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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取保候审比较简单(怎么办理取保候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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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0 1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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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怎么办理取保候审文章目录:

准确理解“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和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主要针对两类人:(1)待侦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2)被起诉、待审判的被告人。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能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不具有社会危险的轻刑犯,或者是具有严重疾病并不能生活自理的人、怀孕或有哺乳婴儿的妇女等,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如果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存在可能犯新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应当予以逮捕。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方式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被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其中,


(一)对保证人有以下要求:


(1)与本案无牵连,也即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如无辨识能力、部分丧失辨识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不能做保证人;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处于拘役、管制、服刑期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作保证人;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如未成年人、无业、无家可归等,不能作为保证人。


(5)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并非不能被更换,如果保证人包庇被保证人,在发现被保证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未及时报告的,由县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且该罚款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存在异议,可以向决定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申请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构成包庇罪、窝藏罪等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保证金有以下要求:


(1)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以人民币交纳,一次性缴纳缴纳至保证金专用账户;


(2)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包括没收保证金、退还保证金决定的作出。并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检察院、法院。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由决定机关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但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如果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保证金将被依法全部没收或部分没收;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但存在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则暂扣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故意重新犯罪的,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退还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限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


被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被保证人将被司法机关释放,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除一般规定外,根据案件情况,司法机关还可以责令被保证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别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取保候审措施的变更、解除


取保候审措施变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条件丧失,如保证人不具备保证条件,既可以变更保证人,也可以变更保证方式,如适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既不能提供新保证人、也无力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到期前15天,执行机关应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其保证金将如数退还。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概念解读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甲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讯问期间,甲向警察表示自己家中还有一岁大的女儿,自己一人在照顾,如果不让甲回家,女儿无人看管,可能会出危险,公安机关认为甲是为了脱罪逃走用的托词,未予理会。甲苦苦哀求,三天后,警察到甲家中,果然发现一女童,但是由于三天无人照管已经死亡。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甲的情况适用第三种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但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法律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所以,是否决定取保候审,取决于公安机关。
如果本案中,甲申请取保候审,可以采用保证人或者保证金的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解决流程
取保候审.png
法定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申请
主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申请方式:书面形式。
公安、司法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的,应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提供保证
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二者选一不可同时适用。
(一)保证人
保证人资格: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5、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了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二)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3、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4、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缴纳
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执行
1、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3、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间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中,办理取保候审的4个技巧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五)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如果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可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六)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申请取保候审的技巧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家属非常关心的问题。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灵活、宽泛的,具有很大的弹性,律师办理取保候审除需要熟悉相关刑事法律、办案流程以外,还必须要掌握丰富的办案经验、技术和沟通技巧。


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体会,总结如下:


1、严把事实证据关


以事实为根据,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事实必须靠证据证实。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把事实证据关,才能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首先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听取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审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有效性和排他性,以确认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其次,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无罪、疑罪等情况,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等法定有利情节。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对事实证据做到心中有数,为有效的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打好坚实的基础。如笔者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侯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查明侯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有可能被告人为无罪,公安机关采纳了笔者的意见,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2、严把法律适用关


以法律为准绳,即依法办案这是尺度。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用法律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由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条件,依照事实和证据,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等情节,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适用无罪、疑罪从无、减轻、从轻、免于刑罚、自首、立功等法律条款,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和不再危害社会等情节。


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相结合,为下一步是否为当事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作出正确的判断。


3、严把律师意见关


通过上述严谨细致的工作,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认真撰写律师意见书,向办案机关阐明观点,提出建议,明确变更强制措施的意义。


4、严把沟通关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同公、检、法机关的沟通非常重要,实践中,要针对不同情况,灵活应变,与办案人员办案单位沟通,与被害人沟通,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沟通要及时、充分,同时要学会变通,比如在外地羁押的案件,可以在让嫌疑人家属在羁押地租房,如果嫌疑人被取保,可以住在羁押地而不回户籍地,打消侦查人员今后不方便讯问的心理顾虑,为成功取保创造好的条件。


同时,刑事案件有极为严格的程序,司法机关对相关办案人员更有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因此律师一旦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或者事实或法律规定,要立即与办案人员联系,提醒办案人员采纳,不能耽误,否则一旦错过机会,再想说服办案人员“改错”难度非常大。


四、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


本人及其亲属,律师,均可申请。一般情况下,能否申请成功的关键不在于谁申请,而在于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这里面有很多技巧,弹性很大,由熟悉刑事法律、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办理,成功能希望会更大。


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赞同我的观点,请关注我,也可以关注我的公众号“昆仑刑辩”。


我会持续为您分享刑事法律知识和辩护经验,希望所有人都能远离犯罪。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五)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如果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可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六)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申请取保候审的技巧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家属非常关心的问题。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灵活、宽泛的,具有很大的弹性,律师办理取保候审除需要熟悉相关刑事法律、办案流程以外,还必须要掌握丰富的办案经验、技术和沟通技巧。


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体会,总结如下:


1、严把事实证据关


以事实为根据,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事实必须靠证据证实。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把事实证据关,才能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首先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听取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审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有效性和排他性,以确认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其次,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无罪、疑罪等情况,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等法定有利情节。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对事实证据做到心中有数,为有效的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打好坚实的基础。如笔者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侯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查明侯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有可能被告人为无罪,公安机关采纳了笔者的意见,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2、严把法律适用关


以法律为准绳,即依法办案这是尺度。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用法律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由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条件,依照事实和证据,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等情节,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适用无罪、疑罪从无、减轻、从轻、免于刑罚、自首、立功等法律条款,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和不再危害社会等情节。


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相结合,为下一步是否为当事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作出正确的判断。


3、严把律师意见关


通过上述严谨细致的工作,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认真撰写律师意见书,向办案机关阐明观点,提出建议,明确变更强制措施的意义。


4、严把沟通关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同公、检、法机关的沟通非常重要,实践中,要针对不同情况,灵活应变,与办案人员办案单位沟通,与被害人沟通,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沟通要及时、充分,同时要学会变通,比如在外地羁押的案件,可以在让嫌疑人家属在羁押地租房,如果嫌疑人被取保,可以住在羁押地而不回户籍地,打消侦查人员今后不方便讯问的心理顾虑,为成功取保创造好的条件。


同时,刑事案件有极为严格的程序,司法机关对相关办案人员更有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因此律师一旦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或者事实或法律规定,要立即与办案人员联系,提醒办案人员采纳,不能耽误,否则一旦错过机会,再想说服办案人员“改错”难度非常大。


四、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


本人及其亲属,律师,均可申请。一般情况下,能否申请成功的关键不在于谁申请,而在于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这里面有很多技巧,弹性很大,由熟悉刑事法律、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办理,成功能希望会更大。


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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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妹”上海还有房 其父已取保候审

1460/家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家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1460/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会通知家人吗(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后有没有可能几天又进去了)

延长羁押期限可否取保候审呢(延长羁押期限的条件)

醉驾取保候审期间能去外地吗(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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