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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伤残司法鉴定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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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2 0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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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有这样的疑问:“对方把我打成轻伤,他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或者“我被对方打成八级伤残,对方要不要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伤残等级请求对方赔偿,后者是想基于伤情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见,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伤情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本文就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二者的区别及与伤残鉴定有关的鉴定作简单介绍。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一、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的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 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 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4. 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5. 等级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二、与伤残相关的其他鉴定


1.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时机: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情况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 3-6 个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


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鉴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三、注意事项


1.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若是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查体;2. 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四、被害人拒绝做鉴定怎么办?


问:伤情鉴定是否必须被害人到场?被害人拒绝做鉴定,能否依据诊断证明等进行鉴定?


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方法是由法医进行活体检验,即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检验。除此之外,由于条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检验时机,可以采用文证检验的方法进行,即根据检验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具体可以向鉴定机构的法医进行咨询了解。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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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有这样的疑问:“对方把我打成轻伤,他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或者“我被对方打成八级伤残,对方要不要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伤残等级请求对方赔偿,后者是想基于伤情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见,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伤情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本文就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二者的区别及与伤残鉴定有关的鉴定作简单介绍。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一、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的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 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 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4. 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5. 等级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二、与伤残相关的其他鉴定




1.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时机: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情况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 3-6 个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


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鉴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三、注意事项




1.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若是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查体;


2. 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四、被害人拒绝做鉴定怎么办?




问:伤情鉴定是否必须被害人到场?被害人拒绝做鉴定,能否依据诊断证明等进行鉴定?


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方法是由法医进行活体检验,即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检验。除此之外,由于条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检验时机,可以采用文证检验的方法进行,即根据检验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具体可以向鉴定机构的法医进行咨询了解。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的区别



一、确定的鉴定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


对于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其鉴定的期限也是不同的:


1.伤情鉴定(轻、重伤及轻微伤)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鉴定;


(2)遗留功能障碍的,如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行评定,一般在损伤后90天内进行。


2.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评残、工伤评残等)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二、提出鉴定的机关不同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鉴定可由当事人、用人单位、交通事故双方、公检法等送检部门申请,委托主体较宽泛。


三、鉴定意义不同


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四、鉴定的标准依据不同


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而伤情鉴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


五、使用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六、等级划分不同


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1级至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一、确定的鉴定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


对于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其鉴定的期限也是不同的:


1.伤情鉴定(轻、重伤及轻微伤)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鉴定;


(2)遗留功能障碍的,如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行评定,一般在损伤后90天内进行。


2.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评残、工伤评残等)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二、提出鉴定的机关不同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鉴定可由当事人、用人单位、交通事故双方、公检法等送检部门申请,委托主体较宽泛。


三、鉴定意义不同


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四、鉴定的标准依据不同


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而伤情鉴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


五、使用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六、等级划分不同


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1级至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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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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