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正式发布了《关于陈某志等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等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侦办通报》)。
这是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以来第一次正式的官方侦办通报,警方首次公布了此次殴打事件始末,以及打人者陈某志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线索。据通报显示,被打女子中,有两人受伤程度达轻伤(二级)程度,另外两人均为轻微伤。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齐天律师称,轻伤二级已经达到了中国司法实务界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嫌疑人曾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或将对其升格适用寻衅滋事罪情节加重犯的法定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齐天律师表示,若如《侦办通报》所言,已发现嫌疑人的其他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贷款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等犯罪线索,那么继续侦查下去,数罪并罚,嫌疑人将会面临非常严苛的刑事责任。
【1】通报:受害者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打人者涉嫌其他违法犯罪
据侦查通报,2022年6月7日,陈某亮(男,43岁)等4人从江苏驾车至河北唐山,与陈某志(男,41岁)等人合谋实施网络赌博洗钱违法犯罪活动。6月10日凌晨,陈某志等5人与陈某亮等4人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聚餐饮酒。凌晨2时40分,陈某志对下班后在同店就餐的王某某(女,31岁)进行骚扰,遭拒后伙同马某齐(男,25岁)、陈某亮等人,对王某某、刘某某(女,29岁)等4人进行殴打,2时47分逃离。2时55分,4名被害人由120送医。2时41分,接群众报警后,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民警率辅警于3时09分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在公安部统一组织指挥下,河北、江苏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于6月11日将9名涉案人员(7男2女)全部抓获。6月12日,经检察机关批准,9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被害人就医后,远某(女,24岁)、李某(女,29岁)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王某某、刘某某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目前伤情已好转。
6月20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根据司法部依据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情级别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级。其中重伤和轻伤再细分为一级和二级。例如,鼻骨骨折、鼻出血,肋骨骨折等,在司法鉴定上均属于轻微伤;而肋骨骨折两处以上,眼球破裂伤,四肢主要神经损伤,四肢重要血管破裂等,则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志其他违法犯罪线索:2015年12月12日,陈某志以追讨索要债务为由,指使刘某、高某、侯某亮、王某对商某凯实施殴打后非法拘禁,经伤情鉴定商某凯为轻伤。2018年9月23日,陈某志明知他人向其抵债的轿车为盗抢车辆,仍指使么某宇、范某松隐瞒事实将该车质押贷款14.8万元。2022年6月9日,陈某志、陈某亮、李某等7人在唐山某酒店实施网络赌博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涉案资金66.03万元。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
此外,公安机关还发现陈某志、陈某亮、沈某俊、马某齐、李某等人其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线索。相关人员是否涉嫌黑恶组织犯罪,目前正在加紧侦查调查。
【2】律师:轻伤二级已达到入罪门槛,刑期或在5年以上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齐天律师表示,轻伤二级意味着打人者或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称,首先,被害人的伤情状况显示王某某、刘某某已经达到了轻伤(二级)程度,这就已经达到了中国司法实务界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面临的是故意伤害罪的第一个量刑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本案嫌疑人的罪行同时也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起码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
因此,仅就本案中的行为来看,嫌疑人的打人行为符合了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最终应择一重罪判处。若被害人仅达到轻伤级别,没有达到重伤,则定寻衅滋事罪法定刑更重。
齐天律师认为,若如《侦办通报》所言,已经发现嫌疑人的其他犯罪线索,如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贷款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等,那么继续侦查下去,最终完全可能认定更多罪名,数罪并罚。
如果能够认定这些嫌疑人此前曾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则很可能对其升格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兼顾本案所引起的巨大不良社会效应,可以预见到这些嫌疑人将会面临异常严苛的刑事责任。
他称,对于网友关注的本案是否涉黑涉恶,还要等待河北警方进一步侦查的结果。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进行更为实质的认定,刑法理论上认为需要同时具备四大特征,即组织性、经济性、为非作恶、控制性。需要嫌疑人已经事实上形成了具有一定层级的组织体,曾经实施或者正在实施其他犯罪事实,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非法控制,寻求或者维系“保护伞”,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律师表示,对于本案的部分嫌疑人,不排除增加一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可能,若认定该罪名,则很可能会并处没收财产刑。
九派新闻记者 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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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此文版权归原
中新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袁秀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唐山打人事件侦办进展和被打女孩最新情况。通报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此外,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还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真相一步步揭开,人们的追问也在继续——轻伤和轻微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有啥不同?其他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何影响?
警方通报
追问1
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如何判定?
从此前监控视频来看,几名被害人受到了暴力殴打,伤情看起来很严重,为何在通报中只是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
对此,江宁公安在线(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发文称,司法鉴定领域的“伤情”,和普通人心中的“伤得很重”、“伤得很轻”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通俗点概括,可以认为是“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司法鉴定伤情所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标准中将鉴定伤情的级别分为三级,分别是重伤、轻伤、轻微伤。
其中重伤和轻伤还再细分为一级和二级。所以实际上从重到轻,伤情共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个等级。
微博截图
追问2
轻伤和轻微伤量刑标准是什么?
那么一般情况下,轻伤和轻微伤如何量刑?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职律师郭凯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伤情的情况与量刑的结果,并不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一是涉及不同的罪名,对应的量刑结果不相同。比如,如果涉及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那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上伤害,就构成了犯罪,应当处以刑事处罚,才涉及到量刑的问题。只造成轻微伤的,人数即使较多,也不构成犯罪,只能处以治安处罚。
如果涉及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那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上伤害,也构成了犯罪。虽然只造成轻微伤,但如果造成轻微伤的人数超过2人,也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是根据受害人受伤程度来定,达到轻伤及以上构成犯罪。致人轻伤的,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到轻微伤,则一般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但根据媒体报道唐山打人事件的情况,打人者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中辉对中新网记者表示。
此外,郭凯还补充,量刑考虑的各方面因素很多,不仅仅是伤情一个因素,比如是否属于从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况等等。
视频截图
追问3
伤情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在警方通报中,对于“唐山打人案”的描述为“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伤情情况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张中辉表示,寻衅滋事罪,量刑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具体来看,郭凯分析,本案中造成2人轻伤二级、2人轻微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案人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假如检察院和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认可,即按照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进行量刑的话,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只考虑伤情的情况下,造成一人轻伤,对应1年6个月到3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轻伤二级的,增加6个月到1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3到6个月的刑期。
“因此,仅考虑伤情的情况下,只考虑寻衅滋事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涉案人员的刑期在2年6个月到5年。”郭凯称,从目前通报情况来看,尚不能明确涉案人员进行的寻衅滋事案件超过了3次,涉案人员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最高量刑可能不会超过5年。当然,对于每个不同涉案人员,还要依据他们各自的情节进行分别量刑。
追问4
其他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何影响?
从通报的内容来看,涉案人员可能还涉嫌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等多种犯罪。这些犯罪线索会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郭凯表示,这些线索如果能够查实,法院最终判决涉案人员还构成这些犯罪的,会对相关的涉案人员与本案进行数罪并罚。
从通报的情况来看,尚未将涉案人员定性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或者恶势力,这也有待于对犯罪线索的查证过程以及对于涉案人员内部组织性的梳理。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也认为,仔细关注通报当中所涉及的内容,会发现对这几个人后续起诉的时候,会有其他的罪名被一并追究。数罪并罚,这是大概率事件。
对他们最后的定罪量刑,很有可能并不以这次伤人事件为限度,还要追究他们在过去这些年应当承担的罪责,最终的惩处很有可能会非常严厉。(完)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免不了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但因一点小矛盾就大打出手,给别人造成严重伤害,自己也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得不偿失。
近日,通海县一男子只因走路时不小心与人相撞,再次狭路相逢时男子就将对方踹翻在地。
据通海警方介绍,8月29日,通海县九龙街道九街社区的冯某某在路上与一名陌生男子相撞,当时两人都没说话,互瞪了对方一眼就走开了。后冯某某到九街农贸市场其女友摊位处玩,待冯某某坐了一会站起来时,看见之前与自己相撞的男子气冲冲朝自己走来。冯某某心想对方可能是来找麻烦的,不如自己先发制人,随即上前抬脚朝该男子踹去,后用拳头对该男子实施殴打,两人扭打了数分钟后被旁人劝开,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事后受害者陈某某说,当天他和妻子到九街农贸市场摆摊卖玩具,当时他打算在妻子摊位对面买点菜,就在他边走边想要买什么菜时,突然就被人踹翻在地,待回过神来对方又用拳头对他头部和身体进行殴打,事后陈某某才知道是因为之前两人走路相撞才“惹祸上身”。通过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近日,曾因故意伤害罪、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冯某某因寻衅滋事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那么,寻衅滋事和寻衅滋事罪有何区别呢?通海警方提示:寻衅滋事和寻衅滋事罪,一个是普通违法行为,一个是刑事犯罪。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犯罪,即为寻衅滋事罪,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免不了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但因一点小矛盾就大打出手,给别人造成严重伤害,自己也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得不偿失。
近日,通海县一男子只因走路时不小心与人相撞,再次狭路相逢时男子就将对方踹翻在地。
据通海警方介绍,8月29日,通海县九龙街道九街社区的冯某某在路上与一名陌生男子相撞,当时两人都没说话,互瞪了对方一眼就走开了。后冯某某到九街农贸市场其女友摊位处玩,待冯某某坐了一会站起来时,看见之前与自己相撞的男子气冲冲朝自己走来。冯某某心想对方可能是来找麻烦的,不如自己先发制人,随即上前抬脚朝该男子踹去,后用拳头对该男子实施殴打,两人扭打了数分钟后被旁人劝开,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事后受害者陈某某说,当天他和妻子到九街农贸市场摆摊卖玩具,当时他打算在妻子摊位对面买点菜,就在他边走边想要买什么菜时,突然就被人踹翻在地,待回过神来对方又用拳头对他头部和身体进行殴打,事后陈某某才知道是因为之前两人走路相撞才“惹祸上身”。通过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近日,曾因故意伤害罪、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冯某某因寻衅滋事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那么,寻衅滋事和寻衅滋事罪有何区别呢?通海警方提示:寻衅滋事和寻衅滋事罪,一个是普通违法行为,一个是刑事犯罪。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犯罪,即为寻衅滋事罪,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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