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现阶段,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 司法鉴定“不司法”。
全面推向市场,不具司法属性;市场趋利的本性,呈现出“好做、有利可图的案件就受理,无利或利少或复杂的案件则想尽一切办法往外推”现象,导致许多鉴定因推脱而“无法做”。
(二) 司法鉴定“分类不科学”。
本有100多种鉴定,但除规范管理的四类鉴定外,包括产品质量鉴定在内的其他鉴定,在科学技术上均呈现出粗放型特点,且对实验室、鉴定检材、鉴定程序等缺乏有效管理。
(三) 司法鉴定,排斥国有主体参与。
民营鉴定机构,仅以商业化模式运作,难以做大做强。
(四) 司法鉴定标准混乱,管理局限。
公安部与司法部鉴定标准矛盾,伤残与保险鉴定标准矛盾,为假案、错案留下了隐患。
(五) 无中生有,以医源性“造作伤”制造轻重伤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六) 将“样本”当成“检材”,并出具鉴定结论。
念斌案中,毒鼠强质谱图“样本”和“检材”一模一样,违反了鉴定的科学原则:毒物检测,首先打印白纸(证明机器本身的洁净);再打印标样;再以标样与检材进行比对。
(七)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属性,民事、刑事案件存在差异。
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而刑事案件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视为“鉴定人陈述”。
(八)混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主要针对物证,通过实验数据得出的客观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综合性专门问题,发表的主观意见。
二、对策及建议:
(一)成立独立于公、检、法、司的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实现鉴定机构的部分国有化,遏制将鉴定机构完全推向社会的做法;对公、检、法、司等部门委托的鉴定“有请必鉴”,遏制“拈轻怕重”的惯性。
(二)加大对产品质量鉴定在内的其他鉴定的科学管理,建立科学的技术鉴定规范,对实验室、鉴定检材、鉴定程序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 统一鉴定标准,实现鉴定标准的“同案同鉴”。
(四) 强化“造作伤”、 “样本”与“检材”的区别审查,切实遏制假案、错案。
(五)将民事案件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属性”,纳入“鉴定人意见”范畴。
(六)严格《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标准,强化物证类案件“检验报告书”的适用。
以下文章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对于辅助法官认定专业性事实问题,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因此了解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程序对于处理好民事案件而言是相当有必要的。本文将按时间先后顺序,向读者归纳介绍司法鉴定流程的“十个步骤”及相关法律规定,供各位读者需要时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司法机关组织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但依职权委托鉴定可直接指定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鉴定材料的审查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鉴定机构七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委托或要求补充资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司法机关送达意见书,当事人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异议,法院要求鉴定人解释说明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鉴定人针对异议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异议人预缴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具备法定情形司法机关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请各位读者注意,本文所涉及的仅为司法鉴定一般性的流程,而诸如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部分地区试行的立案前司法鉴定等特殊司法鉴定评估程序的启动及异议程序均有特殊性,本文不能照搬适用。
问:我是一起继承案件的被告,我弟弟把我告上了法庭,但我认为他提交的母亲的遗嘱是伪造的,我听说可以对笔迹进行鉴定,那我要怎么做呢?
答:你好,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时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就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鉴定意见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同时需要告知,司法鉴定耗时较长,增加诉讼成本,影响办案效率,无需盲目要求进行,你考虑清楚了吗?
问:嗯,我考虑清楚了,我不明白具体怎么办理?
答:具体程序如下:1、你作为申请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起申请;2、你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这个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3、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4、鉴定机构接收鉴定申请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十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问:我是一起继承案件的被告,我弟弟把我告上了法庭,但我认为他提交的母亲的遗嘱是伪造的,我听说可以对笔迹进行鉴定,那我要怎么做呢?
答:你好,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时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就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鉴定意见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同时需要告知,司法鉴定耗时较长,增加诉讼成本,影响办案效率,无需盲目要求进行,你考虑清楚了吗?
问:嗯,我考虑清楚了,我不明白具体怎么办理?
答:具体程序如下:1、你作为申请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起申请;2、你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这个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3、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4、鉴定机构接收鉴定申请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十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劳动仲裁 仲裁几次 劳动仲裁仲裁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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