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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导读: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只有在满足了法律规定的连标准之后,才能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那么2019年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存在的区别有哪些?
2019年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职务侵占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2、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4、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5、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6、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2019年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存在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要件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等,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资格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且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之便犯本罪的人员。
2、二者的犯罪行为不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自然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单位的财物的行为。
3、二者的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这种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有财物。
4、二者的犯罪情节要求不同。贪污罪的犯罪情节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数额要求,若是数额较小且对社会危害不大则不构成此罪;职务侵占罪必须是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若是数额较小则不构成此罪。
5、二者在法定刑上不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型是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15年的有期徒刑。
熊建明代表:统一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
正义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郑博超)近年来,民营企业频现“蛀虫”,尤其是职务侵占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工商联副主席、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席熊建明建议,统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熊建明代表介绍,现行刑法对于贪污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在定罪量刑标准上不一致。在定罪方面,民营企业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需满足“数额较大”。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最低6万元才满足立案标准,而贪污罪最低仅需1万元就满足立案标准。
在量刑方面,民营企业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公职人员构成贪污罪,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熊建明代表认为,民营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成本低,导致职务侵占犯罪屡屡发生,无法起到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的作用。为此,熊建明代表建议,统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现公私财产在刑法上的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护。
熊建明代表:统一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
正义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郑博超)近年来,民营企业频现“蛀虫”,尤其是职务侵占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工商联副主席、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席熊建明建议,统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熊建明代表介绍,现行刑法对于贪污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在定罪量刑标准上不一致。在定罪方面,民营企业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需满足“数额较大”。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最低6万元才满足立案标准,而贪污罪最低仅需1万元就满足立案标准。
在量刑方面,民营企业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公职人员构成贪污罪,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熊建明代表认为,民营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成本低,导致职务侵占犯罪屡屡发生,无法起到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的作用。为此,熊建明代表建议,统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现公私财产在刑法上的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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