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因为是夫妻之间一般都会涉及到的,因此对于这一问题,发生纠纷以后,不能协商解决的话,就会进行起诉,只是起诉的话会涉及到什么样的程序,相关的起诉状该怎么写呢?大家对于这个可能不是太清楚。接下来就跟随今日律司小编一同来了解抚养纠纷起诉状怎么写呢。
原告:李×,女, ×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楼 联系电话:
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区某地
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室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两地。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两人分开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两人分开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应当负担的义务有:
(1)保护子女的身体健康;
(2)照顾子女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子女财产;
(4)为子女利益合理利用和处分其财产;
(5)代理子女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子女进行诉讼;
(7)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协商。用这个办法时,父母双方可以在平等协商、自愿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抚养协议。协商相较于其他方法,程序比较灵活,所用时间也比较短,而且还能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抚养权的纠纷。用这个方法时,父母双方均要同意将该纠纷提交一个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这个方式也比较便捷。
3、当上述两种方法均不能达到解决抚养权纠纷的目的时,双方可以进行诉讼,诉讼虽然程序比较麻烦,历时也比较长,但其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也是解决纠纷方法的一个不错选择。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抚养纠纷起诉状怎么写呢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抚养一般都是会发生在离婚诉讼当中,但是在离婚之后,有的可能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能也会涉及到这一问题,因此了解起诉状对我们来说是有帮助的。这是今日律司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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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内容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出生日期______。
身份证号: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性别:____,年龄:____,出生日期______。
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月___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婚生女儿_______由被告抚养。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女儿_______ 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
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 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 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 每月支付小孩________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
1、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 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 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2、事实理由: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3、证据: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志泉,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兰英,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上诉人章志泉因与被上诉人许兰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作出的(2021)赣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增加判决: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许兰英给付上诉人章志泉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暂计至2022年2月9日为人民币67895元;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未认定双方分居事实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被上诉人许兰英在民事起诉状中自认“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和被告生活下去,遂于2017年正月十四日离开了被告及家,外出务工并分居至今。”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对分居事实的自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许兰英自2017年2月10日即与上诉人章志泉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
二、被上诉人许兰英应当支付分居期间内的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生育的儿子章国栋、章国帅均在上诉人家中带养。而被上诉人许兰英自2017年2月10日与上诉人章志泉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后便对婚生子不管不顾,未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上诉人却承担抚养孩子的所有重担,本着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多尽抚养义务的上诉人一方,应当按照2020年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3579元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应负担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分居期间两名子女抚养费暂计至2022年2月9日为13579元/年÷2(人)×2(人)×5年=67895元。
综上所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故法院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支持分居期间未履行扶养义务的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及理由并支持上诉请求。
此 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2年3月 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志泉,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兰英,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上诉人章志泉因与被上诉人许兰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作出的(2021)赣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增加判决: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许兰英给付上诉人章志泉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暂计至2022年2月9日为人民币67895元;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未认定双方分居事实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被上诉人许兰英在民事起诉状中自认“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和被告生活下去,遂于2017年正月十四日离开了被告及家,外出务工并分居至今。”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对分居事实的自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许兰英自2017年2月10日即与上诉人章志泉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
二、被上诉人许兰英应当支付分居期间内的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生育的儿子章国栋、章国帅均在上诉人家中带养。而被上诉人许兰英自2017年2月10日与上诉人章志泉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后便对婚生子不管不顾,未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上诉人却承担抚养孩子的所有重担,本着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多尽抚养义务的上诉人一方,应当按照2020年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3579元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应负担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分居期间两名子女抚养费暂计至2022年2月9日为13579元/年÷2(人)×2(人)×5年=67895元。
综上所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故法院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支持分居期间未履行扶养义务的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及理由并支持上诉请求。
此 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2年3月 日
简析五种医疗纠纷替代性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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