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财富自由”,一名男子“借壳”办企,赊账经营、高买低卖,骗取多家供应商货款共计2400余万元。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以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宾(化名)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借壳”办企当鞋厂大老板
温州市鹿城区是“中国鞋都”的主阵地,拥有制鞋企业千余家。
2020年5月,刘宾不甘失败,怀着“老板梦”四处借钱用于租赁厂房、购买生产设备,并指使他人注册成立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由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己为实际控制人。“只要有一个爆款,我就能赢”,他一心想着翻盘,风风火火又做起了制鞋生意。
鹿城区是中国鞋产业链最齐全之地,一双鞋从设计、制作、包装,最快只需要7天。刘宾以“女鞋大厂”的幌子迅速吸引了多家供应商,他们纷纷与其开展合作,但谁也没料到,刘宾这一袭华袍下早已爬满虱子。
多家供应商被骗累计2400余万元
2021年4月,刘宾向一家供应商拿了价值十几万元的皮革作为制鞋原材料,约定付款方式是“一月一付”。5月,该供应商上门催收账款,“你再等我几天,我已经在安排了!”“已经在贷款了,马上!”“等我下一个大订单做好就给你!”刘宾总是这样“积极”答复。
“先交鞋材后付款”是制鞋行业惯例,鞋材供应商和制鞋企业通常以“三月一付”为付款方式。该供应商认为“一月一付”的付款方式,偶尔拖欠几天货款是可以容忍的,中断合作可能导致前期的货款都收不回来,于是他选择继续和刘宾合作。时至6月,刘宾将欠款累积到了40多万元,却仍交不出一分货款,该供应商才恍然大悟:被骗了!
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发现了蹊跷,不知不觉,刘宾的办公室每天都被催收货款的供应商挤得水泄不通。
“你5月份不是说卖出了120多万双鞋子,生意那么火爆,怎么会付不出货款?钱去哪里了?”被骗的供应商有十余家,被骗的材料款从1.9万元到600万元不等,共计2400余万元。
这次,面对供应商们的质问,刘宾怎么也搪塞不过去了。
“大老板”其实是“空螃蟹”
经法院查明,刘宾将骗取的鞋材制成成品鞋,其中绝大部分成品鞋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销售,从中获得的部分款项被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支付高息借款本息等。此外,刘宾在办企期间,明知法院裁判文书发生效力,未依法偿还法院立案执行的欠款本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对二罪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当日,鹿城法院组织温州“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企业代表旁听庭审,一名企业经营者在庭审结束后说:“刘宾根本没有经营企业的能力,他骗取货款、低卖套现的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中国鞋都’行业生态。宣判结果真是大快人心!对蓄意诈骗、恶意欠款的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法官提醒: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情形之一。
这起案件中,表面上看属于被告人刘宾与供货商之间的货款拖欠民事纠纷,实际上被告人刘宾主客观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刘宾不仅要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还要承担2400余万元的退赔责任。
被告人刘宾开办的鞋企位于温州“中国鞋都”产业园区,这是一个集皮革、鞋材、辅料、成品鞋等上下游产业链贸易、检测、生产等于一体、配套成龙的大型鞋业基地。其行为不仅侵犯上游鞋材企业财产权,更造成鞋业市场混乱。可以说,对园区产业链健康发展造成冲击,有损温州制鞋业树立的“中国鞋都”形象。
在此,法官提醒,企业经营应依法、诚信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若为一己私欲赚“快钱”牟“小利”,终将“害人害己”,受到法律严惩。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近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对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万,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退赔刘某等4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4660901.90元。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5200万元的价格从“庆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手中购得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北段与老西环路交汇处东北角所拍土地,项目名称为“凤凰丽景城”第三期项目。
2014年3月31日,张某某与苟某某签订合作贷款协议,以张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凤凰丽景城”第三期项目土地作为抵押进行合同贷款、以苟某某实际控股的甘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进行贷款。
张某某随后私自刻制了一枚“庆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私章,伪造了“庆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议文件,股东签字,并加盖“庆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将伪造的文件及转让合同、委托函等手续提供给甘肃银行,2014年7月11日与甘肃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同年7月17日在甘肃银行贷款3100万元。
次年该笔贷款到期后因张某某无力偿还,便联系甘肃银行对该笔贷款进行转贷,张某某再次使用虚假的贷款资料及“凤凰丽景城”三期在建的部分楼房、商铺进行抵押贷款,2015年7月13日与甘肃银行签订抵押合同,骗取甘肃银行贷款5000万元。
贷款到期后经甘肃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偿还,所骗贷款部分用于工程建设,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赌博。另外,2015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某与刘某等多名受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隐瞒房屋已被抵押或被卖的事实,骗取刘某等4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60901.90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张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在购房时应注意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卖房者的资质,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了解房屋信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立即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购房款应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账户,并保留相关缴费凭证;如果发现被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月7日消息(记者 陈栋 通讯员 吕明珊)陈某利用网上购买的手机号码和贷款客户电话,分别对四名被害者以贷款为由实施诈骗,共骗取人民币5万余元。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其住所内,利用网上购买的手机号码和贷款客户电话,以“办理贷款”的名义拨打电话引诱被害人添加其操作的“重庆006”“金浦000088”等昵称的QQ、微信账号,再以验证还款能力、激活账户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银行账户验证码后将钱款转出;又或者骗取被害人向其从赌博网站搜集的银行账户内转入钱款,再通过赌博网站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占为己有。经查,被告人陈某先后骗取被害人汤某、刘某、刘某荣、欧某等四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604元。2020年3月29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其住所内将陈某抓获,并当场查扣作案工具红米6A手机5部、华为手机1部、银行卡8张、电话卡6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6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诈骗分子的手段花样繁多、层出不穷,龙华区人民法院在此警醒各位民众,绷紧防范之弦,远离诈骗之害,守护好我们的“钱袋子”。龙华区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严厉打击各种诈骗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
信息化时代
世界的变化日新月异
就连电信网络诈骗也紧跟时代潮流
玩出了各种新花样
让人防不胜防
为了我们钱包的安全
今天就一起来了解下
电信网络诈骗的“套路”吧
网络贷款诈骗
“无抵押、无担保、正规公司、极速放贷。”
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称其可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以无抵押、无需担保、低利率为诱饵。利用受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一旦受害人信以为真,对方便以卡号有误、密码输错、预付利息、缴纳保证金、解冻费等名义实施诈骗,反复要求受害人汇款,待诱骗成功后,便失去联系。
冒充领导诈骗
“张会计啊,有个工程需要打款,你赶紧转到622xxxx。”
犯罪分子获取到领导的微信昵称、头像,之后仿冒领导的微信账号添加受害人为微信好友,通过关心工作及照顾企业经营取得受害人信任,后以正在开会、参加活动、办事急需转钱或者因为身份问题不方便转账等为借口,要求受害人尽快转账至指定账户。
色情服务诈骗
“必须先转账,再提供服务,我们也不容易!”
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留下提供色情服务的电话,待受害人与之联系后,称需先付款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受害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亲朋好友事故诈骗
“您好,您的哥哥在xx路出了意外,需要钱处理交通事故,请马上转账到xx。”
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车祸,需要紧急处理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受害人立即转账。受害人因情况紧急便按照犯罪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
电子邮件中奖诈骗
“兑奖需要一些手续费,我们也得按程序办事!”
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邮件,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娱乐节目中奖诈骗
“您好,恭喜您被选为幸运观众,点开链接,看领奖方式!”
犯罪分子以一些热播节目组的名义借助网络、短信、电话、娱乐平台等渠道,向受害人手机群发短消息,称其已被抽选为节目幸运观众,将获得巨额奖品,随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借口实施连环诈骗,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冒充公检法诈骗
“您好,我们是xx人民法院,我们查到您涉嫌洗钱,请.......”
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以法院有传票、邮包内有毒品等进行恐吓,想证明清白,需向安全账户进行转账查验,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绑架诈骗
“您儿子现在在我手上,赶紧打10万到账上,要敢报警就等着收尸吧!”
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亲友被绑架,如要解救人质需立即打款到指定账户并不能报警,否则撕票。受害人不知所措,按照犯罪分子指示将钱款打入账户。
点赞诈骗
“点赞有奖!轻轻动一下手指,就有机会得大奖哦。”
犯罪分子冒充商家发布“点赞有奖”信息,要求参与者将姓名、电话等个人资料发至微信平台,一旦“商家”套取完足够的个人信息后,即以“手续费”“公证费”“保证金”等形式实施诈骗。
1.拒绝贪图小便宜,绝不给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任何便利;
2.注重个人信息保护,拒绝陌生来电及非法链接;
3.如果被骗,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南海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月7日消息(记者 陈栋 通讯员 吕明珊)陈某利用网上购买的手机号码和贷款客户电话,分别对四名被害者以贷款为由实施诈骗,共骗取人民币5万余元。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其住所内,利用网上购买的手机号码和贷款客户电话,以“办理贷款”的名义拨打电话引诱被害人添加其操作的“重庆006”“金浦000088”等昵称的QQ、微信账号,再以验证还款能力、激活账户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银行账户验证码后将钱款转出;又或者骗取被害人向其从赌博网站搜集的银行账户内转入钱款,再通过赌博网站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占为己有。经查,被告人陈某先后骗取被害人汤某、刘某、刘某荣、欧某等四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604元。2020年3月29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其住所内将陈某抓获,并当场查扣作案工具红米6A手机5部、华为手机1部、银行卡8张、电话卡6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6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诈骗分子的手段花样繁多、层出不穷,龙华区人民法院在此警醒各位民众,绷紧防范之弦,远离诈骗之害,守护好我们的“钱袋子”。龙华区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严厉打击各种诈骗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
信息化时代
世界的变化日新月异
就连电信网络诈骗也紧跟时代潮流
玩出了各种新花样
让人防不胜防
为了我们钱包的安全
今天就一起来了解下
电信网络诈骗的“套路”吧
网络贷款诈骗
“无抵押、无担保、正规公司、极速放贷。”
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称其可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以无抵押、无需担保、低利率为诱饵。利用受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一旦受害人信以为真,对方便以卡号有误、密码输错、预付利息、缴纳保证金、解冻费等名义实施诈骗,反复要求受害人汇款,待诱骗成功后,便失去联系。
冒充领导诈骗
“张会计啊,有个工程需要打款,你赶紧转到622xxxx。”
犯罪分子获取到领导的微信昵称、头像,之后仿冒领导的微信账号添加受害人为微信好友,通过关心工作及照顾企业经营取得受害人信任,后以正在开会、参加活动、办事急需转钱或者因为身份问题不方便转账等为借口,要求受害人尽快转账至指定账户。
色情服务诈骗
“必须先转账,再提供服务,我们也不容易!”
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留下提供色情服务的电话,待受害人与之联系后,称需先付款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受害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亲朋好友事故诈骗
“您好,您的哥哥在xx路出了意外,需要钱处理交通事故,请马上转账到xx。”
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车祸,需要紧急处理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受害人立即转账。受害人因情况紧急便按照犯罪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
电子邮件中奖诈骗
“兑奖需要一些手续费,我们也得按程序办事!”
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邮件,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娱乐节目中奖诈骗
“您好,恭喜您被选为幸运观众,点开链接,看领奖方式!”
犯罪分子以一些热播节目组的名义借助网络、短信、电话、娱乐平台等渠道,向受害人手机群发短消息,称其已被抽选为节目幸运观众,将获得巨额奖品,随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借口实施连环诈骗,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冒充公检法诈骗
“您好,我们是xx人民法院,我们查到您涉嫌洗钱,请.......”
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以法院有传票、邮包内有毒品等进行恐吓,想证明清白,需向安全账户进行转账查验,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绑架诈骗
“您儿子现在在我手上,赶紧打10万到账上,要敢报警就等着收尸吧!”
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亲友被绑架,如要解救人质需立即打款到指定账户并不能报警,否则撕票。受害人不知所措,按照犯罪分子指示将钱款打入账户。
点赞诈骗
“点赞有奖!轻轻动一下手指,就有机会得大奖哦。”
犯罪分子冒充商家发布“点赞有奖”信息,要求参与者将姓名、电话等个人资料发至微信平台,一旦“商家”套取完足够的个人信息后,即以“手续费”“公证费”“保证金”等形式实施诈骗。
1.拒绝贪图小便宜,绝不给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任何便利;
2.注重个人信息保护,拒绝陌生来电及非法链接;
3.如果被骗,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南海网)
有限公司的收购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贷款诈骗罪判例(贷款诈骗罪的判决)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7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