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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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底线
婚内禁不住诱惑
做出不道德之事后
还想全身而退?
除了离婚外
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详情
王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两个女儿,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王某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刘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理由是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多次出轨,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刘某向法庭提交了王某与第三者大量过于亲密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庭审过程中,王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多次出轨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多次出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刘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在判决王某与刘某离婚的同时,赔偿刘某精神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诚,不仅破坏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伤及无辜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一方发现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的,首先要保存好对方出轨的证据,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作为被告时可以在同意离婚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我国,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婚姻关系的维护是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婚姻出现破裂和出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被出轨方而言,其常常会因为精神上的创伤而产生一定的损失。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婚姻出轨造成精神损失的赔偿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精神损失。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婚姻出轨而给受害方精神上造成的伤害、痛苦和不适。这种损失并不具有直接的经济货币价值,但却是实实在在的损失。一旦出现婚姻出轨,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家庭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后果可能十分严重,甚至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因此,我国法律对此类情况制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出轨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应由出轨方承担。具体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确定。一般来说,赔偿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治疗费用。受害方因婚姻出轨而导致的精神损失,可能需要进行心理治疗,此时出轨方应承担相关费用。
2.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如果受害方需要到外地进行心理治疗,出轨方应承担其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费用。
3.精神损失抚慰金。对于受害方的精神损失,出轨方应给予一定的抚慰金补偿,具体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时,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确定赔偿标准。
此外,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离婚的原因是出轨,出轨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在处理婚姻出轨事宜时,不仅要考虑精神损失的赔偿,还需要考虑经济方面的补偿问题。
总之,婚姻出轨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赔偿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以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他人同居生子,后起诉要求离婚。近日,江苏常熟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方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原告姚辰与被告贺昕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姚小文。因生活琐事及原告姚辰与他人同居生子等原因双方发生矛盾。2020年5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姚辰称,其与被告在长达十年时间里无任何和好迹象,并且自己已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全部赠与了被告,已满足了被告的要求。被告贺昕辩称,因原告婚外生育子女,要求给予被告精神损失赔偿金20万元。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姚小文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800元至孩子18周岁,被告也表示同意;双方均表示对孩子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尊重儿子的意见,无需法院处理。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无各自婚前财产,也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关于婚后共同财产,被告提交了两份不动产权证。原告认为,上述两套房产原系原、被告及姚小文共同所有,原告为补偿被告和达到离婚目的,已经把上述两套房屋中原告所持有的份额自愿转让给了被告,上述行为是原、被告按照双方婚内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不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被告对此表示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辰与案外人乔某于2013年非婚生育一子,原告陈述其与乔某同居,但不是以夫妻名义的长期同居。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被告的个人感情,显然在导致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主要过错,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原告已将涉案两套房屋中其所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了被告,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向被告作了倾斜,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金额过高,酌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履行完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该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他人同居生子,后起诉要求离婚。近日,江苏常熟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方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原告姚辰与被告贺昕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姚小文。因生活琐事及原告姚辰与他人同居生子等原因双方发生矛盾。2020年5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姚辰称,其与被告在长达十年时间里无任何和好迹象,并且自己已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全部赠与了被告,已满足了被告的要求。被告贺昕辩称,因原告婚外生育子女,要求给予被告精神损失赔偿金20万元。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姚小文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800元至孩子18周岁,被告也表示同意;双方均表示对孩子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尊重儿子的意见,无需法院处理。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无各自婚前财产,也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关于婚后共同财产,被告提交了两份不动产权证。原告认为,上述两套房产原系原、被告及姚小文共同所有,原告为补偿被告和达到离婚目的,已经把上述两套房屋中原告所持有的份额自愿转让给了被告,上述行为是原、被告按照双方婚内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不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被告对此表示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辰与案外人乔某于2013年非婚生育一子,原告陈述其与乔某同居,但不是以夫妻名义的长期同居。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被告的个人感情,显然在导致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主要过错,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原告已将涉案两套房屋中其所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了被告,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向被告作了倾斜,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金额过高,酌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履行完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该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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