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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可以过户给两岁小孩吗(离婚时房产能过户给两岁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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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0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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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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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子女还能拥有居住权吗?法院这样判

父母离婚后,将共有房产过户给孩子,但约定一方能永久居住,这样的约定是否能办理居住权登记?近日,广州越秀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居住权的案件。


离婚后将房产赠女儿 但约定父亲能居住到终老


王先生和潘女士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儿小王。2015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愿意将共有的某房产产权转给女儿小王所有,在离婚后将房产转至女儿名下,上述房屋王先生仍拥有居住权、居住到终老等。


离婚后,王先生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直到2017年自愿搬离了涉案房屋。后来,王先生发现房屋被潘女士换成了电子密码锁,且不愿将密码告知,导致他不能使用房屋。


王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要求潘女士及小王向其交付房屋钥匙及可长期使用的电子入门密码,并要求潘女士及小王协助配合其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涉案房屋的居住权登记。


潘女士及小王答辩称,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签订时仅约定王先生拥有居住权,并没有约定要为其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是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在2015年达成的房屋居住约定不符合居住权的性质,民法典无法律溯及力。且认为王先生是因再婚重组家庭自愿搬离房屋,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房屋居住权。


法院查明,潘女士曾在2019年起诉王先生,请求王先生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协助其将涉案房屋全部产权过户至小王名下。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潘女士、小王共同表示,因离婚手续已办理完毕,已具备将房产赠与小王的条件,且房屋过户后王先生的居住权并不受影响,可随时回家居住,故王先生、潘女士理应履行赠与。


该案遂判决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小王所有。其后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小王名下。案件的民事判决所述,“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同时,该《离婚协议书》亦明确约定“上述房屋男方仍拥有居住权,居住到终老”,该约定亦应当视为赠与行为所附的另一条件,被告小王作为接受赠与人,清楚知道涉案房屋是附条件的赠与,应当受该条件约束。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六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的规定,确认原告王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被告小王应协同王先生前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居住期限自实际登记之日起至王先生死亡之日止的居住权登记手续;两被告向王先生交付涉案房屋钥匙及告知其电子锁密码。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应遵循诚信原则


越秀法院梁志铭法官指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物权编中创设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并对其进行了专门规定。


涉案的居住权协议虽然形成于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该协议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故王先生在本案中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办理居住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潘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王先生的居住权益,而且其与小王在另案诉讼中也曾表示“王先生的居住权并不受影响,可随时回家居住”。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人们应当对自己在民事诉讼中的言词负责,不得随意作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即民事诉讼中的“禁反言”原则。忠于事实,诚信诉讼才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最优途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干货,夫妻离婚房产给孩子也不能随意处置

接到咨询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想把唯一的房子过户给孩子,问如果自己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是不是以后自己就可以处置房子,和对方就没有关系了!实际情况是,即使你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将房子过户给了孩子,如果以后想把房子卖掉,仍需要对方的签字同意才可以!


能否在离婚前独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一半过户给孩子?





当事人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所能想出来的方案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有些分割方案仅是局限于夫妻之间,另外一些则会涉及到其他人,比如把房屋赠与给孩子。今天,本离婚律师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性质是共同共有。由于性格不和,婚后矛盾不断,加之男方婚后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虽然双方都希望离婚,但是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问题存在分歧,一时找不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对于该房屋,女方希望能将其留给孩子,所以希望在离婚前双方能够共同办理房屋过户给孩子的手续。而男方则坚决不肯,坚持要平均分割。于是,房屋的处理分歧成了双方离婚的最大障碍。思来想去,女方想到了一个分为两步走的解决方法,第一步是在离婚前自己先把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孩子。第二步则是发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解决剩余一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最终的结果则是男方只能在离婚时得到全部房屋所有权的四分之一。于是,女方拿着这个自认为很不错的该方案来征询本律师的意见。


对于女方所想到的这个方案,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可能实现的。理由是女方对于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理解采用了双重标准。即女方既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同时又认为其中的一半是属于自己单独所有的。这种自相矛盾的观点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既然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又何来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呢?那所谓的一半的份额只是在离婚时才可能实现的情况,而在离婚前是根本不存在单独属于女方个人的一半份额的。因此,在离婚前除非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女方无法独自将房屋的一半份额赠与给孩子。




有意思的是女方在接下来的方案的第二步中又不自觉地将剩下的一半房屋所有权设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并认为在离婚时可以由法院平均分割。然而,实际上女方连上述方案的第一步都不可能实现,又怎么可能实现方案的第二步呢?


综上,对于争议房屋的解决方法应该是:或者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由法院就房屋所有权的全部进行依法分割。至于法官是否进行平均分割,还要视具体案情来定。






当事人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所能想出来的方案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有些分割方案仅是局限于夫妻之间,另外一些则会涉及到其他人,比如把房屋赠与给孩子。今天,本离婚律师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性质是共同共有。由于性格不和,婚后矛盾不断,加之男方婚后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虽然双方都希望离婚,但是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问题存在分歧,一时找不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对于该房屋,女方希望能将其留给孩子,所以希望在离婚前双方能够共同办理房屋过户给孩子的手续。而男方则坚决不肯,坚持要平均分割。于是,房屋的处理分歧成了双方离婚的最大障碍。思来想去,女方想到了一个分为两步走的解决方法,第一步是在离婚前自己先把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孩子。第二步则是发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解决剩余一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最终的结果则是男方只能在离婚时得到全部房屋所有权的四分之一。于是,女方拿着这个自认为很不错的该方案来征询本律师的意见。


对于女方所想到的这个方案,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可能实现的。理由是女方对于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理解采用了双重标准。即女方既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同时又认为其中的一半是属于自己单独所有的。这种自相矛盾的观点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既然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又何来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呢?那所谓的一半的份额只是在离婚时才可能实现的情况,而在离婚前是根本不存在单独属于女方个人的一半份额的。因此,在离婚前除非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女方无法独自将房屋的一半份额赠与给孩子。




有意思的是女方在接下来的方案的第二步中又不自觉地将剩下的一半房屋所有权设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并认为在离婚时可以由法院平均分割。然而,实际上女方连上述方案的第一步都不可能实现,又怎么可能实现方案的第二步呢?


综上,对于争议房屋的解决方法应该是:或者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由法院就房屋所有权的全部进行依法分割。至于法官是否进行平均分割,还要视具体案情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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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0月2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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