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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分类有哪些种类(夫妻个人债务的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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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2 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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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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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与个人财产债务的范围与认定

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的重要部分,因此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就显得较为重要。本文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我国法律对于夫妻财产、债务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若夫妻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约定,就按照约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约定,适用法律规定。


1.法定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条中所指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泛指工资性质的收入,除了工资之外还包括补贴、奖金、福利、股份期权等。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包括农民耕种、养殖获得的收益,也包括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收益,还包括股权分红收益等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如发表文章获得的稿费、发明创造产品后转让专利获得的专利转让费等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一方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一方通过遗嘱继承、接受赠与的财产,若遗嘱人、赠与人没有明确指定只归属一方,也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若将一方因为遗嘱、受赠得到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违背了遗嘱人、赠与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五)其他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约定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比如约定婚内各自的收入都属于各自单独所有或者都属于一方所有等等。归属规则由双方自由约定,不过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应,对双方才具有约束力。




二、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拥有的财产,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所有。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前文已经做过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仅限于生活上使用的、价值不大的、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的物品。如果是一些仅由一方使用但是为家庭生活服务的物品如吸尘器、洗衣机等则不在此列。还有一些价值较大的专属于一方使用的物品如名表、名包等因为其价值较大且不是生活必需品,所以也不被认为是个人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项为法律的兜底条款,给予法院一定的自主裁量权,应当包括(1)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的用于满足配偶一方的职业需要的书籍、工具等财产;(2)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奖励给夫妻一方的带有纪念意义的奖章、奖品等;(3)婚后作出的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三、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别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机遇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法条可知,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以下几类: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或者双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2.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确认,如事前签字或者事后确认的债务;3.夫或妻一方确认,债务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婚内,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者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来偿还。离婚后,原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或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若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




四、个人债务


与共同债务相对应,夫妻一方从事与共同生活无关的活动所负债务或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支出的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资助没有法定扶养、 赡养、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 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益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负担或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综上,个人债务应当满足:1.只经过一方的确认2.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3.数额较大。


以上就是对这些问题的简单解答,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私信咨询。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


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没有孩子的夫妻,不会面临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但是必然会面临着财产的分割。今天我们就来分享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


1.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解释为:①夫妻双方明确承认是夫妻债务的;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③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是却是为家庭日常生活举债的。


2.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识表示的除外。


这里的关键词在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具体哪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的债务。


4.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


5.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


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识表示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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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三)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四)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七)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之间,不仅可以对财产分配做出约定,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双方约定,划分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此时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优先适用约定。但夫妻之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除非债权人知晓,并且经过债权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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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规定,以下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三)其他应当归夫妻的债务。


一、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三)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四)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七)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之间,不仅可以对财产分配做出约定,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双方约定,划分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此时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优先适用约定。但夫妻之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除非债权人知晓,并且经过债权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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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规定,以下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三)其他应当归夫妻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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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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