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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诚实信用,遵守契约精神。在房屋拆迁的案件中,不仅会涉及到行政法律问题,还会涉及到民事法律问题。这是因为,腾退人与被腾退人已经就涉案的房屋及相关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情况达成一致,并且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也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腾退人,但是,腾退人在将被腾退人的房屋拆除后,却不履行合同义务,不认可补偿合同的金额。此时房屋已经被拆除,被腾退人的利益该如何维护?笔者就此文对房屋被拆后腾退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被腾退人的利益该如何维护的问题进行阐述。
委托人王某在朝阳区孙河乡前苇沟拥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2017年8月,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8月19日,甲公司发出腾退公告,对前苇沟村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进行腾退。2017年10月15日,委托人与甲公司就孙河乡前苇沟的房屋签订《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共计xxx万元。2017年11月15日,双方进行二次结算时,甲公司给委托人出示腾退费用结算单,却将补偿协议书的金额进行篡改,拒绝履行双方所签的补偿协议。
委托人认为,甲公司出具涉案补偿协议书且确定了补偿数额,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补偿协议,但现在甲公司不想完全履行该协议,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合同纠纷,实质还是由腾退补偿安置引起的纠纷。本案中,原告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告通过篡改金额的方式对协议内容进行更改。本案在一审中,一审法院驳回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后上诉至中院,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并直接改判,让甲公司支付赔偿款xxx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已达成腾退补偿款为 xxx万元的补偿协议,上述协议是否生效,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上述补偿款及利息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
就此一、二审法院均进行了仔细审查,一审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录音,确认双方存在这样一份协议,但是协议确定的数额审核未通过,在该录音中也明确了该份协议的数额为 xxx万元;但是,在本案的一、二审过程中甲公司均不能拿出此份协议;
就此,王某一方主张甲公司存在将上述协议的有关关键页私自替换的情形。
综合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关证据情况来看,能够认定双方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达成过腾退补偿款共计xxx万元的补偿协议,且王某已在上述协议中签字确认,但是甲公司无法向法院提交该份协议,其提交的协议中载明的相关款项发生了本质变化,对此,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及双方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的以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根据王某提交有关照片、录音等证据材料,再结合本院二审期间的走访调查和庭审询问情况可以认定,先交房再选房,选房后再进行结算,这时正常的流程,王某在《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中签字后,即将协议约定的被腾退房屋交付给甲公司,其是在选房后进行结算时,发现涉案合同的腾退补偿款数额有变化才产生本案纠纷,依照正常流程和日常逻辑,王某已经实际交付房屋是能够认定的,至于其后的拆除时间和拆除主体问题,这一点对于本案的实体处理并无影响。
在腾退补偿合同关系中,作为被腾退人王某的主要义务即为交付腾退房屋,现王某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甲公司对王某的履行予以接受,故即使甲公司未在协议上签章,上述协议亦成立。
上述协议亦并非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方可生效的合同,王某提交的录音中虽亦曾提及审计问题,但并无证据表明双方明确约定将通过审计核验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故上述协议成立并生效。现王某已经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甲公司未按约定在对方完成交房及选择安置房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腾退补偿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其应按约定数额向靳慧琴支付腾退补偿款共计xxx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未实际交付房屋,涉案双方《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未成立,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关于利息起算点,依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王某完成交房及选择安置房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腾退补偿款,对此本院采信王某陈述其于 2017年 11 月 14日予以选择安置房屋的意见,自 2017 年 12 月 6日起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原判决,并支付补偿款及利息。
综上所述,本案系由腾退补偿纠纷引发的合同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合同是否成立。除需办理登记以及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外,一般的合同成立与否在于双方是否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当事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已将房屋拆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以完成,且被告对此认可,由此,一方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此时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责任。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在面临腾退时,学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土地腾退往往涉及巨大的补偿安置利益。被腾退人感到补偿安置权利受到侵害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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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经常有人问律师,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了,但是自己现在看又觉得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很不合理,想要与征收方重新签订协议,但被征收方拒绝了怎么办?
事实上,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又反悔的情况经常上演,但是这里不得不提前提醒大家的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反悔的,双方必须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反悔,或是违约拒不履行补偿协议,另一方则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那么,只要签订补偿协议了,真的就没有反悔的机会了吗?
其实,并非如此。虽然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任何人都不能反悔,但前提是该协议是在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在该协议中不存在任何的不合理情况,或是在签订补偿协议期间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那反悔也是没有用的,必须要按约定履行协议,但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即使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也是可以反悔的。
一、违背被拆迁人真实意思表示
补偿安置协议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前,应当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事先心平气和的协商好之后再签订,且在签订时必须要与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签订。
但是实践中却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被征收人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有的征收方则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便会让村委会或是街道办等其他工作人员模仿被征收人笔迹,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那么这种行为显然已是不合法的行为了,而且找村委会或是街道办等其他工作人员代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已经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事后只要没有得到被征收人的追认,那么该协议一般情况下则是违法或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这样一份拆迁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或是确认协议无效。
二、协议存在欺骗、欺诈等情形
除此以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也应当要真诚、诚实,不能虚假,不能为了签订补偿协议而签订补偿协议,必须要按照双方约定的签订协议,只有这样,那么才能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然而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有的征收方除了会使用上述手段签订协议之外,还会为了让被征收人尽快签订协议以欺骗的手段让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比如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答应给予被征收人比较大的安置房,或是比其他人都高的拆迁奖励费、安置补助费等,但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却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更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其义务。
针对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原则上来说也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所以,在遇到征收方以欺骗等手段,迫使自己签订了协议时,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请求撤销协议或是确认该协议违法。
三、协议存在重大的不公平、不合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此,拆迁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明确低于上述补偿原则,或是同样的房屋情况,别人家的补偿明确比自己家的要高的话,那么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因此,这种拆迁协议的合法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有待商榷的。
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认真对待,及时审查补偿协议内容是否完整、公平等,避免给自己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如果大家平时常关注拆迁维权或拆迁补偿相关的一些纠纷,想必一定也能够从中摸到一些引起纠纷的规律,其实,都是围绕那么几点问题而产生的。
但是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房屋征迁拆迁总的来说是好事一桩,大家都渴望能够住上好房子,目的是为了改善原先的生活质量,如果因拆迁补偿存在异议,达不到预期的补偿诉求,想必其中一定是遇到了某些问题没有解决好。
总体而言,是否能够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得看是否有合理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政策作为支撑。房屋拆迁是为了配合某个地域的城市建设,实际上是一种宏观上的环境升级。但是,能够做到细致入微且符合法理的征迁方,以及牵扯其他商业利益分配合理的示例毕竟还是少数,毕竟拆迁和房屋建设需要大笔资金的流动,遇到不合理拆迁补偿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
如何能够让普通老百姓研究透彻关于拆迁补偿的某些政策及法律条款?
其实,大家首先要结合所处时代的经济发展形势,如果出现房屋征迁补偿的事情,应该充分研究透彻相关条例,并且咨询拆迁维权方面声望较高的律师,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会结合诸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等十余项法律文本来抓取房屋征迁拆迁机构的疏漏,帮助当事人能够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款。
律师认为,老百姓若是对拆迁补偿存有异议,不要采取极端行为,应与擅长打拆迁维权案件的律师配合,调查拆迁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拆迁方主体存在不合规、不合法的情况,比如拆迁公示不到位、拆迁补偿协议责任主体为临时性质(其不具备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资格)等情形时,一定注意规避相应风险,且如果触及自身利益时,及时留好相应证据。
另外,不同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大有不同,需要结合所处地区的时机情况和政策等因素综合评估。而房屋拆迁补偿的价值评估必须要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的房屋征收评估规定进行估值。如果在房屋拆迁补偿的评估有争议,首先判断征收方是否的资质以及各项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一旦有问题应及时寻找律师进行咨询,切不可掉以轻心。
如果大家平时常关注拆迁维权或拆迁补偿相关的一些纠纷,想必一定也能够从中摸到一些引起纠纷的规律,其实,都是围绕那么几点问题而产生的。
但是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房屋征迁拆迁总的来说是好事一桩,大家都渴望能够住上好房子,目的是为了改善原先的生活质量,如果因拆迁补偿存在异议,达不到预期的补偿诉求,想必其中一定是遇到了某些问题没有解决好。
总体而言,是否能够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得看是否有合理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政策作为支撑。房屋拆迁是为了配合某个地域的城市建设,实际上是一种宏观上的环境升级。但是,能够做到细致入微且符合法理的征迁方,以及牵扯其他商业利益分配合理的示例毕竟还是少数,毕竟拆迁和房屋建设需要大笔资金的流动,遇到不合理拆迁补偿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
如何能够让普通老百姓研究透彻关于拆迁补偿的某些政策及法律条款?
其实,大家首先要结合所处时代的经济发展形势,如果出现房屋征迁补偿的事情,应该充分研究透彻相关条例,并且咨询拆迁维权方面声望较高的律师,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会结合诸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等十余项法律文本来抓取房屋征迁拆迁机构的疏漏,帮助当事人能够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款。
律师认为,老百姓若是对拆迁补偿存有异议,不要采取极端行为,应与擅长打拆迁维权案件的律师配合,调查拆迁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拆迁方主体存在不合规、不合法的情况,比如拆迁公示不到位、拆迁补偿协议责任主体为临时性质(其不具备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资格)等情形时,一定注意规避相应风险,且如果触及自身利益时,及时留好相应证据。
另外,不同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大有不同,需要结合所处地区的时机情况和政策等因素综合评估。而房屋拆迁补偿的价值评估必须要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的房屋征收评估规定进行估值。如果在房屋拆迁补偿的评估有争议,首先判断征收方是否的资质以及各项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一旦有问题应及时寻找律师进行咨询,切不可掉以轻心。
《强制拆迁新规定亮 相:八道程序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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