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离婚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现在离婚离婚财产纠纷也是我们大家需要详细了解的,毕竟离婚后因为财产纠纷闹的不可开交的多的是,那离婚后有哪些离婚财产纠纷?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1、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如果因履行离婚协议而发生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虽然当事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双方在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引起的争议。一方可以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当然,除非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3、离婚后,如果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让、出售、破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可以再次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有哪些离婚财产纠纷?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而且现在离婚财产上的纠纷一直都是大家需要重视起来的,毕竟很多时候不到关键时刻不知道对方是什么样的人。
拿到调解书后,王建刚(本文人名除律师外,均为化名)本以为除了孩子的问题,他将和李玲再无瓜葛。没想到,情已了,账却未了,李玲再次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他再拿出20万给她。可王建刚哪还有什么余钱呢?无奈之下,他又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周天明律师。
为什么说“又”呢?这是因为周天明律师已经帮王建刚代理过一次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且取得了让他满意的结果,所以这次被前妻起诉,王建刚也没做他选,再一次走进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周律师帮他应诉维权。
周律师还清楚地记得,王建刚第一次找他寻求法律帮助的场景。三十几岁的人,坐在接待室,愁眉不展。一番交谈后,周律师了解到,王建刚和他妻子李玲2011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又因为自己投资失败,导致两人矛盾越来越多,婚姻难以为继。2020年11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当时只处理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未进行财产分割。
那时,王建刚说他要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委托周律师帮他处理此事。
在周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对王建刚和李玲的财产纠纷之诉做出调解,因李玲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故双方在均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由李玲额外给付王建刚10万元补偿。
眼下李玲再次提起诉讼,就是不服该调解书。她认为法院未处理王建刚的投资事宜,因此再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分得王建刚投资款40万元的一半,即20万元。
周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李玲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进行了分析,认为李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而能够驳回其诉请的关键就在于证明王建刚虽有“投资”,但并无“投资的收益”,随后他指导王建刚提供开办公司但未实际经营、没有收益的相关证据,并做出应诉方案。
法庭上,周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王建刚提供的开办公司但未实际经营、没有收益的相关证据可知,王建刚的投资款并没有李玲主张的40万元之多,且投资均失败,没有任何的收益。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玲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投资收益的存在,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李玲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
二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达成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
三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而引发的纠纷;
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时,一定要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针对本案,区分“投资”和“投资的收益”,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成为了胜诉的关键。
最近,你吃瓜了吗?
有网友吐槽,今年堪称“文娱界离婚元年”,从年初到年末,接连爆出各路明星离婚的新闻,圈里的瓜一波接一波,好不热闹。
在围观吃瓜的同时,也有清醒的粉丝对我们发出了“灵魂拷问”:
好家伙,吃瓜我们没冲在第一线,可说起保险来,我们可是专业的!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离婚后,保险分割的那些事。主要内容如下:
离婚了,保险怎么分?
说起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房子、车子、票子等,但往往忽略了保险,以至于后续出险理赔时,衍生出许多纠纷。
其实,和房子、车子等资产一样,离婚后,有的保险也需要分割。
想要搞清楚离婚后,哪些保险需要分割。我们首先要明确: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
按照《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即便离婚了,也不受影响,无需分割。相应地,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的保险,常见的有下面几类:
(注:上述保险均指的是商业保险)
当然,实际生活中,情况会更加多样,这里只为大家列举了一些比较普遍的例子,但是思路都是一样的。
2、哪些保险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对于共同财产,《民法典》也做了明确解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那么,哪些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对此,我们也进行了梳理:
(注:上述保险均指的是商业保险)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在离婚时,一般是可以 5 / 5 平分的,也就是一人一半。
需要分割的保险,可以怎么分?
上文我们知道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离婚时需要分割。下面,带大家来看看,具体怎么分?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
1、退保,平分现金价值
一般来说,像重疾险、寿险等长期险都有 现金价值,退保能拿回一些钱。如果申请退保,那么退回的现金价值,双方可以平分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割。
这种方式虽然简单,但我们并不建议大家这么做,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大家选择这种方式。
2、不退保,协商补偿另一半保费或保单现价
不愿退保,想继续有保障的话,我们也可以选择协商补偿一定的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给对方。
至于究竟是补偿对方已交保费还是现金价值,主要看哪个更公平。拿年金险来说,前期现金价值比较低,可以协商补偿对方已交保费,这样也不会让对方损失太多。
另外,由于一份保单涉及到交保费的人、被保障的人以及领取保险金的人,不同情况下,协商补偿的操作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通过 1 个案例,来看看具体如何应对。
小丽和小军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 3 份保险,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我们用一张图来帮大家理解:
可以看到,如果被保人想继续持有保障,除了补偿对方保费或现金价值外,还要记得及时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信息,避免保费中断、保单失效;或是后期出险,产生理赔金纠纷等。
接着上面的例子,由于小丽和小军结婚期间,没有要小孩,所以他们的保单分割不涉及到孩子。那如果是孩子的保单,又该怎么处理呢?
一般来说,无论是用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给孩子投保,且受益人写的是孩子,离婚时,这份保险视为对孩子的赠与,是孩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过,投保人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变更,例如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继续交费。
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离婚后的保险分割,我们也找了一个热门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帮到大家。
Q:指定妻子为身故受益人,离婚后出险,理赔金给谁?
得分情况。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也就是说,指定受益人包括指定姓名和身份关系,这也是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所要求的。不过,前些年投保时,也有不少只指定关系或姓名的现象。
不同的指定方式,理赔金给谁,也是千差万别。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和大家好好讲讲。
假设男方和妻子小红结婚期间,给自己买了份定寿,受益人写的是妻子,几年后和小红离了婚,后又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
此时,男方的理赔款给谁?梳理下来,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可以看到,除非当初指定受益人时,只写了小红的名字,男方的身故理赔金才会给前妻小红。其他情形下,将赔给男方的法定继承人或是现任妻子。
现实中也确实有类似的纠纷存在,当然要是闹到了上法院的地步,具体如何赔付,还是要看法院怎么判。
稳妥起见,如果离婚了,还是建议一定要重新梳理受益人的设置,以免出现这种理赔纠纷。
写在最后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固然美好,但如果一段感情确实到了无法挽回了地步,坦然而体面的分开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毕竟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不过,要是真的走到这一步,大家也要记得保护自己应得的利益,安顿好自己的保单,防患于未然。
无论是两个人还是一个人,希望大家都能始终拥有选择权,勇敢追求自己的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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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保险怎么分?
说起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房子、车子、票子等,但往往忽略了保险,以至于后续出险理赔时,衍生出许多纠纷。
其实,和房子、车子等资产一样,离婚后,有的保险也需要分割。
想要搞清楚离婚后,哪些保险需要分割。我们首先要明确: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
按照《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即便离婚了,也不受影响,无需分割。相应地,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的保险,常见的有下面几类:
(注:上述保险均指的是商业保险)
当然,实际生活中,情况会更加多样,这里只为大家列举了一些比较普遍的例子,但是思路都是一样的。
2、哪些保险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对于共同财产,《民法典》也做了明确解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那么,哪些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对此,我们也进行了梳理:
(注:上述保险均指的是商业保险)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在离婚时,一般是可以 5 / 5 平分的,也就是一人一半。
需要分割的保险,可以怎么分?
上文我们知道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离婚时需要分割。下面,带大家来看看,具体怎么分?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
1、退保,平分现金价值
一般来说,像重疾险、寿险等长期险都有 现金价值,退保能拿回一些钱。如果申请退保,那么退回的现金价值,双方可以平分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割。
这种方式虽然简单,但我们并不建议大家这么做,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大家选择这种方式。
2、不退保,协商补偿另一半保费或保单现价
不愿退保,想继续有保障的话,我们也可以选择协商补偿一定的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给对方。
至于究竟是补偿对方已交保费还是现金价值,主要看哪个更公平。拿年金险来说,前期现金价值比较低,可以协商补偿对方已交保费,这样也不会让对方损失太多。
另外,由于一份保单涉及到交保费的人、被保障的人以及领取保险金的人,不同情况下,协商补偿的操作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通过 1 个案例,来看看具体如何应对。
小丽和小军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 3 份保险,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我们用一张图来帮大家理解:
可以看到,如果被保人想继续持有保障,除了补偿对方保费或现金价值外,还要记得及时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信息,避免保费中断、保单失效;或是后期出险,产生理赔金纠纷等。
接着上面的例子,由于小丽和小军结婚期间,没有要小孩,所以他们的保单分割不涉及到孩子。那如果是孩子的保单,又该怎么处理呢?
一般来说,无论是用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给孩子投保,且受益人写的是孩子,离婚时,这份保险视为对孩子的赠与,是孩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过,投保人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变更,例如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继续交费。
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离婚后的保险分割,我们也找了一个热门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帮到大家。
Q:指定妻子为身故受益人,离婚后出险,理赔金给谁?
得分情况。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也就是说,指定受益人包括指定姓名和身份关系,这也是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所要求的。不过,前些年投保时,也有不少只指定关系或姓名的现象。
不同的指定方式,理赔金给谁,也是千差万别。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和大家好好讲讲。
假设男方和妻子小红结婚期间,给自己买了份定寿,受益人写的是妻子,几年后和小红离了婚,后又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
此时,男方的理赔款给谁?梳理下来,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可以看到,除非当初指定受益人时,只写了小红的名字,男方的身故理赔金才会给前妻小红。其他情形下,将赔给男方的法定继承人或是现任妻子。
现实中也确实有类似的纠纷存在,当然要是闹到了上法院的地步,具体如何赔付,还是要看法院怎么判。
稳妥起见,如果离婚了,还是建议一定要重新梳理受益人的设置,以免出现这种理赔纠纷。
写在最后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固然美好,但如果一段感情确实到了无法挽回了地步,坦然而体面的分开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毕竟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不过,要是真的走到这一步,大家也要记得保护自己应得的利益,安顿好自己的保单,防患于未然。
无论是两个人还是一个人,希望大家都能始终拥有选择权,勇敢追求自己的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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