13年,证据不足,该事实不能认定。目前的婚姻状况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婚姻自由不应该仅仅局限在结婚自由上,离婚也应该适度的放宽,给予人们选择婚姻的权利。目前不论是行政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对离婚趋于收紧,可谓是结婚容易离时难,对于婚姻而言,如果没有一个良性的退出机制,也就勿怪现在的年轻人恐婚、拒婚了,毕竟身边遇人不淑导致人生不幸的例子可谓比比皆是,如果不能顺畅的退出婚姻,那将是一件多么恐怖的事情,比垃圾股套牢还可怕百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5种法定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还有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形,即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已经起诉过一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分居不是说不过夫妻生活,也不是说分床或者分房睡,而是指夫妻双方不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也就是指不在一个建筑物居住,这才叫分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夫妻本是同林鸟,相聚一起是缘分,有道是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才修得共枕眠。在一起就好好珍惜彼此,如果说真的走到了婚姻尽头,缘分已尽,我还是建议大家好聚好散,协议离婚,彼此放手,再去寻找各自幸福的未来。诉讼离婚的难度之大,从上述案例窥见一斑,成功判离的概率极小。一旦走到那一步,建议各位在申请离婚的时候,要注意搜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因为太多的判例显示没有充足的证据,法官永远相信你们还是有感情的。
【总结】
夫妻本是命中人,
百年修得共枕眠。
好聚好散都是缘,
对簿公堂离太难。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单纯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各执一词,可能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从而不能适用“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准予离婚”的规则。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受到经济条件限制,大多数的夫妻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法院对此分居主张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属于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应当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三、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 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 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5. 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四、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分居(别居)满2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未经过法定离婚程序,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此时如果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离婚诉讼欲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除了搜集分居满两年的证据之外,还要注意搜集夫妻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后一种证明往往较难。因为法律规定适用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判决离婚时,法院应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此规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学习及住房的客观困难等原因导致夫妻分居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仅强调分居的客观事实,而不审查夫妻分居的主观因素,则有违立法的初衷。
附:分居普法小漫画(
张华与李美丽系夫妻关系。
2022年2月,李美丽以张华长期赌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意见,同意离婚。但对于婚后修建的位于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XX村的三楼一底140平方米砖混房屋一套分割问题产生较大分歧,互不相让。被告张华称,虽然该房屋在婚后修建,但修建该房屋时,父母投入了很多钱,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父母有份,不同意分割。而原告李美丽坚持该房屋系夫妻婚后修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予以分割。
双方吵闹不休,法院调解无果,作出判决。
........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评析如下:
(一)离婚问题。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无和好可能,双方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
(二)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原告主张分割的位于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xx村的三楼一底140平方米砖混房屋,双方在庭审中不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经夲院核实,该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请求分割的案涉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能证明其完全归属,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建议另案向法院起诉解决。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张华与李美丽系夫妻关系。
2022年2月,李美丽以张华长期赌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意见,同意离婚。但对于婚后修建的位于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XX村的三楼一底140平方米砖混房屋一套分割问题产生较大分歧,互不相让。被告张华称,虽然该房屋在婚后修建,但修建该房屋时,父母投入了很多钱,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父母有份,不同意分割。而原告李美丽坚持该房屋系夫妻婚后修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予以分割。
双方吵闹不休,法院调解无果,作出判决。
........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评析如下:
(一)离婚问题。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无和好可能,双方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
(二)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原告主张分割的位于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xx村的三楼一底140平方米砖混房屋,双方在庭审中不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经夲院核实,该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请求分割的案涉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能证明其完全归属,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建议另案向法院起诉解决。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婚姻法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婚姻法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关系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法院不判离婚,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了吗(法院不判离婚,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0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