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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了孩子抚养费怎么算(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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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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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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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数额,确定后还能变吗?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别两宽,但孩子却是彼此永远割不断的纽带。伴随未成年子女成长,抚养费成为了离异家庭中双方难以避免的问题。但大多市民对此还存在很多认识误区。


9 月 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一起近日审理的案件,告诉大家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应该怎么给?


蒋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婚生子蒋小某出生。2011年5月,蒋某与刘某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蒋小某的抚养权归蒋某,刘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至蒋小某18周岁时止。2020年12月,蒋小某不幸摔伤,住院花费6万余元。2021年9月,蒋小某参加课外培训,费用2万元。


2021年10月,蒋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给付蒋小某自2016年9月份以来拖欠的抚养费、蒋小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课外培训费,并请求自2021年9月起,提高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


庭审中,刘某称,因蒋某拒绝其探望子女,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刘某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无力承担高额的抚养费,并对蒋小某参加高价课外兴趣培训班的事项提出质疑;刘某已与蒋某约定抚养费数额,对于蒋小某诉请其承担医疗费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予认可。


上述案例中,蒋某和刘某


在蒋小某的抚养费问题上


都存在一定误区,孰是孰非?


×


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数额,一经确定不能变更?


据市中院法官张舒介绍,当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


一是增加抚养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可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二是减少抚养费。当负有抚养义务一方出现重大疾病、失业等收入骤减,无力承担原抚养费的,可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但义务方减少抚养费情况消失后,未成年子女仍可另行起诉恢复或者增加抚养费。


本案中,蒋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签订日期为2011年5月,至今已有十余年之久,在此期间,物价、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都发生了变化,每月400元的抚养费显然已不能满足蒋小某的实际生活需要,蒋小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


×


支付抚养费后,可以不再向子女支付其他费用?


张舒称,在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予,首先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考虑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本案中,蒋小某因意外摔伤住院,花费了大额医疗费用,属于因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如蒋某提供了正规医院的诊断记录、医疗费票据等证明材料,法院可以据此判令刘某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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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承担子女日常所有花销?


抚养费的确定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遵循必要原则。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在未成年子女存在大量培训费支出时,需结合子女实际需要、抚养义务方有无事先同意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作综合判断。


本案中,蒋某自述蒋小某参加了多个课外兴趣培训班,培训费2万元。虽然法律鼓励为了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适当让孩子参加课外培训,但培训项目要根据父母的负担能力及孩子的兴趣、实际需要等因素决定,不能为了攀比等,随意选择超出父母经济条件及孩子成长负荷的课外培训。蒋小某参加的培训班价格已明显超出正常求学孩子的平均水平,蒋某未告知刘某并征得其同意或不提出明确反对,刘某在此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用承担此类超常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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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望子女就不给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另一方探望的阻挠,并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履行相关探望子女的裁判文书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若经查实,刘某无特殊事由而拖欠抚养费,则刘某应当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转自:冰城 客户端


记者王冠



抚养费如何计算?

很多人咨询律师都会问到一些问题:


抚养费确定之后还能变吗?


不让看孩子,抚养费还要给吗?


给了抚养费,对方不用在孩子身上怎么办?


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那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呢?


首先与义务人的收入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如下:


1.义务人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固定收入的比例。


除了义务人的收入,抚养费的标准还需要综合考虑子女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多方因素。


当然,抚养费的确定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遵循必要原则。法律并不鼓励超前或者奢侈的需求,因此当未成年人存在大量课外辅导班、培训费支出时,需要结合子女实际需要、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及双方经济能力等作综合判断。


抚养费确定之后,金额还能变吗?


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与增加抚养费不同,法律并没有规定父母可以减少抚养费的支付。但如果父母确实因客观原因导致经济收入明显下降,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的生活水平,例如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在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


不能探视孩子,能拒付抚养费吗?


当然不能。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的可以探望孩子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探望权的形成或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为前提。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消,更不能互为前提。因此,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另一方探望权的阻挠,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如果存在阻碍探望子女的情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护自己探望子女的合法权利。


婚姻不是一条简单的路,有人白头偕老,有人一别两宽,但孩子是父母永远的牵挂。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孩子成长、教育、生活等设立的,维护的是孩子的身心健康。抚养费的确定和履行应当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考量。作为父母,更应该站在孩子的角度,为孩子健康快乐成长考虑,切实履行父母的职责。


离婚后如何带娃?抚养费谁说了算?

上海某男子有4套房离婚后只给600元抚养费,男子月入上万拒付儿子抚养费被判刑,常州一男子发现儿子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新闻层出不穷,夫妻双方离婚后因抚养费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抚养费不应仅仅是父母协商一致的结果或法院文书中记载的一个数字,它更应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殷切期待与深厚关爱。


抚养费还能按日核算?


马女士与樊先生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母亲马女士共同生活,樊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后樊先生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但在2019年9月只支付了1000元,原因是樊先生认为女儿在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与其一起生活,应扣除此期间的抚养费,而马女士认为4000元抚养费不应该扣除,故将樊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樊先生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后其一直按约履行。2019年7月13日至8月8日父女一起生活26天,其间樊先生不可避免地会为女儿支出费用,但孩子的抚养费不仅包括吃、喝等生活费用,还应包含教育费支出,而教育费是系统的花销,不宜按日核算,因此法院对樊先生在与女儿生活期间应给付的抚养费酌情予以考虑,最后判决樊先生给付女儿抚养费一千元。


【说法】


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法官助理高艺林解释,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物质、经济、生活上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生活的物质基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作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必须涵盖在抚养费范围之内,但是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绝不只限于上述三种,当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其他合理费用时,父母同样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对非婚生子女可以少承担义务?


小胡系胡母与刘先生的非婚生女。小胡以抚养费纠纷为由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1300元增加到每月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小胡的生活费、教育费用支出必定有所增加,故其要求刘先生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一审法院根据小胡的实际需要及刘先生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依法酌定每月抚养费数额为1500元。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小胡为非婚生子女,其出生未经其同意,故要求承担较少的抚养义务。二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刘先生以小胡为非婚生子女为由要求承担较少抚养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高艺林解释,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父母恋爱或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因此,即使父母分开了,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这里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而非子女,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不应和婚生子女有所区别。


抚养费可以想加就加?


康女士与盖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2016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盖先生抚养,康女士在每月30日前向盖先生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后因孩子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康女士与盖先生协商一致自2019年9月起变更抚育费为每月2500元。2020年,盖先生将康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每月6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盖先生虽以其女2019年9月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为由要求康女士增加抚育费,但其亦自认康女士已因同样事由于2019年9月起将抚育费自1500元增加至2500元,孩子此后各项支出无变化。根据康女士、盖先生的月收入核算,双方所应负担的抚养费总额足以使得孩子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据此,盖先生要求康女士增加抚育费、支付抚养费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高艺林解释,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因双方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从开始给付抚养费到给付义务消失,常常会经历比较长的时间。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育、医疗等的需求变化,都可能导致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给付期限不足以满足子女的现实需求。此时,应当允许子女在合理范围内向父母继续主张抚养费。


人民法院对抚养费分担的裁判,应该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一要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二要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要根据父母双方各自实际负担能力来合理分担。


父母要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尤其是夫妻离婚后更应该及时支付抚养费给予孩子成长经济上的保障;但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法定情形下可要求增加。除此之外,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更应包含物质之外的教育与培养,给孩子创造健康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文/本报记者 宋霞



上海某男子有4套房离婚后只给600元抚养费,男子月入上万拒付儿子抚养费被判刑,常州一男子发现儿子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新闻层出不穷,夫妻双方离婚后因抚养费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抚养费不应仅仅是父母协商一致的结果或法院文书中记载的一个数字,它更应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殷切期待与深厚关爱。


抚养费还能按日核算?


马女士与樊先生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母亲马女士共同生活,樊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后樊先生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但在2019年9月只支付了1000元,原因是樊先生认为女儿在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与其一起生活,应扣除此期间的抚养费,而马女士认为4000元抚养费不应该扣除,故将樊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樊先生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后其一直按约履行。2019年7月13日至8月8日父女一起生活26天,其间樊先生不可避免地会为女儿支出费用,但孩子的抚养费不仅包括吃、喝等生活费用,还应包含教育费支出,而教育费是系统的花销,不宜按日核算,因此法院对樊先生在与女儿生活期间应给付的抚养费酌情予以考虑,最后判决樊先生给付女儿抚养费一千元。


【说法】


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法官助理高艺林解释,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物质、经济、生活上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生活的物质基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作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必须涵盖在抚养费范围之内,但是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绝不只限于上述三种,当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其他合理费用时,父母同样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对非婚生子女可以少承担义务?


小胡系胡母与刘先生的非婚生女。小胡以抚养费纠纷为由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1300元增加到每月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小胡的生活费、教育费用支出必定有所增加,故其要求刘先生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一审法院根据小胡的实际需要及刘先生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依法酌定每月抚养费数额为1500元。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小胡为非婚生子女,其出生未经其同意,故要求承担较少的抚养义务。二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刘先生以小胡为非婚生子女为由要求承担较少抚养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高艺林解释,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父母恋爱或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因此,即使父母分开了,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这里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而非子女,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不应和婚生子女有所区别。


抚养费可以想加就加?


康女士与盖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2016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盖先生抚养,康女士在每月30日前向盖先生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后因孩子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康女士与盖先生协商一致自2019年9月起变更抚育费为每月2500元。2020年,盖先生将康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每月6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盖先生虽以其女2019年9月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为由要求康女士增加抚育费,但其亦自认康女士已因同样事由于2019年9月起将抚育费自1500元增加至2500元,孩子此后各项支出无变化。根据康女士、盖先生的月收入核算,双方所应负担的抚养费总额足以使得孩子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据此,盖先生要求康女士增加抚育费、支付抚养费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高艺林解释,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因双方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从开始给付抚养费到给付义务消失,常常会经历比较长的时间。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育、医疗等的需求变化,都可能导致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给付期限不足以满足子女的现实需求。此时,应当允许子女在合理范围内向父母继续主张抚养费。


人民法院对抚养费分担的裁判,应该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一要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二要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要根据父母双方各自实际负担能力来合理分担。


父母要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尤其是夫妻离婚后更应该及时支付抚养费给予孩子成长经济上的保障;但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法定情形下可要求增加。除此之外,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更应包含物质之外的教育与培养,给孩子创造健康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文/本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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