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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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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30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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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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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十二种常见情形

2023年1月10日,腾讯向全员发送的一份邮件中通报了近期反腐败的情况,共有48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或内部管理不当等问题,触犯“腾讯高压线”而受到处罚,其中既有基层员工,也有诸如组长等干部,还包括业务部门副总经理等中层干部。2023年1月17日,吃播IP“浪胃仙”争夺战有了新动态,创始人游某梅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渝北警方已移交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理,目前已被逮捕,案件暂时还未移送审查起诉。同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游某梅掌握的抖音、快手“浪胃仙”直播账号属天权星传媒公司所有,并判决其将账号、密码交付。游某梅上诉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了游某梅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对于企业和企业高管而言,职务侵占罪并不遥远。


一、何为职务侵占?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职工。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则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根据1999年7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的单位,其财产权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换句话说,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为职务犯罪中“单位”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法发【2008】33号)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指向的被害单位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委员会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被害单位,工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行为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犯罪主体。3、入罪和处罚标准构成职务侵占罪,占有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追诉标准调整为3万元以上,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统一了入罪标准。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数额,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民交叉法律圈还未检索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数额标准,具体会根据不同省市的经济水平做出不同的数额标准。


二、企业高管构成职务侵占罪的12种常见情形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刑民交叉法律圈检索了涉及职务侵占罪的判例、新闻报道等,总结出企业高管等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的12种常见情形。特别说明的是,下述提及12种情形或行为系可能而非绝对被人民法院定罪,具体案件可向刑民交叉法律圈进行咨询。


1、股东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股东出资设立了公司,其出资的所有权已然转移至公司,不再属于股东个人所有,切不可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关系。现实是,很多民营企业的股东都有亲朋好友的关系,这就造成股东利用其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原本属于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或者想当然的认为公司财产就是个人的财产。有的企业在发生公司控制权之争时,往往又会争先恐后的擅自占有、私分公司所有的财产。有的股东甚至偷梁换柱,擅自将公司财产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股东的上述行为,则必然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例快报:《上海法治报》2023年1月13日以“昔日合伙兄弟反目,设局侵夺钱款”为题,报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昔日好兄弟合伙创业,承接某知名连锁便利店咖啡机安装服务。生意越做越大之时,两人却心生嫌隙关系破裂,进而反目成仇。好兄弟设局通过一系列违法操作,自导自演了一出“复仇大戏”,侵占了属于原公司的200余万元应收账款。詹某本人没有分清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私产的关系,怂恿他的朋友们为了所谓的江湖义气作伪证,签假合同,甚至提起虚假诉讼骗过法庭。2021年10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4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毛某和王某作为职务侵占罪共犯,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2、大股东非法占有小股东股权的行为很多企业的小股东都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股权甚至由大股东或负责公司运营的股东支配、代持等。一旦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有些股东会比较任性,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采取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股权等。该情形到底属于公司法领域的民事纠纷,还是构成职务侵占,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但刑民交叉法律圈通过检索发现,2005年6月24日公安部经侦局发布的《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中却规定,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行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实践中,常常出现董监高设置虚假账目,侵占公司财产,或者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或者其他物品。


4、公司员工虚构不存在的业务侵占公司财物行为案例快报:2023年1月,某公司广州分公司报警,称怀疑该公司集团客户经理李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充值优惠活动,非法侵占该公司150余万元,造成公司损失300余万元。接报后,海珠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随后将李某抓获归案。经查,李某任职集团客户经理,负责拓展集团客户。2019年至2022年2月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他人向外界宣传,虚构充值优惠活动,向参与充值活动的客户共收取150余万元的费用。经审讯,李某对其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5、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约私下收取货款后占为己有行为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之后将客户支付的货款占为己有。有些公司管理混乱,将空白合同交由业务人员,本意是为了便于业务人员的签单,还有的为业务人员提供空白介绍信等。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单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而公司员工非法占有货款行为,则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6、将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的行为案例快报:原长客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某利用职务便利,使自己控股的某公司以空调设备租赁投资收益的形式,非法侵占长客集团人民币1500多万元,案发后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7、将合法持有的单位财物变为个人所有的行为很多时候,一些企业的工作人员会管理、经手、使用本公司的财物,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诸如将占有的设备等财产标价出售,或者隐匿保管物,谎称被盗窃、遗失等。


8、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私下分配的行为案例快报:某公司杜某,伙同另两位副总,利用管理总公司的职权,将各分公司车辆投保业务收归总公司统一管理,并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手续费由总公司与保险公司结算。在收到保险公司给付的应归总公司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后,三人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处理程序,私下擅自决定将部分保险手续费分配给公司部分高层管理人员。案发后,人民法院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9、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报销个人费用行为公司的股东或高管,恶意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或者虚报、多报个人费用,侵占公司财产。案例快报:某公司张某不仅擅自支取公司资金用于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相关费用以不同名义在公司报销。


10、制作虚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骗取公司财产行为案例快报:夏某在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本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等人,利用各自职务之便,采取制作假工资表的方法,套取公司资金,以发放奖金等名义侵吞公司财物,先后作案23起,获取赃款40多万元。案发后,人民法院将上述几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判刑八年。


11、为公司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的行为案例快报:魏某系某公司总经理,利用负责采购工程建设钢材的职务便利,指使手下工作人民孙某与钢材供应商青岛某机电公司总经理王某,商定在每吨钢材款的价格上虚报人民币300元。后王某将生物公司支付钢材款中虚报的60多万元转账给魏某;魏某还利用负责某工程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与承建商高某、曹某等预谋,虚报工程款1500多万元。后高某、曹某将生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虚报的1300多万元转账给魏某个人使用。案发后,人民法院以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六年。


12、委派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第三方公司工作而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的行为很多企业家会注册或参股多个公司,故经常发生人员混同管理的问题。案例快报:A公司总经理魏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指使公司员工为其个人注册的B公司、C公司工作,所花费20多万元费用均由A公司负担。案发后,人民法院判决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预防企业高管职务犯罪的合规建议刑事风险,贯穿于企业的从生到死,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从带来刑事风险的主体来说,可能是企业内部的股东、管理人员以及员工,也可能


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职务侵占犯罪活动发生的概率越来越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呢?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呢?


网友询问:


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晨曦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


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


(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晨曦律师解析:


数额问题:在职务侵占罪中,侵占财产的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在职务侵占中,犯罪对象多种多样,对于货币、资金这样可以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本地区有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理。但对于那些不能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能单一采信受害单位关于财物价值的陈述。


几种常见情况的性质认定: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以职务侵占认定,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侵犯的客体只能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自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履行承包义务,而仍以承包财产履行承包期间所造成的债务的,笔者认为仍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其占有行为只是为了迫使单位履行义务,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名义。吸收挂靠集体的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企业负责人就是个私经营者,只是为了企业在形式上更符合集体所有制而招用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工作人员,企业的实质就是个私企业。经营者既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对财产的处置实质上并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孙晨曦律师简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七年检察院工作经历,潜心研究,努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观点二:构成职务侵占罪



  蔡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上的占有应为事实上的占有,而非一种权属上的支配或者管控。对快递占有的判断不能违背刑法上占有事实判断的基本逻辑。应以快递实际控制在谁手中认定为谁占有。一般人窃取快递都是对内容物的窃取,不存在对快递包裹整体进行窃取的情况。对于快递的占有,如果获取内容物不用付出较大成本,比如,包裹很容易拆开获取物品,就应认定为是由受托人占有。所以,本案中的快递,应当认为是被蔡某占有。


  第二,职务便利的区分是管理功能的区分,而非职权类型的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单位职务形成的主管、保管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是指对财物具有审批、安排、调拨的权力,而保管、经手则更多体现对财物的保护、看管等功能。因此,只有具备了事实上的对财物的管理功能,才可认为具有职务上的便利。蔡某的第一种行为表现为因同事误投导致误收,此时其负有短暂保管并及时归还的义务,这也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职务要求。因此,这种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蔡某的第二种行为,系在分拣过程中故意分拣错误,进而实现对快递的占有,既是基于其经手、保管的管理功能而占有了本单位的财物,更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第三,刑法第253条应为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该条款作为刑法条文的规定,其文本不宜作扩张解释而认为邮政工作人员包含快递工作人员,否则有不利类推解释嫌疑。而且,刑法第253条的规定位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章节中,而非盗窃罪所在的侵犯财产罪章节,因此,刑法第253条应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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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上的占有应为事实上的占有,而非一种权属上的支配或者管控。对快递占有的判断不能违背刑法上占有事实判断的基本逻辑。应以快递实际控制在谁手中认定为谁占有。一般人窃取快递都是对内容物的窃取,不存在对快递包裹整体进行窃取的情况。对于快递的占有,如果获取内容物不用付出较大成本,比如,包裹很容易拆开获取物品,就应认定为是由受托人占有。所以,本案中的快递,应当认为是被蔡某占有。


  第二,职务便利的区分是管理功能的区分,而非职权类型的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单位职务形成的主管、保管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是指对财物具有审批、安排、调拨的权力,而保管、经手则更多体现对财物的保护、看管等功能。因此,只有具备了事实上的对财物的管理功能,才可认为具有职务上的便利。蔡某的第一种行为表现为因同事误投导致误收,此时其负有短暂保管并及时归还的义务,这也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职务要求。因此,这种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蔡某的第二种行为,系在分拣过程中故意分拣错误,进而实现对快递的占有,既是基于其经手、保管的管理功能而占有了本单位的财物,更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第三,刑法第253条应为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该条款作为刑法条文的规定,其文本不宜作扩张解释而认为邮政工作人员包含快递工作人员,否则有不利类推解释嫌疑。而且,刑法第253条的规定位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章节中,而非盗窃罪所在的侵犯财产罪章节,因此,刑法第253条应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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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0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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