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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离婚后净身出户的条件是什么(外遇离婚后净身出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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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4 1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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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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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感情就要“净身出户”,新“婚姻法”真有这么规定吗?

当下社会,在婚姻中一方外遇,有人选择离婚,有人选择原谅,毕竟婚姻不易。但在原谅的同时,女性朋友们千万不要忘了保护自己。我在咨询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女性朋友咨询我,发现老公外遇后,让老公写了悔过书,这些真的在法律上有效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小玉本来有一份不错的工作,但结婚生孩子后,听了老公的话,辞职在家专心带孩子、做家务,老公每月给她不少生活费。小玉本以为岁月可以这么静好下去,可好景不长,无意中她发现老公外遇了。小玉先是闹着要离婚,但她老公不同意,还给她写了“悔过书”求她原谅。


她老公是这样写的:“老婆大人:我保证以后只爱你一人,再不做对不起你的事情。若我再外遇,我承诺无条件离婚,净身出户,家里所有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存款20万)都归你所有,并补偿你15万。请老婆监督”并签了名。


小玉本以为有了这个就等于有了护身符,即使将来再有什么变故,她和孩子也有保障了。可现实很快打脸了,仅仅半年时间,她就发现老公有外遇了!气愤之余,小玉决定不再妥协,向老公提出离婚,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照老公写的保证书判决家里的财产都归她所有,她老公净身出户,并赔偿自己15万。


法院最后判决两人离婚,但家里的财产却夫妻平分,而且判决男方只赔偿5万。小玉怎么也想不通,白纸黑字,怎么就不算数呢?虽然她提出了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其实,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夫妻之间商定的忠诚协议,法院是支持的,但小玉老公写的这份协议虽然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但里面的一句:“我承诺无条件离婚”却违反了《婚姻法》“离婚自由”的原则,导致整个协议无效,小玉只好打碎了牙齿往肚子里咽。


现在女性在婚姻中越来越觉醒,已经意识到用法律保护自己,很多女性朋友会和老公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然而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很多女性在和老公对簿公堂时才发现这个护身符并不管用。


其实,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或“悔过书”,在法律上一直存在争议,有的法院支持,有的并不支持。不支持的原因是有些协议书,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还有些只约束一方,有失公平。但合情、合理、合法的协议书,大部分法院还是支持的,所以有一份“忠诚协议书”,关键时刻还是有用的。


既然夫妻间的“协议”有时无效,有时法院又支持,那么双方为了尽可能保证自己的利益,写“协议”时要怎么把握尺度呢?


首先,“忠诚协议”必须保证的是要合法。有很多女性朋友相信“一方外遇就要净身出户”的说法,但事实是整部婚姻法里,没有一条明文规定,外遇一方要承担不分财产的责任,甚至连少分的表述都没有!稍有婚姻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在正常的法律手段下,要做到让对方净身出户几乎是不可能。


所以,在“协议书”上写“任何一方外遇,就净身出户”之类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最好的做法是双方写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建议将家中财产一一列明,明确到具体哪件物品归谁所有!


例如:房子归谁所有,车子归谁,家里的存款怎么分配,如果有共同的生意,怎么分割.......都要写清楚,越详细越好。另外一定要将他外遇的事实写进去,以防将来他反悔,这个他签过字的协议就是铁证。


其次,在写“协议”时,要在双方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不能一方胁迫另一方签订,而且“协议”要约束的是双方,不能只约束一方,约定的赔偿数额也尽量不要太夸张,若超出了过错方的支付能力,都会被判定不符合公平原则,而成为无效协议。


最后,女人们一定要把握好时机,在他刚承认外遇时,向老公表达你的痛苦,你这么多年的辛苦付出,争取在他最愧疚的时候,让他写下悔过书、保证书,最好再写一份“婚内财产约定”,这样做,并不是我们在算计对方,我们只想给自己的婚姻上一道保险,来预防将来不确定的风险。


女人们为了家庭为了孩子牺牲了太多,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男人看不到女人的付出,更有一些狡诈的男人,在做了对不起女人的事情之后,还要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写下一些不具法律效力的保证书来糊弄女人,让女人们既伤了心又丢了财产,到头来,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如果你也遇到这样的事,不知道要不要离婚,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私信我,我来帮你。


2019离婚时出轨方必须净身出户?婚姻法告诉你:不可能!

“净身出户”这个词对大家来说并不是很陌生,在一段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是归夫妻二人共同享有的,但结婚时甜如蜜,离婚时斗的头破血流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


出轨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现在社会,经济在发展,思想也在逐渐开放,很多人为了钱权,完全可以和一个自己不喜欢的人在一起,但这也直接破坏了别人的家庭。


不少人觉得,因为一方出轨导致的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时候出轨方应该净身出户,然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沈某和徐某3年前惊人介绍认识,然后迅速的步入了婚姻殿堂。


婚后二人相处的也还算融洽,但时间久了,沈某发现自己的老公徐某经常出现夜不归宿的情况。


徐某告诉沈某,自己是因为公司要加班,担心回家的时候吵着沈某的休息,所以有时候就直接在办公室睡觉了。


沈某知道徐某不是为了工作可以拼命加班到半夜的人,便觉得他是在外面有人了。


果不其然,徐某是和公司一位新来的实习生好上了,二人还同居在一起三个月了。


沈某二话没说,直接提起了诉讼离婚,要求徐某净身出户。


最终,法院驳回了沈某要求徐某净身出户的要求,但考虑到被告在婚姻关系中的确存在过错,因此才财产分割上适当的照顾原告。


法院最终判定,将夫妻共有的价值为23万的宝马车判给原告沈某,其它的共同财产平分。


对于出轨是否净身出户,这事你怎么看?


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离婚时应该,净身出户吗?

法律知识要点:实务中很多人认为,因夫妻一方有婚外情造成离婚的,其属于过错方,应当净身出户,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全部归无过错方。真是这样的吗,下面小编来说说相关的法律规定。


婚外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化的说法,意思是指配偶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通奸、嫖娼、重婚、同居等都属于婚外情,其中重婚和同居行为是属于法定的离婚理由,还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配偶一方存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从上面的条文可以分析,配偶一方有婚外情的,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财产,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的一种司法理念。所以,配偶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根本不存在净身出户的可能性,仅仅在分配财产时,参考其过错程度,在分割财产时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倾斜,但实务中不会很多,一般在5%到10%之间的比例。


当然,如果有婚外情的一方是属于重婚或同居的行为的,不影响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与财产分割没有任何的关系。


因此,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应当尽身出户,这种说法根本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明显属于谣言。夫妻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仅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才属于不分或少分,这是有净身出户的可能的。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问题,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问题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双方自结婚以来,被告一直违反《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经常在外与女子发生婚外情。自2010年起,被告与刘某倩发生婚外情,现仍然一直同居于某地。被告与刘某倩于××××年××月生育一子,被告已于2011年10月17日委托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确认该孩子为被告亲子。


被告除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并育有私生子外,将夫妻共同存款提供给情妇及私生子生活使用。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作为无过错方,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女儿应当随母亲继续生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女儿黄某乙的抚养费并按照生活费15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黄某乙18岁止,并承担黄某乙的教育费及其他费用4万元。


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如下: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74000元(包括子女生活费人民币18000元/年*13年,教育费人民币4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清单附后。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系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当庭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之诉,法院应予准许。


鉴于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同居并生育小孩,其过错行为与婚姻的破裂确存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女黄某乙的抚养权,从双方均主张其抚养权来看,双方对于婚生女黄某乙的成长均给予深厚的情感与期望,小孩抚养权应以有利于小孩成长为原则,考虑到婚生女黄某乙系女孩且一直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被告与案外人刘某倩之子尚不足一岁,需较大精力照顾,故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被告于庭审中承诺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500元,结合小孩的实际生活情况与被告的收入,法院对该抚养费金额予以确认。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结合本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及被告的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原告取得共有财产的60%,被告取得共有财产的40%,具体分割方案,见附后财产清单。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梁某抚养,被告黄某甲应自2012年6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黄某乙抚养费1500元,该费用应于每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分得60%的份额,被告分得40%的份额,具体分割方案见附后的财产清单; 被告黄某甲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有司法鉴定被告的认可,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因此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属于离婚的过错方。因此,在分割财产时,法院考虑被告系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酌情分得40%的财产份额。所以,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根本不存在净身出户的问题,仅酌情多分一些财产,网络上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谣言,其实是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知识要点:实务中很多人认为,因夫妻一方有婚外情造成离婚的,其属于过错方,应当净身出户,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全部归无过错方。真是这样的吗,下面小编来说说相关的法律规定。


婚外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化的说法,意思是指配偶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通奸、嫖娼、重婚、同居等都属于婚外情,其中重婚和同居行为是属于法定的离婚理由,还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配偶一方存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从上面的条文可以分析,配偶一方有婚外情的,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财产,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的一种司法理念。所以,配偶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根本不存在净身出户的可能性,仅仅在分配财产时,参考其过错程度,在分割财产时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倾斜,但实务中不会很多,一般在5%到10%之间的比例。


当然,如果有婚外情的一方是属于重婚或同居的行为的,不影响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与财产分割没有任何的关系。


因此,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应当尽身出户,这种说法根本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明显属于谣言。夫妻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仅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才属于不分或少分,这是有净身出户的可能的。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问题,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问题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双方自结婚以来,被告一直违反《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经常在外与女子发生婚外情。自2010年起,被告与刘某倩发生婚外情,现仍然一直同居于某地。被告与刘某倩于××××年××月生育一子,被告已于2011年10月17日委托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确认该孩子为被告亲子。


被告除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并育有私生子外,将夫妻共同存款提供给情妇及私生子生活使用。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作为无过错方,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女儿应当随母亲继续生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女儿黄某乙的抚养费并按照生活费15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黄某乙18岁止,并承担黄某乙的教育费及其他费用4万元。


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如下: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74000元(包括子女生活费人民币18000元/年*13年,教育费人民币4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清单附后。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系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当庭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之诉,法院应予准许。


鉴于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同居并生育小孩,其过错行为与婚姻的破裂确存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女黄某乙的抚养权,从双方均主张其抚养权来看,双方对于婚生女黄某乙的成长均给予深厚的情感与期望,小孩抚养权应以有利于小孩成长为原则,考虑到婚生女黄某乙系女孩且一直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被告与案外人刘某倩之子尚不足一岁,需较大精力照顾,故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被告于庭审中承诺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500元,结合小孩的实际生活情况与被告的收入,法院对该抚养费金额予以确认。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结合本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及被告的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原告取得共有财产的60%,被告取得共有财产的40%,具体分割方案,见附后财产清单。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梁某抚养,被告黄某甲应自2012年6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黄某乙抚养费1500元,该费用应于每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分得60%的份额,被告分得40%的份额,具体分割方案见附后的财产清单; 被告黄某甲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有司法鉴定被告的认可,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因此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属于离婚的过错方。因此,在分割财产时,法院考虑被告系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酌情分得40%的财产份额。所以,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根本不存在净身出户的问题,仅酌情多分一些财产,网络上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谣言,其实是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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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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