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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有哪些构成要件和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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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6 1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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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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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层面解读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

在《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规定了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恶意透支。二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盗刷他人信用卡等手段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者。其中使用伪造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都是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因此对于恶意透支行为进行界定要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具体分析。而使用非善意透支则是由于行为人恶意透支使用之后无法按期归还所致。


一、何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其定罪量刑标准较为严格,但是却较为宽泛。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来看,恶意透支应当同时具备“透支数额较大”“逾期不还”两个条件。


如果不具备“透支数额较大”这一条件就不能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应具体分析,不能仅仅从行为主体和主观目的来判断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性质。就主观目的而言,恶意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主观上则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获取个人私利为目的从事活动,而不是为了透支或者只进行基本生活需要所透支,目的是使自己能够更好地生活而进行透支和不归还透支所进行透支行为,进而通过上述恶意透支行为获得非法利益而非法占有他人所产生的全部资金。就主观目的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才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而恶意透支其本身即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资金行为。


二、什么时候开始使用“善意透支”也属于“恶意透支”


所谓非善意透支,是指行为人恶意透支使用之后,不能及时归还所致,这里的非善意一般指的是,不具有还款能力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银行办理的透支信用卡的行为。


在银行办理透支信用卡前,行为人有可能对信用卡有一定依赖,但是这种依赖并非必须基于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恶意透支”行为,例如正常上班期间临时用卡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不具有还款能力甚至已经完全不具备还款能力就应当认定为“非善意透支”。所谓善意透支:是指即使信用卡已经逾期但是该信用卡并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恶意诈骗犯罪行为时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信用卡并且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因为如果行为人在一开始使用恶意透支,即便此时已经归还了透支款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行为人在使用非善意透支之前已经具有一定还款能力或者有一定恶意透支行为时依然可以被认定为“非善意透支”。


三、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和是否具有偿还能力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认定,以保证其定罪量刑结果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关于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能否直接适用刑法中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定罪量刑问题,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发卡银行是否存在恶意透支以及如何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衡量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


但是如果发卡银行存在善意透支行为的,应当优先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或者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情形;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话,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具有信用卡诈骗犯罪故意的行为人而言,在确定其刑罚时应当重点考虑其恶意透支行为是否具有归还能力以及其透支后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以及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是否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等要素进行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真的假的?什么样的条件下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以信用卡制假造假、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和恶意透支组成,金额只是用作参考之用!




以你逾期时间判断,你已构不成信用卡制假造假、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了,否则在一个多月前就被刑事拘留!恶意透支本身就很难介定


1.信用固额大于5万




2.一次或多次透大于卡本身额度,而没有履约行为




3.要经二次有效催收,三个月没有还款,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才构成恶意透支,只要还款意愿,每月有还款行为记录,就基本构不成恶意透支!


如果你想要协商个性化分期还款的话可以先试着跟银行协商看看,千万不要跟催收谈协商,催收是没有权限给你分期或者减免的!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 持卡人恶意透支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素

恶意透支是指 :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司法解释明确恶意透支的六种情况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第五,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六,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对发卡银行而言,它是最常见的并且危害极大的风险。


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种类 :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风险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


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2、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


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此外担保手续往往流于形式。


3、对于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


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银行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4、信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滞后


如:发卡银行在扩大营业范围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


恶意透支,风险的防范的流程有:


(一)严格资信审查;


(二)从严掌握发卡条件;


(三)完善担保制度;


(四)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


(五)加大打击恶意透支行为的力度;


(六)提高网络科技水平,完善资金清算系统功能;


(七)建立“黑名单”共事信息库。


严格审查


首先,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对个人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标;对单位申请人除现有评估指标外,增设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发展前景等指标。同时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其次,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避免审查流于形式。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从严发卡


对申领卡的客户,除进行资信审查外,还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坚决不能发卡,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流动频繁,难以对其进行资信审查,万一发生恶意透支,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对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固定摊位经商的进城农民,应适度控制发卡。


完善制度


持卡人不透支时,与发卡银行是一种储蓄关系,透支发生后,转为借贷关系。因此完善担保制度至关重要,这里需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井制定合法、规范的担保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担保篇》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发卡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和担保方式。


二是若确定采用保证方式担保,要对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掌握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持卡人有资信能力强的人担保,可使透支资金的偿还有可靠保障。


透支控制


信用卡透支是一项正常的业务,对持卡人来说可以解决一时的资金困难;对发卡银行来说可以带来较高的利息收入。既然有信用卡就不可避免出现透支,关键在于如何控制这种风险,使其转化为发卡银行的效益,并达到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发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在持卡人出现透支时,掌握持卡人的信誉状况,以及经济收入、经济活动和资金动向等方面的综合情况,以便准确地判断和预策可能发生的透支行为、透支数额、透支期限等风险,并在日常管理中作好透支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对透支行为的控制,具体操作如下:


1、及时通知。当持卡人出现透支时,为了及时提示其已经透支,尽快补足存款,发卡银行应在透支后立即发出透支通知书,或以电话等方式告知持卡人,要求其一定期限内弥补透支。


2、透支监控。发卡银行应实行对持卡人透支的监控管理,及时掌握持卡人的透支情况,当出现风险事项时,便于及早防范。


3、透支催收。对于透支时间较长或透支金额较大的持卡人,应安排人员上门催收。催收无果或查找无下落的,不管是否达到规定的止付期限,应立即止付,防止形成新的风险。


加大打击


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即止付外,还应尽快与担保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我国《刑法》将恶意透支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为:


1、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


2、持卡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用银行资金的目的;


3、持卡人客观上已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对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4、持卡人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或时间较长达到刑罚处罚的。


对于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恶意透支行为,应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上述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完善系统


信用卡是—种科技含量高、风险大的现代金融产品。它要求一方面要统一规范,全面实现信用卡业务的联网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快软件开发,实施科技创新,借助现代计算机;通讯设备,及时推出实时控制系统。对信用卡透支实施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含量,完善网络清算功能,对进入系统的持卡人每天发生的透支进行全方位监控。及时提供网上结算,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实时汇总,实时清算,及时止付,从根本上杜绝持卡人利用时间差进行恶意透支案件的发生。


设信息库


所有发卡银行都应该建立不良持卡人或非法户的“黑名单”信息库,并且一定要做到各行之间“黑名单”库的信息共享。对恶意透支不还、经发卡银行核销的户,收录在计算机系统内“黑名单”信息库中,禁止申请办卡,通过“黑名单”信息库的管理防止其再次办卡,连续诈骗。


信用透支


(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 过限额为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 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


(4)透支人主观上有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行为方式


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 式: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 影响 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 :


(1)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


(2)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


(3)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最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对应刑责:100万以上可判无期


数额 定性 刑责


1万~10万元 数额较大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0万~100万元 数额巨大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0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合理规划使用钱财,不超前消费,不做“卡奴”。不恶意透支,按时还款,做到有计划的合理消费!








恶意透支是指 :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司法解释明确恶意透支的六种情况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第五,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六,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对发卡银行而言,它是最常见的并且危害极大的风险。


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种类 :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风险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


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2、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


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此外担保手续往往流于形式。


3、对于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


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银行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4、信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滞后


如:发卡银行在扩大营业范围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


恶意透支,风险的防范的流程有:


(一)严格资信审查;


(二)从严掌握发卡条件;


(三)完善担保制度;


(四)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


(五)加大打击恶意透支行为的力度;


(六)提高网络科技水平,完善资金清算系统功能;


(七)建立“黑名单”共事信息库。


严格审查


首先,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对个人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标;对单位申请人除现有评估指标外,增设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发展前景等指标。同时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其次,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避免审查流于形式。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从严发卡


对申领卡的客户,除进行资信审查外,还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坚决不能发卡,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流动频繁,难以对其进行资信审查,万一发生恶意透支,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对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固定摊位经商的进城农民,应适度控制发卡。


完善制度


持卡人不透支时,与发卡银行是一种储蓄关系,透支发生后,转为借贷关系。因此完善担保制度至关重要,这里需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井制定合法、规范的担保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担保篇》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发卡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和担保方式。


二是若确定采用保证方式担保,要对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掌握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持卡人有资信能力强的人担保,可使透支资金的偿还有可靠保障。


透支控制


信用卡透支是一项正常的业务,对持卡人来说可以解决一时的资金困难;对发卡银行来说可以带来较高的利息收入。既然有信用卡就不可避免出现透支,关键在于如何控制这种风险,使其转化为发卡银行的效益,并达到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发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在持卡人出现透支时,掌握持卡人的信誉状况,以及经济收入、经济活动和资金动向等方面的综合情况,以便准确地判断和预策可能发生的透支行为、透支数额、透支期限等风险,并在日常管理中作好透支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对透支行为的控制,具体操作如下:


1、及时通知。当持卡人出现透支时,为了及时提示其已经透支,尽快补足存款,发卡银行应在透支后立即发出透支通知书,或以电话等方式告知持卡人,要求其一定期限内弥补透支。


2、透支监控。发卡银行应实行对持卡人透支的监控管理,及时掌握持卡人的透支情况,当出现风险事项时,便于及早防范。


3、透支催收。对于透支时间较长或透支金额较大的持卡人,应安排人员上门催收。催收无果或查找无下落的,不管是否达到规定的止付期限,应立即止付,防止形成新的风险。


加大打击


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即止付外,还应尽快与担保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我国《刑法》将恶意透支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为:


1、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


2、持卡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用银行资金的目的;


3、持卡人客观上已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对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4、持卡人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或时间较长达到刑罚处罚的。


对于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恶意透支行为,应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上述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完善系统


信用卡是—种科技含量高、风险大的现代金融产品。它要求一方面要统一规范,全面实现信用卡业务的联网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快软件开发,实施科技创新,借助现代计算机;通讯设备,及时推出实时控制系统。对信用卡透支实施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含量,完善网络清算功能,对进入系统的持卡人每天发生的透支进行全方位监控。及时提供网上结算,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实时汇总,实时清算,及时止付,从根本上杜绝持卡人利用时间差进行恶意透支案件的发生。


设信息库


所有发卡银行都应该建立不良持卡人或非法户的“黑名单”信息库,并且一定要做到各行之间“黑名单”库的信息共享。对恶意透支不还、经发卡银行核销的户,收录在计算机系统内“黑名单”信息库中,禁止申请办卡,通过“黑名单”信息库的管理防止其再次办卡,连续诈骗。


信用透支


(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 过限额为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 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


(4)透支人主观上有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行为方式


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 式: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 影响 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 :


(1)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


(2)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


(3)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最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对应刑责:100万以上可判无期


数额 定性 刑责


1万~10万元 数额较大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0万~100万元 数额巨大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0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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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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