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律师:
我和前夫结婚5年,偶然得知他竟然外面有私生子了,我无法忍受,于是在去年仓促办理了协议离婚。经过一年调整,我现在平静多了,但还是觉得他对我伤害太大。请问,我还能再主张损害赔偿吗?
北京读者 卢女士
卢女士:
您好!您所说的赔偿是指“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下面为您解答。
● 是否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规定比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多了一个兜底条款,就是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您的介绍,您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这应属于“重大过错”,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 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比较《婚姻法》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司法解释可以发现:(一)如果您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了损害赔偿的请求,则无法再继续主张该请求;(二)如果协议离婚时没有放弃该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要求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但《民法典》司法解释却删除了“一年”的时间限制,应该适用哪个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我认为,在您陈述的案件中,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利于树立优良家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关于损害赔偿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的配偶,而非其他人。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若被告同意离婚,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依然可以提出,对此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若双方都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则二审法院可以在处理离婚诉讼时一并裁判。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原标题:离婚后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彭女士与史某结婚5年,其间,两人矛盾不断,史某还不时辱骂乃至殴打彭女士。2021年10月的一天,史某酒后无故殴打彭女士致其受伤住院,彭女士气愤之下报了警。民警调查取证后,认定史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向史某出具了告诫书。史某对报警一事耿耿于怀,并恐吓彭女士,扬言再敢报警就打断她的腿。由于身心俱疲,彭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史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史某说离婚可以,但要求赔偿没门,彭女士只好妥协,口头同意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后不久,彭女士觉得不能便宜了史某,就想起诉史某要求他赔偿。请问,彭女士若就此起诉会获得法院支持吗?
答:我国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史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而且彭女士提出离婚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很显然,史某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在离婚时自愿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则不能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彭女士虽然在离婚时表示放弃赔偿请求权,但这只是口头的,并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这一点。因此,如果在诉讼中,史某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彭女士已经放弃了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法院就会判决支持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潘法)
责任编辑:姚怡梦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人民法院报发布的最新案例。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黄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梁某不同意离婚,首次离婚被驳回。两年后,黄某再次提出离婚。黄某声称,之所以离婚是两人性格不和,争吵不休,导致感情破裂。
但梁某则表示,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梁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损害赔偿10万元。
为此,梁某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黄某多次出轨行为,虽然不构成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也许有人认为,6万远远不足以弥补出轨造成的精神损害。但这已经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一大步。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向来保守,天花板就20万。所以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不可抱过高的期望。
众所周知,民法典为了降低离婚率可谓是煞费苦心。但是婚姻幸不幸福,法律却无能为力。无论是离婚冷静期,还是首判不离都伤了很多人的心,因为这两项制度都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而忽视了受伤的感情,所谓顾全大局,大局之下,个人感情只能让步。
但其他重大过错几个字,却是法律第一次维护了婚姻中的受伤的感情。
我不是猫,但希望你开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人民法院报发布的最新案例。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黄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梁某不同意离婚,首次离婚被驳回。两年后,黄某再次提出离婚。黄某声称,之所以离婚是两人性格不和,争吵不休,导致感情破裂。
但梁某则表示,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梁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损害赔偿10万元。
为此,梁某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黄某多次出轨行为,虽然不构成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也许有人认为,6万远远不足以弥补出轨造成的精神损害。但这已经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一大步。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向来保守,天花板就20万。所以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不可抱过高的期望。
众所周知,民法典为了降低离婚率可谓是煞费苦心。但是婚姻幸不幸福,法律却无能为力。无论是离婚冷静期,还是首判不离都伤了很多人的心,因为这两项制度都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而忽视了受伤的感情,所谓顾全大局,大局之下,个人感情只能让步。
但其他重大过错几个字,却是法律第一次维护了婚姻中的受伤的感情。
我不是猫,但希望你开心。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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