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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有财产分割问题的解释(关于共有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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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3 0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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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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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78条释义 【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从今天起记录我的2023#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规定。二、条文演变  原《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合伙剩余财产分配。原《民法通则意见》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第8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该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分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吸收借鉴《合伙企业法》和原《民法通则意见》有关规定,新增合伙剩余财产分配的规定。三、条文解读  (一)合伙合同清算
  合伙合同因各种原因终止后,应当对合伙财产以及因合伙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结算。合伙合同终止表现在合伙上,即合伙解散。合同终止后,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产生的债务等事项进行清算,先是清偿各项费用和合伙债务,清偿后有剩余财产的才能分配给合伙人。如果全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和有关费用,合伙人应当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以所有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具体来说,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清算:一是处理合伙合同终止前发生的尚未完结的事务。如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或者其他为合伙存续而进行的尚未完结的合伙事务等。二是清理收取合伙的债权并对合伙存续期间取得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合伙财产状况。三是清偿合伙存续期间合伙所负债务。
  (二)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
  本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先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才能进行分配,确定了“先偿债,后分配”的原则。主要是为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的一切债权都应当优先于合伙人的财产分配请求权,只有债权得到清偿后,才可以分配剩余财产。虽然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合伙人在未清偿合伙债务前,先行分配合伙财产,再由合伙债权人向合伙人请求偿付,可能会影响债权的实现。并且,如允许合伙人先行分配合伙财产,也可能会导致合伙人分配完合伙财产后隐匿、转移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本条规定的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包括合伙人一致决定终止与第三人合同而承担的赔偿金、清缴合伙所欠税款等费用。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的剩余,在性质上看属于合伙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润或者收入,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并分配给合伙人。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未规定返还出资的义务,与《合伙企业法》第89条规定相同,主要考虑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系共同共有关系,分配合伙财产仅需要确定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即可。
  (三)分配合伙剩余财产
  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民法典》第972条规定进行分配。本条较之《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清算程序的规定,更为简要,突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仅规定了合伙剩余财产的分配比例,并未涉及分割方式。关于如何分割财产,应当由合伙人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民法典》第304条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剩余的盈利或利润,合伙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使用,并非以实物出资,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和清偿合伙债务前,合伙人有权取回。因为该财产不属于合伙财产,合伙人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返还。适用指引  实践中,尤其是自然人组成的合伙,多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即便有书面合伙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各合伙人基于信任关系及行事便捷等考虑,操作起来也不规范,往往存在账目不清、合伙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合伙合同履行期间或者终止后,合伙关系陷入僵局或一方合伙人不配合合伙债权债务清算,合伙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合伙利润或分割合伙财产的情况大量存在。对此,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受理后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存有争议。我们认为,本法第969条第2款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该条规定禁止合伙人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但并未限制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人请求分割财产的权利。因此,合伙合同终止后,只要合伙人提起的分割合伙财产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即依法立案受理。当然,合伙未经清算,可能会给人民法院认定合伙财产、合伙债务等事宜带来困难,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原告,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对已经明确的合伙财产和合伙债务,应先行判决,而不能一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山阳法院 | 离婚后家庭共有财产——易地扶贫搬迁房屋该怎么分?

“清官难断家务事,但作为从事婚姻家事审判的法官,再难断的家务事,再矛盾冲突的对立情绪,只要我们用心用情去舍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总能找到问题解决的办法。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要用实实在在的付出与行动去温暖人心,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在圆满化解一起历时近2年的离婚后财产共有分割纠纷后,山阳法院承办法官孔庆春如释重负地说。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有3名子女,现均已成年。2021年9月,原、被告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对原、被告及三子女共有财产——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房屋一套未进行分割。同年11月,原告张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搬出该房屋,并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由原告占有房屋五分之四的比例。被告李某坚决不同意搬出,他认为该房屋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出资1万元取得的,现在老家原有的房屋已拆除,如让其搬出将无家可归。因双方争议的房屋系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住房,是否能按照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国家未出台政策性文件,亦无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可循,合议庭意见分歧,最终层报至省高级法院请示。因原、被告均坚决要求享有房屋权益,且省高院批示迟迟未作出,加之2022年多轮疫情影响,案件依法延期。案件在请示过程中,原告多次、多途径、向包括省委巡视组在内的多部门信访投诉反映承办法官“慢作为”问题。虽经法官多次解释迟迟未判决原由,原告置若罔闻、固守己见,持续投诉举报。被告态度坚决拒不搬出该房屋,原告在分割比例和补偿上也坚决不做让步,双方均坚决要求法院判决自己按比例享有房屋权益,案件陷入僵局。虽然多次被原告投诉举报,但承办法官并未放弃调解,多次电话、微信与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原、被告的三个子女联系,希望子女能协助劝说其父母协商解决,三子女次劝说无果。此后承办坚持不懈的经常联系原、被告,随时掌握双方的思想变化,在一次联系中,得知被告生病女儿将其接到西安看病,被告深受感动。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其女儿,试着让她协助做父亲的思想工作,果然在女儿的劝解下,被告表示同意搬出房屋,关于补偿可以和原告协商。承办法官及时与原告联系,组织双方再次到庭调解,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协商,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于2023年3月底前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9万元后被告腾退房屋并搬出;原、被告及案外人3子女共有房屋归原告所有,案外人3子女自愿将其房屋共有份额赠送给原告;被告搬出房屋后租房费用由案外人——3子女负担。


2023年3月21日,承办法官团队来到争议房屋,现场见证履行,被告搬离房屋并将房屋钥匙和《不动产权证》交与原告,原告将9万元补偿款交给被告,至此一起历时近2年的家事纠纷终于圆满得以解决。拿到房屋钥匙和《不动产权证》后原告诚挚的向法官表示感谢,并为自己之前的多次莽撞投诉举报行为道歉。



通讯员:孔庆春、伍淑丹


编辑:樊婧


责编:李鹏


父母的遗产能自行决定给谁吗?没分到遗产的子女有权争夺吗?

原标题:父母的遗产能自行决定给谁吗?没分到遗产的子女有权争夺吗?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老人离世后,遗产分割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有的老人在生前留有遗嘱,对自己的财产作了分配,但在老人去世后,子女间往往还是会出现争议纠纷。那么,父母的遗产是不是想分给谁就分给谁?没分到遗产的子女有权利争夺遗产吗?


老徐与前妻生育有一子徐甲,一女徐乙。之后于1995年11月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徐丙。老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位于腾冲市腾越镇和北海乡的房产各一宗、拥有位于大理市的房地产一宗,并持有云南省腾冲市某公司的100%股权。2016年6月26日,在律师周某、刘某的见证下,刘某为被继承人老徐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明老徐之前已给徐甲、徐乙创业进行扶持,其名下所有财产在其去世后均由女儿徐丙继承。2018年9月,老徐去世。之后,徐甲、徐乙因不服遗产分配与徐丙发生争执,徐丙起诉至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原告徐丙提供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结合老徐立遗嘱时的身体状况及见证人的职业情况,此遗嘱系立遗嘱人老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双方应遵从立遗嘱人的意愿继承遗产。最终,法院判令老徐遗产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由徐丙继承。


释法


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个人财产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被继承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遗产分给谁或者不分给谁,多分或者少分,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在实践中,甚至有将遗产留给宠物的案例,面对这类情况,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符合格式规范,法院会支持他们的决定。(记者)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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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老人离世后,遗产分割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有的老人在生前留有遗嘱,对自己的财产作了分配,但在老人去世后,子女间往往还是会出现争议纠纷。那么,父母的遗产是不是想分给谁就分给谁?没分到遗产的子女有权利争夺遗产吗?


老徐与前妻生育有一子徐甲,一女徐乙。之后于1995年11月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徐丙。老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位于腾冲市腾越镇和北海乡的房产各一宗、拥有位于大理市的房地产一宗,并持有云南省腾冲市某公司的100%股权。2016年6月26日,在律师周某、刘某的见证下,刘某为被继承人老徐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明老徐之前已给徐甲、徐乙创业进行扶持,其名下所有财产在其去世后均由女儿徐丙继承。2018年9月,老徐去世。之后,徐甲、徐乙因不服遗产分配与徐丙发生争执,徐丙起诉至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原告徐丙提供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结合老徐立遗嘱时的身体状况及见证人的职业情况,此遗嘱系立遗嘱人老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双方应遵从立遗嘱人的意愿继承遗产。最终,法院判令老徐遗产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由徐丙继承。


释法


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个人财产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被继承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遗产分给谁或者不分给谁,多分或者少分,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在实践中,甚至有将遗产留给宠物的案例,面对这类情况,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符合格式规范,法院会支持他们的决定。(记者)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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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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