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女方提出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离婚无共同财产女方要求赔偿)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04 15:40:01
  • 0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刚结婚没几天,妻子就要求离婚,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男子王某与女子张某经媒人介绍,二人交往了一段时间便领了结婚证。王某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而张某是初婚。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二人婚后没几天,张某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来二人自相识到结婚,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




王某本来是同意协议离婚的,但王某要求张某必须将彩礼返还。除此之外,王某还要求张某返还1万元改口费,同时王某为了结婚向好友潘某借了5万元的外债,也要求张某一起承担。




张某觉得王某就是个无赖,拒绝了王某的所有要求。


这个王某确实有点奇葩,难道张某不好看吗?居然从相识到结婚连从相识到二人结婚,都没碰过张某,难不成这妻子是娶来是装饰用的?




我们先不管王某到底是什么想法,现就王某提出的这些要求,我们来看看是否合理。想必很多男性朋友都想知道吧。




我们先来看彩礼返还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所以,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本案中,王某虽与张某共同生活了几天,但由于生活时间较短,并未形成正常,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所以对于王某返还彩礼的主张,我认为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其实这个案件是比较特殊的。在司法实践中,像这种才结婚几天就要求离婚的,一般第一次很难判决离婚的。




法院最终判决了准予二人离婚,也支持了王某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也不得不说王某的运气真好。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至于王某要求张某一起承担因结婚所借的5万元外债能否得到支持呢?



这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王某要求返还的彩礼就包含了这5万元的外债,既然法院都判决张某返还彩礼了,那王某的诉求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




很多男性朋友们因为彩礼对婚姻望而却步,觉得万一给了钱,女方突然跑了,岂不是人财两空。




确实,从裁判文书网上统计的骗婚案来看,这类事件不在少数。不过还是请男性朋友们放心,法律是决不允许那些利用婚姻来骗钱的人钻空子的。一旦发现有骗婚的情形,请及时报警。




当然,在结婚之前,所有的给付金钱的行为最好能拍照或者拍视频留作证据,如果有转账记录那是最好的。


结语



最后,我们希望所有人对待婚姻的态度都因以感情为前提,而不是用金钱去衡量。用钱买来的爱情,保鲜时间远没有真心相爱的婚姻来得长久。请珍惜那些肯为你付出的眼前人吧。



反转!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反获赔偿


夫妻互相忠实于对方,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出轨”生娃,而导致婚姻破碎,出轨“生娃”者会付出什么代价?


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记者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一宗离婚纠纷案件,法院终审判决原告蔡女士支付被告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返还抚养费,非婚生小周抚养权归蔡女士,驳回蔡女士其他诉求。


2011年,蔡女士和周先生同居生活。2014年10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月,蔡女士生育小周,生育、抚养孩子的费用由两人共同支出。2017年9月,两人开始分居。分居多年后,蔡女士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周先生一次性给予其经济补偿5万元。


案件经调解无效。诉讼过程中,周先生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按相关规程选定并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排除周先生为小周的生物学父亲。周先生据此辩称同意离婚,认为蔡女士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应支付其损害赔偿金并返还抚养费以及原告蔡某怀孕产育、坐月子的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女士诉请与被告周先生离婚,被告周先生在诉讼中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蔡女士违反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子,且隐瞒了小周与被告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导致周先生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同时也受到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小周由蔡女士抚养,抚养费返还被告周先生并支付被告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等。


蔡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周先生关于返还抚养费和其怀孕、产育、坐月子所产生的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依法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法定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周先生与小周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关系,对小周也无法定抚养义务;蔡女士怀孕、产育、坐月子产生费用和小周受抚养是客观存在的。蔡女士隐瞒小周与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周先生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在蔡女士无法举证证明周先生未对小周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周先生请求返还抚养费和蔡女士怀孕、产育、坐月子所产生的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蔡女士隐瞒小周与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导致周先生受欺骗而长期抚养了非婚生孩子小周,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酌定蔡女士赔偿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综上,揭阳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下四种:(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而现实生活中,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第1091条,删去“有配偶者”的表述并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该案中,蔡女士婚内出轨生娃明显属于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过错程度、本地经济收入水平等因素酌定过错方蔡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对周先生的损失予以了一定的赔偿。



女子离婚不成与他人同居 被判赔偿丈夫4万元


李梅与张超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发生矛盾,后男方外出务工。女方首次提出离婚时男方不同意,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女方开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他人同居4个月后,女方再次提出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为女方行为存在过错,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日,李梅与张超办理结婚登记,次年2月举行婚礼。婚礼后不久,二人因金钱开支发生矛盾。当月底,张超外出务工。4月,李梅以二人性格不和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张超认为二人仅是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梅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


2022年3月,李梅再次向开州区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张超主张李梅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李四以夫妻名义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李梅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超还举示了李四诉李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及判决书,该案审理中李梅与李四均认可二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梅在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张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李梅主张精神抚慰金,遂结合重庆市人均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以及李梅的过错程度,判决二人离婚,并由李梅向张超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


一审宣判后,李梅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张超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对离婚的过错不大,4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新时代倡导婚恋自由,但绝不容忍以婚恋自由为名破坏婚姻关系。本案中,李梅罔顾张超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与张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不仅对张超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应以自身不存在过错为前提,若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则不能提出该项请求。依照法律规定,过错方的过错形式通常表现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本案中,虽然李梅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均不长,但在二人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李梅的行为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李梅与张超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发生矛盾,后男方外出务工。女方首次提出离婚时男方不同意,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女方开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他人同居4个月后,女方再次提出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为女方行为存在过错,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日,李梅与张超办理结婚登记,次年2月举行婚礼。婚礼后不久,二人因金钱开支发生矛盾。当月底,张超外出务工。4月,李梅以二人性格不和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张超认为二人仅是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梅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


2022年3月,李梅再次向开州区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张超主张李梅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李四以夫妻名义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李梅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超还举示了李四诉李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及判决书,该案审理中李梅与李四均认可二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梅在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张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李梅主张精神抚慰金,遂结合重庆市人均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以及李梅的过错程度,判决二人离婚,并由李梅向张超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


一审宣判后,李梅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张超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对离婚的过错不大,4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新时代倡导婚恋自由,但绝不容忍以婚恋自由为名破坏婚姻关系。本案中,李梅罔顾张超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与张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不仅对张超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应以自身不存在过错为前提,若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则不能提出该项请求。依照法律规定,过错方的过错形式通常表现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本案中,虽然李梅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均不长,但在二人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李梅的行为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精神赔偿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离婚时可以分割哪些财产

办理离婚手续的注意什么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女方提出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离婚无共同财产女方要求赔偿)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065.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四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