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时才知道,原来伤残鉴定那么重要,几乎占据了理赔款的大部分,但是,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比较合适呢?这个问题就是好多伤者的困惑,所以有些伤者出院后或者住院期间就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这都是错误的。下面我从法医鉴定的角度,谈谈伤残鉴定的时机问题,供参考。
一、鉴定时机的原则性规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适用标准,该标准4.2条鉴定时机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伤残等级鉴。这是鉴定的前提,不管是交通事故、工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鉴定,普遍遵守该原则。所以,在住院期间、刚刚出院后都不符合鉴定时机的要求。
二、部分常见情形的鉴定时机
光普及理论,很多外行的朋友还是不懂,比如肋骨骨折、锁骨骨折等残情,如何把握鉴定时机呢?下面,我将常见情形进行归纳,供大家参考。当然,这些都是一般情况下的鉴定时机,如果遇到骨不连、长期不愈的情况,需要针对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1、脑挫裂伤:建议至少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
2、持续性植物人状态:一般为伤后12个月鉴定
3、视神经损伤:建议至少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
4、鼻骨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2个月后鉴定
5、牙齿损伤:建议至少在伤后3个月后鉴定
6、颌骨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3-4个月后鉴定
7、肋骨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4个月后鉴定
8、脊柱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5-6个月后鉴定
9、骨盆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4-6个月后鉴定
10、锁骨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4个月后鉴定
11、肱骨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6-9个月后鉴定
12、尺桡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4-6个月后鉴定
13、腕骨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
14、指骨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2-3个月后鉴定
15、股骨颈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12个月后鉴定
16、股骨干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6-10个月后鉴定
17、胫骨平台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5-6个月后鉴定
18、胫腓骨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
19、踝部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4-6个月后鉴定
20、跟、距骨折:建议至少在伤后6-8个月后鉴定
21、膝关节韧带损伤:建议至少在伤后4个月后鉴定
暂时列举以上常见情形,供大家参考使用。以上鉴定时机,是结合治疗终结时间、误工时间综合确认的。
一、车祸骨折伤残鉴定时间规定是怎么样的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三、所需资料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伤残等级评定时机通常以“在合理期限内,临床效果稳定及后续治疗不会明显影响伤残的等级”作为确定标准,正确理解并适用该标准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对于损伤可能需要做诸如取出内固定物等二次手术的,在进行伤残鉴定前需要考虑内固定物的存在是否对伤残等级程度产生影响。如当事人未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不会对伤残等级确定产生影响,则应当准予当事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反之则不应准予对当事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准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决定前,应当向鉴定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咨询关于内固定物是否会对伤残等级鉴定产生影响的意见。
(2)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过早鉴定极易导致伤残鉴定等级低于实际等级,不利于受害人获得合法赔偿。常见的诸如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等交通事故损伤。该类损伤极有可能出现并发症,进而影响到鉴定结论,因此对于此类似损伤,应在并发症和后遗症确定之后,再做伤残等级鉴定。
(3)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当在受害人出院质进行,此时由于受害人的治疗已经终结,而由人身损害造成的损伤往往会随着时间推移,伤残级别逐渐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因此,对于此类损伤,为将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小,应当在受害人出院后及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伤残等级评定时机通常以“在合理期限内,临床效果稳定及后续治疗不会明显影响伤残的等级”作为确定标准,正确理解并适用该标准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对于损伤可能需要做诸如取出内固定物等二次手术的,在进行伤残鉴定前需要考虑内固定物的存在是否对伤残等级程度产生影响。如当事人未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不会对伤残等级确定产生影响,则应当准予当事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反之则不应准予对当事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准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决定前,应当向鉴定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咨询关于内固定物是否会对伤残等级鉴定产生影响的意见。
(2)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过早鉴定极易导致伤残鉴定等级低于实际等级,不利于受害人获得合法赔偿。常见的诸如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等交通事故损伤。该类损伤极有可能出现并发症,进而影响到鉴定结论,因此对于此类似损伤,应在并发症和后遗症确定之后,再做伤残等级鉴定。
(3)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当在受害人出院质进行,此时由于受害人的治疗已经终结,而由人身损害造成的损伤往往会随着时间推移,伤残级别逐渐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因此,对于此类损伤,为将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小,应当在受害人出院后及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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