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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司法鉴定时间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0 1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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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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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事故伤亡统计时限和伤残鉴定时限



伤亡人数统计的时限范围: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死亡人数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统计更新;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统计伤亡人数;


伤残鉴定的时间要求:


1、伤残鉴定一般是需要康复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做,大部分是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如果造成残疾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公安机关申请进行鉴定。


2、治疗及康复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检答网集萃—54】交通事故受伤后何时可以做伤残鉴定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五十四期,敬请关注。




交通事故受伤后何时可以做伤残鉴定




咨询类别:技术信息咨询人: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 李静咨询内容: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请问交通事故受伤后什么时间可以做伤残鉴定?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的等级。故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若伤情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解答专家赵欢欢:一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二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试用指南》中关于鉴定时机的总体要求是: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已经符合临床一般医疗原则的治疗与必要的康复,症状已经消失或者稳定,体征达到相对固定,经评估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符合难以继续恢复的情形。治疗及康复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在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时,应以临床治愈或者好转标准作为是否符合医疗终结的判断依据。以下为几种常见损伤的临床治愈和/或好转标准。  (1)体表损伤的治愈标准:创口愈合,缝线拆除,局部肿胀及皮下血肿消退,症状基本消失,无感染。  (2)头颅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局部肿胀消退,伴随的皮肤损伤已经愈合,无感染;合并骨折的碎骨片去除或局部已经整复;出血吸收;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好转或消失,遗留后遗症的趋于稳定。  (3)眼、耳、口腔损伤治愈好转标准:局部肿胀和出血消失,刺激症状好转或消失,视、听及其他相应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或趋于稳定。  (4)骨折的治愈标准:骨折复位良好,骨折线消失,基本达到骨性愈合,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局部症状消失。骨折的好转标准:骨折线消失或者不再出现动态变化,功能部分恢复,症状和体征趋于稳定。  (5)血、气胸及肺挫伤的治愈好转标准:局部出血消失,胸部症状好转或消失,X线或CT等检查显示胸腔无异常影像或趋于稳定。  (6)腹腔、盆部器官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局部症状好转或消失,部分难以恢复的后遗症趋于稳定。  (7)脊髓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相关肢体功能恢复或症状、体征趋于稳定。  (8)肌腱损伤、周围神经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肢体功能恢复或症状、体征趋于稳定。  (9)肢体离断的治愈好转标准:损伤痊愈,残肢功能趋于稳定。  应根据个案情况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的要求,自满足医疗终结起,直至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均可以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对于个别难以达到医疗终结标准者,可视具体情况在伤情基本稳定时实施鉴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十天才发现自己骨折,还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过马路不小心被撞倒,爬起来后发现自己除了胳膊擦破点皮,身体并没有大碍。但在家休息几日后,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去医院一检查才发现胸部有骨折,这时,我们还能找肇事司机赔偿吗?对方可以以时间过久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吗?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口,李某驾驶车牌号为京F的小型轿车由南向西行驶,宁某驾驶车牌号为京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撞。原告宁某车辆倒地,车辆接触部位损坏,身体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宁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宁某至某医院诊抢救中心进行治疗,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建议宁某居家修养十日。休养期间,宁某伤情愈加严重,疼痛难忍,后到医院复查才发现胸8、12椎体压缩骨折,骶椎体骨折。宁某联系李某,要求李某支付自己因骨折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但李某拒绝。


宁某无奈找到北京倡信律所,寻求帮助。律师在了解交通事故相关情况后,陪同宁某到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宁某胸胸8、12椎体压缩骨折,骶3椎体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在与李某就赔偿一事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律师代理宁某将李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列为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确定首先由人保北分公司先行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100%)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某按照责任比例(100%)进行赔偿。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 5039.34 元,营养费 36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5 000 元,残疾赔偿金 164 900 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15 000 元,护理费 12 000 元,交通费 500 元,残疾赔偿金 112 836元;


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 4350元。


截止发稿,宁某最终获得近30余万赔偿。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1:当事人十日后才显现的骨折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事故发生后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就医,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十日后复查结果显示胸椎体压缩骨折,骶椎体骨折,能否向被告追加赔偿请求?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有些骨折伤情、骨折线并不能在事故后立即显现,需进一步进行其他检查或者等2-3周后,骨折处部分骨质发生吸收现象才能显示骨折线。就如本案当事人受伤后10日内至医院复查摄片,才确认出现胸椎体压缩骨折,骶椎体骨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发现骨折的确诊日与交通事故发生日之间间隔较短,伤情确诊期间具有合理性,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请求被告赔偿。


争议焦点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子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宁某在律师帮助下,除支出的医疗费5039.34获得全额赔付外,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均获得较高赔付,在身心遭受重创情况下及时挽回了损失。


最后倡信律师还要提醒各位,在部分交通事故中,当下伤情往往仅表现为皮外伤,看似不严重其实已经骨折,所以发生事故后,建议当事人尽早全面地配合检查治疗,避免延误病情。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过马路不小心被撞倒,爬起来后发现自己除了胳膊擦破点皮,身体并没有大碍。但在家休息几日后,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去医院一检查才发现胸部有骨折,这时,我们还能找肇事司机赔偿吗?对方可以以时间过久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吗?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口,李某驾驶车牌号为京F的小型轿车由南向西行驶,宁某驾驶车牌号为京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撞。原告宁某车辆倒地,车辆接触部位损坏,身体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宁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宁某至某医院诊抢救中心进行治疗,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建议宁某居家修养十日。休养期间,宁某伤情愈加严重,疼痛难忍,后到医院复查才发现胸8、12椎体压缩骨折,骶椎体骨折。宁某联系李某,要求李某支付自己因骨折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但李某拒绝。


宁某无奈找到北京倡信律所,寻求帮助。律师在了解交通事故相关情况后,陪同宁某到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宁某胸胸8、12椎体压缩骨折,骶3椎体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在与李某就赔偿一事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律师代理宁某将李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列为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确定首先由人保北分公司先行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100%)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某按照责任比例(100%)进行赔偿。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 5039.34 元,营养费 36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5 000 元,残疾赔偿金 164 900 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15 000 元,护理费 12 000 元,交通费 500 元,残疾赔偿金 112 836元;


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 4350元。


截止发稿,宁某最终获得近30余万赔偿。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1:当事人十日后才显现的骨折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事故发生后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就医,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十日后复查结果显示胸椎体压缩骨折,骶椎体骨折,能否向被告追加赔偿请求?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有些骨折伤情、骨折线并不能在事故后立即显现,需进一步进行其他检查或者等2-3周后,骨折处部分骨质发生吸收现象才能显示骨折线。就如本案当事人受伤后10日内至医院复查摄片,才确认出现胸椎体压缩骨折,骶椎体骨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发现骨折的确诊日与交通事故发生日之间间隔较短,伤情确诊期间具有合理性,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请求被告赔偿。


争议焦点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子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宁某在律师帮助下,除支出的医疗费5039.34获得全额赔付外,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均获得较高赔付,在身心遭受重创情况下及时挽回了损失。


最后倡信律师还要提醒各位,在部分交通事故中,当下伤情往往仅表现为皮外伤,看似不严重其实已经骨折,所以发生事故后,建议当事人尽早全面地配合检查治疗,避免延误病情。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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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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