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婚姻的不幸
但孩子是无辜的
夫妻离婚后
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
父母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义务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问题
1
离婚后子女应该归谁抚养?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却会改变抚养方式。《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夫妻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应依法由母亲抚养。二是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应如何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这一义务,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一方收入较为稳定,按月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一方收入不稳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也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4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即年满18周岁。例外情况下可以延长或者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已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如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子女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经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第2款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5
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
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愿随另一方生活,以及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7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
探望权如何保障?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编辑:田璇
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孩子也是双方的,不管夫妻关系是否存在,孩子的出生和成长是不可逆的。
法律规定为人父母有最起码的抚养义务,要负责孩子正常生活的相关花销,即使离婚也应该各自承担对孩子的教养责任,不能弃之不顾。
这其中就牵扯到抚养费的事情,那么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与给付期限应该怎么来算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孔某与冯某原系夫妻关系,由于受到新时期女性崛起思想的灌输,冯某认定孔某不是合格的丈夫,于是带着两人的儿子小孔离开这个家,要找寻真正属于自己和儿子的健康生活。
孔某与冯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孔某觉得这个女人一定是在网上被洗脑了,简直不可理喻。离婚协议中约定相互不打扰,但是对于儿子的未来两人都有权决定,应事事商议解决。
纸面上规定的抚养费是每月一千元,但是孔某觉得应该私下也给儿子一些“零花钱”,支付方式为一月一支付,作为母亲的冯某负责收取、保管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十八周岁。
孔某也没有异议,每个月利用银行卡的转账形式,自离婚之日开始支付。孔某经常来见儿子,希望影响儿子逐渐找回自己的地位,尤其在每月十号前打抚养费的时候必定要接走儿子。
后来,他发现儿子始终不愿亲近自己,就想以中断抚养费来要挟,儿子也不为所动。冯某发现孔某数月没有转账,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控告孔某不履行离婚协议,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事实非常清楚,法院在调查后与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遂判令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抚养费共计八千元。
与此同时,自今日起于每月十号前,给付小孔当月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至小孔十八周岁止。
为什么会有抚养费这一说?因为孩子从出生开始到成年之前,基本的生活用度都要靠父母,缺乏独自获取资源的能力。父母因其个人原因违背法定义务,产生不抚养子女的行为,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上述案例中冯某和孔某协议离婚,即使儿子不再跟随孔某一起生活,而且孔某想要获得儿子亲近的想法落空,都不能改变孔某应给付小孔抚养费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中对父母双方抚养义务的规定,基本可以代表最终的行为标准,没有特殊法定事由不得违背原本的协议约定,若是子女有特殊情况需要用钱,可以提出超出规定的抚养费需求。
孔某答应儿子小孔由女方抚养,他相信儿子只要长大就会明白爸爸才是真的爱他,随同女方生活只是暂时需要,所以孔某也愿意支付全部抚养费,承担儿子的一切开销都没问题。
孔某和冯某的协议也明确表示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后期儿子的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孔某擅自中断的行为是对协议内容的破坏。
因此,法院要求孔某补足所欠的抚养费金额,并继续履行协议按月支付抚养费致孩子成年。
一般而言,抚养费会由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承担。因为子女随之生活的一方,将自然承担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相应成本,另一方以金钱的形式抚养子女是较为合理的。
上述案例中,孔某主观上想要接近儿子小孔,但是在客观事实上并不与小孔共同生活,对于小孔成长的实际关照肯定不如冯某。
所谓私下给小孔的“零花钱”也是自愿行为,不能作为之后中断法定抚养费的抗辩。
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每月一千元是根据当时的基本经济水平确定的,但后来判决时距离离婚已经过去多年,需要以当时孔某的实际收入水平为准,法院调整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认定为每月一千五百元。
由此观之,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与此同时,抚养费的法定具体数额只是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那么抚养费截止的具体年限为何?难道仅仅是以18岁为界限吗?
通常认为成年后具备独自生活的能力,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接受抚养并不影响其基本生活,这个时候抚养费给付到子女成年即可终止。
但实际情况仍要以子女的能力为准,如果子女不具备相关能力需要继续抚养的,也应该保证其基本生活继续给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子女本身的实力可以决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但最低也是要到年满十六周岁,之后子女若不愿接受,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水平超过当地一般情况为由,主张不再接受父母的抚养。
但应该避免父母为了缩短抚养期限,让子女提前退学打工的情况,这样做是一种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父母抚养子女是家庭生活的基础,不管双方有怎样的盘根错节,都不应该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基本生活的目的,建立抚养费也是对子女本身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父母的提醒。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抚养费一般包含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和生活费,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双方可先行协商,若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如果双方就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参考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网友咨询: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怎样支付?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陈端祥律师解答:
抚养费一般包含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和生活费,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双方可先行协商,若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如果双方就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参考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陈端祥律师解析: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1.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子女由一方抚养并且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同时还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2.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
3.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
4.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另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陈端祥律师简介
2003年起执业,主要从事民事、经济和刑事辩护的诉讼业务。办理的案件有婚姻继承案件、买卖和运输等合同纠纷案件、劳动人事、房地产和医疗事故等各种类型案件。
抚养费一般包含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和生活费,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双方可先行协商,若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如果双方就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参考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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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怎样支付?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陈端祥律师解答:
抚养费一般包含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和生活费,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双方可先行协商,若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如果双方就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参考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陈端祥律师解析: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1.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子女由一方抚养并且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同时还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2.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
3.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
4.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另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陈端祥律师简介
2003年起执业,主要从事民事、经济和刑事辩护的诉讼业务。办理的案件有婚姻继承案件、买卖和运输等合同纠纷案件、劳动人事、房地产和医疗事故等各种类型案件。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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