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杨婚内出轨被妻子玲玲发现,随即向玲玲出具承诺书,约定如果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就净身出户。大杨恶习不改,玲玲诉至法院要求其净身出户。“若出轨,则净身出户”的承诺,离婚时有效吗?
——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未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大杨出具的“承诺书”属于夫妻忠诚协议范畴,是指夫妻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赔偿责任的协议。作为涉及身份关系的婚内协议,忠诚协议本质上具有合约性质,当事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但也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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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经常接到当事人的这样咨询电话:张律师,我发现对方出轨了,我要让他净身出户。往往我的回复会让他们大失所望。法律上并没有净身出户这个说法,哪怕对方犯了再严重的错误。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本文根据代理案件的经验并结合法院的实际判决做出详细分析,欢迎阅读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法条内容的表述上来看,“照顾无过错方”仅仅是分割财产的一个原则,法律并没规定具体的照顾标准,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多分百分之十,什么情况下多分百分之二十等等。所以法院判决也是法官根据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经济条件等等具体的案件情况作出判决。但是提醒大家注意,出轨还主要是由道德调整,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大。除非存在重婚、长期同居这些相当恶劣的程度,在分割财产上有一定比例的倾斜,其他一般情况下对分割财产的影响微乎其微。在我们处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因为对方过错能够多分到百分之二十的财产已经是极个别案例了。
我听过很多人跟我说,张律师,法律实在是太不公平了,对方出轨,毁了整个家庭,却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这也就是我要做这期视频的目的,我要告诉大家,婚姻是需要两个人共同经营的,有了问题要及时沟通解决,而不能等到离婚时再算总账,对于情感账,法律是没办法算的,情感上受到的损失,法律也无法帮你填平。
所以,一方出轨,法律也不能让他净身出户,你明白了吗?如有您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头条创作挑战赛#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离婚率的逐渐上升,一些女性对于婚姻家庭生活产生了恐惧与不信任感。为了内心的踏实、稳定,一些女性在婚前或婚后选择签下夫妻“忠诚协议”,其内容主要涉及若男方婚内出轨,就自愿净身出户等等,其目的在于约束男性的婚后行为,为夫妻之间的诚实衷信提供基本保障。
那么,一纸“忠诚协议”真的能够让婚姻中的过错方“净身出户”吗?
陈某(女)与全某(男)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相处一年半后双方觉得彼此都很合拍,故而选择登记结婚,走进了婚姻殿堂。婚后陈某很快怀孕了并产下一子,一家人生活幸福美满。
然而,由于陈某生下儿子后一直没有上班,日子久了慢慢的患上了轻度抑郁,她一直觉得全某与自己年龄相差太多,自己生了孩子身材也不好了,全某一定会嫌弃自己年纪大,去外面找寻新鲜感。故而在某天争吵后,要求全某写下了一纸“忠诚协议”。
协议中明确写着:如果全某对待婚姻不忠诚,出现婚内出轨等过错行为,那么其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和车辆等一切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均归陈某所有,离婚后全某净身出户。
三年后,全某真的婚内出轨,与同事孙某私下多次秘密约会,被陈某撞破。但陈某为挽回全某,更好的抚养孩子,不愿离婚。
全某见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陈某见全某诉至法院,开庭时便出具了全某出轨的证据材料及其书写的“忠诚协议”,请求法院判决全某净身出户。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将夫妻婚后全部共同财产判予陈某。
相信很多人对于上面的案例中,陈某为维护婚姻稳定与全某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效力问题都比较关注。
当前,我国社会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存在一些分歧的。
一部分人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认可、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对于双方婚后的行为进行约束的结果。
从民法角度来讲,双方自愿达成合意而形成的协议,是应当共同遵照执行的。所以,自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忠诚协议”,在离婚时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法院是应当进行考虑并依据此协议进行财产分配的。
因此,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另一部分人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基于此规定之上的夫妻之间忠诚义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义务,而更多的是道德上的束缚。
所以基于夫妻忠诚义务之上而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虽然可能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基于道德之上的忠诚协议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故而法律不应赋予其法律之上的强制执行力。
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夫妻之间已经成立的忠诚协议,如果能够证明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等无效情形,虽然不存在法律之上的强制执行力,不能够作为离婚时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或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的法律依据,但是其存在还是具有一定的意义的。
虽然“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具体条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方是要给予一定的分配倾斜的。
这里的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划分,并不仅仅限制于是否存在婚内出轨等不忠诚的行为,还应包括不履行相互扶养的义务、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
这也就意味着,基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无过错方为实现协议真实履行,必然会在发现异常后,积极的获取过错方的出轨证据。
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有利于在离婚诉讼中,实现对于在婚姻生活中出现过错行为的一方,要求其承担处于财产分配不利地位的不良后果的结果。
另外,对于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夫妻之间忠诚、尊重的道德认知的完全认可。
我们可以看到,“忠诚协议”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夫妻双方的道德义务,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夫妻间为举证而进行捉奸等负面不良影响。其利弊,或许只有当事人自己能够体会。
可能有些人会说,现实社会中,经常听到身边有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净身出户的故事。我们认为,在一些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案例中,如果夫妻双方自愿遵照“忠诚协议”内容执行,过错方自愿“净身出户”的情况也是会出现的。
另外,对于夫妻“忠诚协议”中涉及的子女抚养问题,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此类内容涉及到身份关系,身份关系不能经双方约定而发生改变,身份关系应以法律进行约束与维护。
在一段良性的婚姻关系里面,其实是不应以类似“忠诚协议”这样的东西予以约束和规制的。“忠诚协议”的存在似乎让良好的婚姻生活变了味道。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内出轨等问题的发生的确呈现着不断上升的趋势。
女性作为一段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意图通过“忠诚协议”来给自己的婚姻上一道“保险”,其心理活动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回归到我们开篇的案例中,陈某与全某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到底能不能使得过错方全某“净身出户”呢?答案或许是否定的。
“忠诚协议”可以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自愿遵照执行,但是在诉讼离婚中,基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法院通常是不会依据“忠诚协议”内容判决婚内出轨的过错方“净身出户”的。
看似一纸小小的“忠诚协议”,关乎着夫妻间的彼此信任与忠诚。对于其意义和作用,我们不予置评,或许只有身处在婚姻生活中的人才能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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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离婚率的逐渐上升,一些女性对于婚姻家庭生活产生了恐惧与不信任感。为了内心的踏实、稳定,一些女性在婚前或婚后选择签下夫妻“忠诚协议”,其内容主要涉及若男方婚内出轨,就自愿净身出户等等,其目的在于约束男性的婚后行为,为夫妻之间的诚实衷信提供基本保障。
那么,一纸“忠诚协议”真的能够让婚姻中的过错方“净身出户”吗?
陈某(女)与全某(男)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相处一年半后双方觉得彼此都很合拍,故而选择登记结婚,走进了婚姻殿堂。婚后陈某很快怀孕了并产下一子,一家人生活幸福美满。
然而,由于陈某生下儿子后一直没有上班,日子久了慢慢的患上了轻度抑郁,她一直觉得全某与自己年龄相差太多,自己生了孩子身材也不好了,全某一定会嫌弃自己年纪大,去外面找寻新鲜感。故而在某天争吵后,要求全某写下了一纸“忠诚协议”。
协议中明确写着:如果全某对待婚姻不忠诚,出现婚内出轨等过错行为,那么其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和车辆等一切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均归陈某所有,离婚后全某净身出户。
三年后,全某真的婚内出轨,与同事孙某私下多次秘密约会,被陈某撞破。但陈某为挽回全某,更好的抚养孩子,不愿离婚。
全某见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陈某见全某诉至法院,开庭时便出具了全某出轨的证据材料及其书写的“忠诚协议”,请求法院判决全某净身出户。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将夫妻婚后全部共同财产判予陈某。
相信很多人对于上面的案例中,陈某为维护婚姻稳定与全某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效力问题都比较关注。
当前,我国社会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存在一些分歧的。
一部分人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认可、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对于双方婚后的行为进行约束的结果。
从民法角度来讲,双方自愿达成合意而形成的协议,是应当共同遵照执行的。所以,自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忠诚协议”,在离婚时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法院是应当进行考虑并依据此协议进行财产分配的。
因此,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另一部分人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基于此规定之上的夫妻之间忠诚义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义务,而更多的是道德上的束缚。
所以基于夫妻忠诚义务之上而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虽然可能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基于道德之上的忠诚协议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故而法律不应赋予其法律之上的强制执行力。
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夫妻之间已经成立的忠诚协议,如果能够证明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等无效情形,虽然不存在法律之上的强制执行力,不能够作为离婚时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或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的法律依据,但是其存在还是具有一定的意义的。
虽然“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具体条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方是要给予一定的分配倾斜的。
这里的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划分,并不仅仅限制于是否存在婚内出轨等不忠诚的行为,还应包括不履行相互扶养的义务、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
这也就意味着,基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无过错方为实现协议真实履行,必然会在发现异常后,积极的获取过错方的出轨证据。
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有利于在离婚诉讼中,实现对于在婚姻生活中出现过错行为的一方,要求其承担处于财产分配不利地位的不良后果的结果。
另外,对于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夫妻之间忠诚、尊重的道德认知的完全认可。
我们可以看到,“忠诚协议”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夫妻双方的道德义务,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夫妻间为举证而进行捉奸等负面不良影响。其利弊,或许只有当事人自己能够体会。
可能有些人会说,现实社会中,经常听到身边有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净身出户的故事。我们认为,在一些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案例中,如果夫妻双方自愿遵照“忠诚协议”内容执行,过错方自愿“净身出户”的情况也是会出现的。
另外,对于夫妻“忠诚协议”中涉及的子女抚养问题,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此类内容涉及到身份关系,身份关系不能经双方约定而发生改变,身份关系应以法律进行约束与维护。
在一段良性的婚姻关系里面,其实是不应以类似“忠诚协议”这样的东西予以约束和规制的。“忠诚协议”的存在似乎让良好的婚姻生活变了味道。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内出轨等问题的发生的确呈现着不断上升的趋势。
女性作为一段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意图通过“忠诚协议”来给自己的婚姻上一道“保险”,其心理活动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回归到我们开篇的案例中,陈某与全某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到底能不能使得过错方全某“净身出户”呢?答案或许是否定的。
“忠诚协议”可以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自愿遵照执行,但是在诉讼离婚中,基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法院通常是不会依据“忠诚协议”内容判决婚内出轨的过错方“净身出户”的。
看似一纸小小的“忠诚协议”,关乎着夫妻间的彼此信任与忠诚。对于其意义和作用,我们不予置评,或许只有身处在婚姻生活中的人才能体会。
因出轨离婚,让对方净身出户,法院能判吗(因出轨离婚,让对方净身出户,法院能判吗?)
对于故意持刀伤人能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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