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婚姻的不幸
但孩子是无辜的
夫妻离婚后
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
父母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义务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问题
1
离婚后子女应该归谁抚养?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却会改变抚养方式。《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夫妻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应依法由母亲抚养。二是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应如何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这一义务,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一方收入较为稳定,按月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一方收入不稳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也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4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即年满18周岁。例外情况下可以延长或者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已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如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子女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第2款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5
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
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6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愿随另一方生活,以及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7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
探望权如何保障?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转自:临平法院
离婚诉讼中,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往往是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因为抚养权问题,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频繁发生。即使是离婚诉讼已审结,离婚判决已生效,“夺子大战”也未必能休。近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了两起抚养权执行案。
案例一
13岁娃娃愿与母亲生活
法官协调双方和解
2014年,何某与杨某正式离婚,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将3岁的小东判给父亲何某抚养。后何某忙于工作,小东多数时间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随着年龄增长,小东逐渐有了自己的想法和主见。2020年,小东在与父亲争吵后离家出走,开始与母亲杨某一起生活。此后三年,何某一直未能联系到小东,无奈之下,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归还”儿子。
法院经调查了解,小东已年满13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有较强的自我意识,若强制将其带往父亲处生活,不仅不利于双方和解,还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负担。
考虑到抚养权案件执行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主动邀请成都市人大代表、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曹玉英来院参与、见证执行。
承办法官和人大代表在与小东谈话后了解到,其与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十分强烈,且杨某也具备抚养小东的条件。
随后,在法院的协调下,何某与杨某就小东的生活、何某的探视权等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小东与杨某一起生活,何某不得强制其搬回家居住,同时,小东要定期回家探望何某与爷爷奶奶。
案例二
离婚后一年没见到娃娃
法官帮忙协商调解
“法官,请你们帮帮我,我已经有一年多没见过我的孩子了,孩子才3岁,我真的很想他”,执行局里,刘某声泪俱下请求法院帮自己“讨回”孩子。
刘某与梁某离婚后,法院依法将二人的婚生子小安(化名)判给母亲刘某抚养。孰知,判决生效后,梁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私自将小安带走,致使母子二人长期未能相见。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刘某于2023年2月15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蒋尧一边安抚刘某情绪,一边查看梁某信息。经调查核实后,初步确认小安在梁某的老家重庆。
次日,承办法官便带着法警与刘某一同赶赴重庆。随后一边联系当地法院、社区帮忙找娃,一边调解刘某与梁某之间的矛盾。同时得知,小安这一年一直生活在梁某家,见刘某要“讨回”小安,梁某全家均对小安非常不舍。
承办法官全程陪同刘某,并耐心地向梁某及其家人进行释法说理,“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是最重要的,小安虽归母亲刘某抚养,但梁某作为小安的父亲,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权利。切记不要让双方的争执成为小安一生的阴影。”
随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多次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就小安的生活保障、梁某及家人的探视权履行等内容达成一致,刘某也顺利将小安带回了自己身边。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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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夫妻离婚时,除了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之外,子女抚养权问题也是双方最为关心的,虽然夫妻感情破裂了,但却并不影响父子(母子)的关系,有些时候为了拿到子女的抚养权,甚至可以少分、甚至是不分财产。
但除了协商获得子女抚养权外,我们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今天就来说说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几个主要的决定因素,希望可以帮助到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
【4点主要决定因素】
1.孩子的年龄
对于2岁以下的孩子,为了让孩子能够健康的成长一般会由母亲抚养,除非孩子的母亲有吸毒、赌博、家暴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陋习,或者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疾病,可能会由父亲抚养;
对于8周岁以上的孩子,孩子的选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己的抚养权归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
很多父母把孩子戏称为“四脚吞金兽”,其实从这个称呼不难看出抚养子女所需要的花费之巨,所以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也是决定子女抚养权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否有稳定居所、能否保障孩子的健康生活、学习、成长等,都需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作为支撑。
但并不是说谁有钱就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是在经济能力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够保障孩子健康、快乐的生活、成长。
3.父母是否有影响孩子健康生活、成长的恶习
父母酗酒、赌博、家暴等陋习都可能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也经常在各种报道当中看到因为父亲或母亲的各种陋习,导致子女缺乏父母教育、父母疼爱从而走上歧途例子,这也能够看出父母对子女的影响。
所以父母是否有影响孩子健康生活、成长的恶习,也是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之一。
4.能否维持子女的生活环境不便
改变生活环境后的孩子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去适应新的环境、新的朋友、新的学校等等,远比成年人对于新的生活环境的适应力要低得多,所以能否维持子女的生活环境不变也是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因素之一。
关注东友,每天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万一有用呢?
文丨东友律师
【引言】
夫妻离婚时,除了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之外,子女抚养权问题也是双方最为关心的,虽然夫妻感情破裂了,但却并不影响父子(母子)的关系,有些时候为了拿到子女的抚养权,甚至可以少分、甚至是不分财产。
但除了协商获得子女抚养权外,我们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今天就来说说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几个主要的决定因素,希望可以帮助到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
【4点主要决定因素】
1.孩子的年龄
对于2岁以下的孩子,为了让孩子能够健康的成长一般会由母亲抚养,除非孩子的母亲有吸毒、赌博、家暴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陋习,或者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疾病,可能会由父亲抚养;
对于8周岁以上的孩子,孩子的选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己的抚养权归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
很多父母把孩子戏称为“四脚吞金兽”,其实从这个称呼不难看出抚养子女所需要的花费之巨,所以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也是决定子女抚养权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否有稳定居所、能否保障孩子的健康生活、学习、成长等,都需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作为支撑。
但并不是说谁有钱就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是在经济能力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够保障孩子健康、快乐的生活、成长。
3.父母是否有影响孩子健康生活、成长的恶习
父母酗酒、赌博、家暴等陋习都可能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也经常在各种报道当中看到因为父亲或母亲的各种陋习,导致子女缺乏父母教育、父母疼爱从而走上歧途例子,这也能够看出父母对子女的影响。
所以父母是否有影响孩子健康生活、成长的恶习,也是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之一。
4.能否维持子女的生活环境不便
改变生活环境后的孩子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去适应新的环境、新的朋友、新的学校等等,远比成年人对于新的生活环境的适应力要低得多,所以能否维持子女的生活环境不变也是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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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东友律师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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