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时间相同的地方:相同是指司法鉴定或预测性鉴定都需要提供纸质版的鉴定申请书,按照规定流程申请,有可能申请成功,也有可能申请不成功,具体的要根据鉴定申请书所列举的鉴定事项来决定。常见的原因有两个:首先鉴定事项是否有鉴定机构鉴定,其次是鉴定项目由于目前科学技术手段无法鉴定。
申请鉴定时间不同:司法鉴定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以职权启动鉴定。预测性鉴定是不受时间限制,可以是诉讼前,也可以是诉讼中,也可以是诉后,都可以进行。预测性鉴定必须要鉴定申请人申请才可以启动鉴定,是只能被动地接受申请鉴定;而司法鉴定有第二方式启动鉴定,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而不是必须要当事人申请鉴定。
模拟法庭处理一个鉴定申请不成功的案例:张预测和李司鉴因邻里漏水起诉到法院,向法院申请漏水原因并且确定漏水的具体时间进行鉴定,法院收到鉴定申请后,在鉴定系统查找相应机构,发现只有鉴定机构从事漏水原因鉴定而未找到鉴定机构从事漏水的具体时间鉴定,经向鉴定机构咨询,目前的科学技术没有办法鉴定漏水的具体时间或者是目前科学技术对漏水时间鉴定结论太宽泛了,而拒绝了漏水时间鉴定,批准了漏水原因鉴定。
预测性鉴定漏水的原因及其漏水时间的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向当事人解释鉴定依据以及鉴定方法,只可以受理当事漏水原因鉴定,签订鉴定委托协议,付款,现场勘验,出具漏水原因鉴定书。
以上整理的 <预测性鉴定与司法鉴定系列之申请鉴定时间>,看完觉得对你有用,希望你能花0.01秒点个赞鸭~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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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申请时限
关于当事人提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申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1条第1款[1]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不提出鉴定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2022年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21条第1款[2]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规定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如果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或举证期限届满后又申请鉴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款[3]、《民诉法解释》第101条[4]、第102条[5]的规定,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相关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鉴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应对鉴定申请予以准许。但是,人民法院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对方当事人要求逾期举证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之后提交鉴定申请的,法院有权酌定不予准许鉴定申请。
【案例1】(2020)最高法民申6681号: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6]
齐锦程公司(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包人)。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建筑公司(承包人)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齐锦程公司(发包人)当庭提出工程质量鉴定要求,但其庭后提交的鉴定申请中不包括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内容,而是在举证期限届满4个月后才提交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一审法院未准予齐锦程公司(发包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齐锦程公司(发包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齐锦程公司(发包人)在表示要申请质量鉴定后并未提出相关申请,一审对举证期限进行释明后双方均无异议,后齐锦程公司(发包人)在其主张要申请质量鉴定9个月后,也即在一审明确举证期限届满4个月后才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一审不予准许,并无不当。齐锦程公司(发包人)不服,提出再审。
再审中,最高院认为,齐锦程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4个月后才提出鉴定申请,原审法院未予准许亦无不当。
二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时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2款[7]规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予准许。准许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3项[8]的规定,区分情形,或者直接委托鉴定,查明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申请鉴定,未完成举证,在再审审查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97条[9]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案例2】(2020)最高法民申318号: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10]
龙泽公司(发包人)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建筑公司(承包人),涉案工程涉及遗留工程问题,导致实际工程量发生巨大变化。当事人双方因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等存在争议,建筑公司(承包人)诉至法院,请求龙泽公司(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通过鉴定来确定建筑公司(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经释明,建筑公司(承包人)仍坚持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承包人)二审中申请鉴定,但其一审中坚持不申请鉴定,故不予准许其鉴定申请。
再审中,最高院认为,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及工程鉴定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确有必要进行鉴定予以审查,而不能以一审时未申请鉴定为由一概不予准许。如果相关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鉴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一般应对鉴定申请予以准许。本案中,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建筑公司(承包人)经一审法院释明其具有举证责任,但仍拒绝申请鉴定,其应对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负主要责任。但在通过其他证据仍不能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况下,在二审程序中准许其鉴定申请更为合适,遂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但在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最高院作出了与上述案例截然不同的认定。
【案例3】(2015)民一终字第22号: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1]
中交公路(总包方)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了路桥公司(分包方)施工。涉案工程已经竣工。路桥公司(分包方)主张工程欠款数额依据其编制的施工图预算造价计算。中交公路(总包方)坚持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涉案工程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应当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路桥公司(分包方)的主张没有依据。
二审庭审结束后,路桥公司(分包方)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请求对已完工程总价进行鉴定。最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对不按规定申请鉴定的后果作了明确的风险提示,路桥公司(分包方)未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申请鉴定超过了申请鉴定的期限,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通过前述两个案例可知,关于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未申请鉴定,二审中申请鉴定是否应予准许的问题,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基于对案件处理依据的不同理解及适用等,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认定和裁判,而不同的裁判结果对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影响巨大。所以,举证责任方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或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要及时、积极地申请司法鉴定,以完成对待证事实的举证证明义务,避免超期失权影响自身诉讼利益。
三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鉴定时限
根据《民事诉讼委托鉴定若干规定》第13条[12]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13]
2022年6月21日,北京高院联合行业协会发布《委托鉴定评估规范指南》指出:就工程造价类鉴定事项,鉴定人应在接收全部证据资料后30-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意见书的编制;鉴定人因案件标的额较大、案情疑难复杂等情形影响鉴定程序进展的可向委托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并与委托人民法院协商确定鉴定期限。因此,鉴定专业机构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能需要同时符合《民事诉讼委托鉴定若干规定》和《委托鉴定评估规范指南》对于鉴定时限的要求。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3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121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68条第2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101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102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6] 裁判文书全文见https://www.pkulaw.com/pfnl/c05aeed05a57db0a12072ab25af70b9651c5b465f9c66698bdfb.html?keyword=(2020)最高法民申6681号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32条第2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177条第1款第3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397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0] 裁判文书全文见https://www.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5a047f041b381ba71d114a452107fd33bdfb.html?keyword=(2020)最高法民申318号
[11] 裁判文书全文见https://www.pkulaw.com/pfnl/1970324853416102.html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13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35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81条第2款: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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