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三权分立是怎样的
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个是稳定承包权,一个是放活经营权。
三权分置:
坚守土地流转的底线。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民承包权益,不能搞强迫命令。要确保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鼓励通过互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所得到的吹嘘和推崇,最多在18世纪及18世纪之前是名副其实的。在21世纪的今天回头去看200多年前的资本主义发展史,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创立“三权分立”是为了适应资产阶级争取权力的需要,是为了解决西方资产阶级和封建统治阶级的权力分享问题。所以,与资产阶级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三权分立”一点也不是超越阶级的万用民主形态。
分权制衡是三权分立广受褒扬的特征,但实际上这一套搞法不仅西方有,中国自古就一直是这样做的,在秦汉有三公九卿、在唐代有三省六部,三公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三省分管决策、审核和执行,这两种分权制度在汉代和唐代分别缔造出傲立世界的强盛国家,它们都无疑是特定历史时代的先进制度。
与中国古代三公或三省的制度相比,西方现行的三权分立已经足够完美了吗?事实根本不是这样。在中国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站在历史高度上的孙中山先生就敏锐地看到三权分立的弊病和假民主本质,他摒弃了这种至今仍有人为之吹捧的西方制度,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五权宪法的制度主张。
西方近代体制中的分权出现于英国“光荣革命”之后,英国资产阶级在1688年发动的这场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相妥协的君主立宪制度,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仍旧作为国家元首握有实权,而资产阶级则通过议会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形成了国王与议会共同治国的局面。
这显然不是彻底的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但它却是英国资产阶级争取权力的重大胜利。当时,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约翰·洛克为了维护这个胜利果实,借鉴西方历史上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人的分权制衡学说,炮制出一个有助于巩固资产阶级掌握权力的三权分立学说。
约翰·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其中立法权归属于议会,行政权和联盟权都归属于国王,所以最初的三权只是一个二元化的分立,而当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也是二元制的。可见,约翰·洛克的三权分立只是对权力现状的理论化总结,在思想上并没有超前的创见,他的学说完全是为新旧政治势力相互妥协和分享权力服务的。
随后的法国人孟德斯鸠将约翰·洛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三权分立,调整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这一变化虽然奠定了三权分立的最终形态,但新的三权分立学说仍是为了迎合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共同掌权的需要,而并不是为了在国家制度中更好地实现民主。
孟德斯鸠出身于法国封建贵族家庭,彻底推翻封建专制并不符合他的利益,阻止资产阶级掌权也不符合西方历史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他提出的三权分立仍是为了解决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阶级的权力分享问题,主张由议会行使立法权、由封建君主行使行政权、由法院行使司法权。
所以西方三权分立学说从出现到成熟,都带有浓烈的封建制度改良主义色彩。英国人约翰·洛克的出发点是以承认封建君主的权力,来换取资产阶级对国家权力的分享。法国人孟德斯鸠的出发点是以认可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满足资产阶级的权力诉求,来维持封建贵族的统治地位。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广为人知的孟德斯鸠的名言,但孟德斯鸠还说过一些不太流传的名句。比如,他曾说“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存在的”,他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他主张贵族应当享有世袭的司法和立法特权,他强调要防止立法机构被平民百姓掌握,避免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受到侵害。
除此之外,孟德斯鸠还曾说“执政者如果没有坏的参谋在身边的话,他是不会把事办坏的”。这句话的味道我们就很熟悉了,放到中国历史语境中来理解就是:杀岳飞是奸臣秦桧办的坏事,身为执政者的皇帝赵构是无辜的。孟德斯鸠意思正是如此,他主张封建君主作为行政权的行使者应当被授予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
归根结底,三权分立学说作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似乎并没有真正反对什么,它从未表现出对封建君主统治地位的坚决反对,而且也很愿意承认贵族们的特权待遇,它最大的呼声不过是资产阶级自身对于分享权力的诉求。
所以,不能指望也不必苛求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的资本主义和改良主义思想家能提出民主形态的终极范式,他们的三权分立学说只是特定历史时代和特定权力形态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着自身的阶级局限。
实际上,约翰·洛克和孟德斯鸠为什么都将国家权力分成三份,也是受到了他们西方社会文化和历史的影响。
《圣经》中说“耶和华是我们的审判者,耶和华是我们的立法者,耶和华是我们的君王,他必拯救我们”,耶和华的三种身份几乎就是司法、立法和行政三种权力的原型,这算是西方三权分立的宗教文化基础。此外,西方历史上长期是二元化的权力结构,封建贵族势力和宗教教会势力两个权力系统是长期共存的。所以,二元化权力结构随着资产阶级兴起和壮大后要求加入,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向三元化转变,三种权力的划分正是对三元化权力结构的呼应。
所以,三权分立学说将权力一分为三并不是因为三种权力的划分是最完美的,而是分成三种权力正好满足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新旧势力分享权力的需要。
02 总统不断寻求权力的扩张——西方制度中的三权分立从未真正实现
随着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时代的全面到来,封建君主虽然在英国、西班牙等国家得到保留,但行政权则转移到以总统或首相为首的政府手中。在这种情况下,西方三权分立在现代的实行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
美国一直被认为是比较彻底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国家的行政权归属于以总统为首的政府,立法权归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司法权归属于法院系统,但三者之间的制约并不是想象中的那样均衡。
比如,19世纪的美国除了林肯借助内战取得总统权力的扩张外,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国会占据着权力运作的主导地位。20世纪初的威尔逊总统借助一战寻求了权力的扩大,而国会则在其它时间里夺回部分主导权,甚至美国最高法院也一度对总统形成压制。三权分立在长期运作中,所体现的并不是制约与平衡,而是此消与彼长、争吵与缠斗。
20世纪30年代之后,随着二战、冷战、经济危机的接踵而来,美国总统的权力开始向立法和司法领域持续扩张,从这个过程中可以清楚看到“三权分立”绝不是权力制衡的保险箱。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其国会如今已经习惯于由总统提出议案,如果总统所在政党占据国会多数席位,那么国会就几乎是总统僭越立法权的绿色通道。所以,国会已经不存在制衡作用,而是成了资产阶级内部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党派倾轧的场所。此外,美国总统以最高统帅身份拿到了原本属于国会的开战权,杜鲁门绕过国会介入朝鲜战争,同样未经国会许可的越南战争被称为“总统的战争”。在外交缔结条约的权力方面,美国总统可以通过与外国签订“行政协定”的方式,绕过国会的监督而自主地行使事实上的对外缔约权。
美国三权分立的这种一元化发展趋势,代表了资产主义国家趋向于最高统治权力高度集中的总体趋势,具体都表现为以总统为代表的国家元首的权力不断追求扩张,而这正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基础的变化在上层建筑上的体现。二战之后的美国出现了国家机构和垄断资本进一步融合的趋势,美国总统专权现象的出现就是对垄断资本紧密控制国家政权的反映。
也就是说,西方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正在追求摆脱制约的权力垄断。说到这里,再简单回溯一下美国并不漫长的历史,就能清楚地看到三权分立的本质是什么。
从殖民地身份中独立起来的美国,其国家的开创者们大多是拥有巨额财富的资本精英阶层,比如乔治·华盛顿来自于富有的庄园主家庭,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斐逊等人也都是家境富硕者,本杰明·富兰克林则被称为“最能够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代表”,他们要建立的是能够保护资产阶级利益和限制民众民主权的政府。
大家对1773年发生的美国独立战争都有或多或少的了解,但对紧随美国独立战争之后的“谢斯起义”则少有听闻。“谢斯起义”发生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之后的第三年,这是一场美国底层民众奋起反抗的农民起义。他们的国家从英国殖民统治下独立了,但为什么仅仅在独立三年之后就爆发了农民起义呢?
其中的根源就是资产阶级在独立战争中大发横财,在战后则瓜分和垄断了国家权力,所以进入了所谓民主时代的美国农民反而陷入了生活困境,“谢斯起义”就是美国农民军和资产阶级军队之间爆发的战争。此后,美国还爆发过多次民众反抗资产阶级压迫统治的斗争,比如威士忌起义(1791-1794)、塞米诺尔战争(1817、1835-1842、1855-1858)、布莱尔山矿工起义(1921)等。
美国1787年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宪政模式,实质上就是对付大多数民众民主权利的资产阶级专政工具。美国政治学家托马斯·戴伊在《民主的反讽》一书中,说美国的开国者们“企图在国民政府中实施一种分权制,即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将其作为一种对付多数主义的防御工具和作为一种保护精英自由和财产的补充手段”,可见托马斯·戴伊对自己国家的“三权分立”一点也不自豪。
美国历史学家马克·卡恩斯在《美国通史》一书中,也点明了美国“制宪者们设立参议院目的是不仅要它代表各州的利益,而且要代表‘富人和贵族’的利益,而不是‘大众’的利益”。所以,在西方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中,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是它一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正如美国历史学家塞缪尔·莫里森等人在《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所说的那样,美国建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秘密就是“中央政府在其有限的权力范围内所具有的那种对于个体公民的全面的和带强制性的效力”。所以,分权是资产阶级内部的,制衡是与普通民众无关的,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才是始终如一的初心。
我们读中国近代革命史,经常能读到的一句话就是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但如果跟西方的资产阶级相比,中国近代资产阶级的革命主张绝对称得上强硬,他们至少是主张彻底推翻帝制的。
中国近代资产阶级的早期代表人物康有为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并不看好,他游历欧洲十一国之后的评价是“即欧美号称富盛,英国恤贫之费岁糜千万磅,而以工厂商本皆归大富,小本者不足营业,故贫者愈贫。进试观东伦敦之贫里,如游地狱,巴黎、纽约、芝加哥贫里亦然”。对西方政党制度下的大选,康有为同样不以为然地说“大昏博夜,喧走道途,号召徒党,密谋相攻,或至动兵行刺;若议举之先,兆万人众,彷徨奔走,大罗酒食,以媚庶人”,斥之为“野蛮之举动”。
这体现了中国近代资产阶级从一开始就不认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康有为对未来社会前景的勾勒集中体现在他的“大同思想”之中,他理想的未来社会是实行土地国有、发展国营企业、实行充分就业和择业自由、缩短劳动时间、实行男女平等,以及建立育婴院、幼稚园、养老院、养病院使老幼病残人群得到充分照顾,更终极的理想则是消灭家庭和消灭国家,建立均贫富、无压迫的“太平世”。
所以,一百多年前中国的有识之士们,就已经看到西方三权分立和政党政治的种种弊端,他们不羡慕也不想要在自己的国家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孙中山先生作为近代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家和思想家,他在那个特定历史时期肩负着在革命成功后设计国家制度的历史使命,他看到了“三权分立”所存在的明显缺陷,他不希望自己为之奋斗的国家建立在这样制度之上。
西方三权分立中的官员选拔和任用是孙中山先生痛斥的一大弊端,他认为西方选举制和提名制的用人方式做不到任人唯贤,也不能保证所用之人德才兼备,他说“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由此出现西方官员“其始借人民选举以获取其资格,其继则悍然违背人民之意志以行事,而人民莫之如何”,所谓的“猪仔议员”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从美国现行选举制度来看,总统是由“选举人团制度”进行间接选举。按照赢者通吃的计票规则,会出现总统候选人赢了按人头计算的普选票,却因输掉选举人票而落选的情况,特朗普赢希拉里就出现了这种情况。所以,美国选举制度并不能保证民众的民意得到真实的表达,更何况美国大选投票率一般只有50%左右,选举结果就更难说是国民普遍民意的反映了。
西方三权分立中的监察权不独立则是孙中山先生不能认可的另一弊端,他说“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疾”,并说西方国家“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员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理论上说不过去的”,主张将监察权从议会手中剥离出来,像法院一样独立设置。
所以,孙中山先生并不迷信西方的制度模式,更不愿意丢掉中国传统制度中的优势,他说“中国从前的考试权和弹劾权,都是很好的制度,宪法里头是决不可少的”。在孙中山先生的设想中,五权宪法的结构是“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分别掌管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选任和监察五项权力。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与西方资本主义三权分立之间的差别,并不只是权力数量的不同,更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三权分立的核心是分权制衡,而五权宪法的目标是建立“权能分开”的万能政府。所谓“权能分开”是指“人民有其权,政府有其能”,所以五权宪法中的五院之间并不是相互制约的关系,而是职能上的不同分工。
孙中山先生之所以设计出完全有别于三权分立的五权宪法制度,根源是他看到了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中所谓的“主权在民”只是假象。三权分立之所以要强调分权制衡,是因为西方国家的根本权力不在民众手中,而是完全操弄在资产阶级的手中。所谓的分权制衡完全是为了调节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关系,而不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真面目和现实状况,孙中山先生在一百年前有过一段独到的总结:“夫美洲之不自由,更甚于专制国。盖专制皇帝且不难爱民,虽专横无艺,犹不敢公然以压抑平民为职志。若资本家则不然,资本家者,以压抑平民为本分者也,对于人们之痛苦,全然不负责任者也。一言以蔽之,资本家者,无良心者也。”
西方政治的种种恶劣现状,让孙中山先生意识到西方的东西“在一二百年之前以为很好的,过了多少时候,以至于现在,便觉得不好了”。可以说,西方三权分立的先进性只体现在它诞生之初的资产阶级革命中,18世纪之后的三权分立早已丧失了时代性,彻底沦为了资产阶级的专制工具,并陷入了资产阶级内部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党派争斗与倾轧的泥淖。
“十四五”时期,中国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由于宅基地制度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制度支撑,因此在“三块地”改革中相对滞后且影响重大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现阶段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主要工作之一。
2020年10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启动了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这是继2015年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后,中央启动的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块地”改革指的是,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杨思群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本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启于“十三五”收官之年,跟前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比,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聚焦改革难点、扩大试点范畴;二是改革内容更加清晰明确;三是改革将向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决不能急躁冒进、急于求成
在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韩俊称,该文件的最大亮点是搭建起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四梁八柱”,该政策体系包括了一系列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重大改革举措。比如,提出探索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
如今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由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演变而成的,其主要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分配、长期占有”。这一制度在公平分配住宅用地、推进用地节约集约、保障农民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基础作用。然而,随着城乡社会结构变化、城乡空间结构演化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现行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也日益突出。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守英从长期调研中观察到,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农村正在发生三个显著变化:一、农民代际特征明显,新一代农民与土地、村庄的粘度降低,正在发生一场离土、出村、不回村的“结构革命”;二、整个中国村庄分化演化、适度聚集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以自然村落为基本单位的宅基地制度安排已不合时宜;三、农业产业裂变,农业的内涵、功能、业态更加丰富,城乡互动的增加改变了以耕作为半径的传统农业,对宅基地制度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原银行董事长窦荣兴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中国农村宅基地的空置率超过10%,空房率最高达70%,具有很大的盘活空间。
2021年2月22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办秘书局局长吴宏耀表示,2020年启动的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核心是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的实现形式。在试点中,着眼于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要探索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保障机制。同时,通过探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有偿使用等,来增加农户的财产性收入。
试点规模为前一轮的7倍
在“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中国要在“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
杨思群称,乡村振兴作为新时期中国农村工作的重点,其目标是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所面临的任务也更加复杂艰巨。在这个过程中,优化配置农村各种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本和人力,形成促进资源优化的稳定制度体系,是关键。
对比前后两轮土地制度领域的改革试点,可以发现其中的不同。
2015年2月,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授权改革试点为标志,在33个试点县(市、区)的“三块地”改革正式启动。其中,征地试点3个,入市和宅基地试点各15个。2016年9月后,改革试点进入统筹推进阶段,征地和入市试点扩大到全部33个试点地区。
201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三块地”改革试点延期至2018年年底。到201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决定,继续延期至2019年年底。经过两次延期,“三块地”的改革试点持续了五年。
这意味着,在五年的改革试点过程中,试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县(市、区)仅有15个。
根据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深入推进农村改革”的内容中,包括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
杨思群称,新一轮土改试点聚焦对农民利益影响最大的宅基地制度,试点期限为2020年至2022年。此外,新一轮土改试点的县(市、区)数量为前一轮的7倍,这使得新一轮改革试点的样本更加丰富,内容更加聚焦且更加清晰和深化。
他说,在前一轮土改试点中,宅基地改革的原则之一是,不以“宅基地买卖”为出发点。这既是对改革底线的设定,也是对改革内容的风险管控。然而,在中央提出宅基地改革“三权分置”后,新一轮土改试点明确提出探索这一制度改革的有效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三权”,则是针对前一轮改革试点中遇到难题所进行的现实回应。
“保障进城落户农户的‘三权’,是乡村振兴乃至城镇化发展中绕不过去的重要问题。让常年在外打工的‘新农民’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其留在农村的‘三权’是底线性的权益。如果这个问题能够处理得好,既可以促进城镇化发展,使‘新农民’在城市中留下来,又可以在‘新农民’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更有效的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杨思群说。
由于试点地区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需法律另行规定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滁州市市长许继伟建议,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配套政策。
许继伟建议,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对前一轮土改授权改革试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民法典》中关于“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以便试点地区探索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
“十四五”时期,中国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由于宅基地制度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制度支撑,因此在“三块地”改革中相对滞后且影响重大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现阶段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主要工作之一。
2020年10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启动了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这是继2015年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后,中央启动的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块地”改革指的是,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杨思群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本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启于“十三五”收官之年,跟前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比,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聚焦改革难点、扩大试点范畴;二是改革内容更加清晰明确;三是改革将向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决不能急躁冒进、急于求成
在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韩俊称,该文件的最大亮点是搭建起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四梁八柱”,该政策体系包括了一系列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重大改革举措。比如,提出探索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
如今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由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演变而成的,其主要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分配、长期占有”。这一制度在公平分配住宅用地、推进用地节约集约、保障农民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基础作用。然而,随着城乡社会结构变化、城乡空间结构演化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现行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也日益突出。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守英从长期调研中观察到,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农村正在发生三个显著变化:一、农民代际特征明显,新一代农民与土地、村庄的粘度降低,正在发生一场离土、出村、不回村的“结构革命”;二、整个中国村庄分化演化、适度聚集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以自然村落为基本单位的宅基地制度安排已不合时宜;三、农业产业裂变,农业的内涵、功能、业态更加丰富,城乡互动的增加改变了以耕作为半径的传统农业,对宅基地制度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原银行董事长窦荣兴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中国农村宅基地的空置率超过10%,空房率最高达70%,具有很大的盘活空间。
2021年2月22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办秘书局局长吴宏耀表示,2020年启动的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核心是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的实现形式。在试点中,着眼于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要探索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保障机制。同时,通过探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有偿使用等,来增加农户的财产性收入。
试点规模为前一轮的7倍
在“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中国要在“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
杨思群称,乡村振兴作为新时期中国农村工作的重点,其目标是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所面临的任务也更加复杂艰巨。在这个过程中,优化配置农村各种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本和人力,形成促进资源优化的稳定制度体系,是关键。
对比前后两轮土地制度领域的改革试点,可以发现其中的不同。
2015年2月,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授权改革试点为标志,在33个试点县(市、区)的“三块地”改革正式启动。其中,征地试点3个,入市和宅基地试点各15个。2016年9月后,改革试点进入统筹推进阶段,征地和入市试点扩大到全部33个试点地区。
201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三块地”改革试点延期至2018年年底。到201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决定,继续延期至2019年年底。经过两次延期,“三块地”的改革试点持续了五年。
这意味着,在五年的改革试点过程中,试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县(市、区)仅有15个。
根据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深入推进农村改革”的内容中,包括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
杨思群称,新一轮土改试点聚焦对农民利益影响最大的宅基地制度,试点期限为2020年至2022年。此外,新一轮土改试点的县(市、区)数量为前一轮的7倍,这使得新一轮改革试点的样本更加丰富,内容更加聚焦且更加清晰和深化。
他说,在前一轮土改试点中,宅基地改革的原则之一是,不以“宅基地买卖”为出发点。这既是对改革底线的设定,也是对改革内容的风险管控。然而,在中央提出宅基地改革“三权分置”后,新一轮土改试点明确提出探索这一制度改革的有效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三权”,则是针对前一轮改革试点中遇到难题所进行的现实回应。
“保障进城落户农户的‘三权’,是乡村振兴乃至城镇化发展中绕不过去的重要问题。让常年在外打工的‘新农民’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其留在农村的‘三权’是底线性的权益。如果这个问题能够处理得好,既可以促进城镇化发展,使‘新农民’在城市中留下来,又可以在‘新农民’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更有效的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杨思群说。
由于试点地区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需法律另行规定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滁州市市长许继伟建议,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配套政策。
许继伟建议,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对前一轮土改授权改革试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民法典》中关于“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以便试点地区探索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
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哪三权(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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