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女性来说,生孩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不仅要在身体上承受巨大的疼痛,在精神上也会有很大的压力,尤其是女性职工。今天我们跟大家一起聊聊,怀孕女职工的一些常见问题。
问题一:产假有多少天?
产假是女性职工必须享受的一个假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个产假天数,一般是98天,再加上你当地的奖励天数。目前从全国来看,大多数地区的产假都是158天,不过啊,还有部分地区的产假天数要更多一些。像广东省是178天,河南省是190天,而西藏地区啊,能够达到365天,也就是一年。而且啊,还有个别地区对于生二胎、三胎的家庭,还可以适当地增加产假天数,就比如说浙江省,浙江省正常的产假天数是158天,如果是二胎、三胎的话,可以增加到188天。陕西省正常的产假天数是158天,如果是陕西省生育三胎的女性职工,产假可以再增加半年。具体产假是多少天,还要看你当地的政策。
问题二:什么是生育津贴?哪些人可以领?
生育津贴啊,通俗的来说就是社保机构,给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女性职工的一个生活费。这个生育津贴啊,不是所有人都能领的,只有那些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才可以领取。而且啊,大多数城市都要求要想领取生育津贴,必须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还有的地区,如果你中途断缴了,就会认定你不是连续缴纳。部分地区的标准是非常严苛的。
问题三:生育津贴要如何领取?
不同地区生育津贴的领取方式也是不同的,有的是职工自己准备相关材料,有的是单位准备相关材料。我们就拿单位准备材料来说,第一步需要单位负责人准备好相关的材料,第二步,材料准备好以后,要将这些材料拿到社保中心进行现场审核。第三步,如果审核通过以后,就会在30个工作日之内来进行打款,不过啊,打款是分为两种方式的,一种是将这个钱打给单位由单位代发,另一种是将钱打给银行,由银行代发。所以说不管是哪种打款方式,只要审核通过了,这笔钱最终都会到你手中的。
问题四:如何计算产假工资?
说到产假工资,也不是所有人都有的,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生育津贴的人。这种人,通常是那些没有达到生育津贴的条件,或者是单位根本就没有给你缴纳生育保险,这类人是可以向你的公司提出支付产假工资的这种要求的。
另一种,就是已经领取了生育津贴的人。这类人也是分为两种情况的,如果你领取的生育津贴比你在职时的平均工资高,那么这时候,单位就不需要再为你支付工资了,而如果你的生育津贴没有平均工资高的话,单位是需要给你补发一笔差额的。
可能这么说大家都不太明白,我们就简单地举个例子,假如王女士每月领到的生育津贴是5000元,而王女士在单位工作的时候,平均工资是4500元,那这个时候,单位是不需要给王女士支付工资的,王女士领到多出的那500元,也不允许公司扣掉。假如,王女士每月领到的生育津贴是5000元,而王女士在单位的时候的平均工资是5500元,那么这个时候,单位每月就需要多支付给王女士500元的工资。相信这么说大家也都能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儿了。
对于以上这四个问题,你还有哪些不明白的地方吗?或者你还有哪些问题想要了解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生育津贴 简单的来说,只要正常缴纳了“五险”(其中包含生育保险)就能领到津贴(就是钱),当然,正常缴纳是指:
1、生产前 连续缴纳生育险 9 个月 (不包含生育当月),中间不能停交、断交,没交够的不能补缴,没交够的生产后连续缴满12个月才能申报。
2、 产后6个月不能断缴 ,一胎和二胎在6个月后提交资料进行申报。
3、发放津贴时,社保必须是 在保状态 ,在这之前建议不要停保。
定额报销1200元,超出部分不予报销,社保缴费不足9个月的,每缴费一个月,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也就是说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最多可报销800元,并且待产后连续缴满一年才予以拨付。
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异地生育)拨付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上,顺产定额报销2000元,剖宫产4300元;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比如:某位妈妈生育时按 3600 的缴费基数参保郑州,其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 5000 。按照郑州市的规定,顺产的产假天数为180天,那她能领取的生育津贴金额为:5000 ÷ 30 × 180 =30000元。
【案件导入分析】
请求事项:1.公司支付2018年7月至9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要求于2019年7月1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生育津贴12928元(3030元/月÷30天×128天);3.检查费4191.66元、生育费5259.52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1421.56元。
生育津贴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从事设计工作,同年10月,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累计8个月的社会保险(含生育险),此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了社会保险。
被申请人辩称:1、劳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18年7月至9月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按照劳动法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薪酬、社会保险等),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合同。
2、申请人诉求的2018年7月至9月间的月工资3500元是不正确的,这是未缴纳社会保险时的税前工资,实际应发工资应该要扣除社会保险中其个人必须缴纳的部分328.15元(社保基数为3030元,公司缴纳887.79元,个人缴纳328.15元),申请人的标准月工资为3171.85元。
3、申请人应该退还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的2018年6月超出法定义务的社会保险1215.94元(公司缴纳887.79 个人缴纳328.15=1215.94元)以及2018年至7月至9月之间被申请人代为缴纳的申请人三个月的个人缴纳费用328.15×3=984.45元,两项合计申请人应退还被申请人1215.94 984.45=2200.39元。
申请人在职期间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产假申请、办理产假手续,被申请人虽然己为申请人缴纳了生育保险,但申请人放弃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权力和资格。
自2019年2月14日公司正常上班,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请假申请,也未联系被申请人,长期处于缺勤状态,直至2019年5月6日申请人电话通知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离职,申请人也没有到公司办理任何离职和工作移交等手续,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在其2019年5月6日提出2019年5月31日离职后,被申请人在2019年6月才停止缴纳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申请人应该退还被申请人为其上缴纳的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共三个月)的社会保险中申请人个人应该缴纳的费用328.15×3=984.45元。
申请人在2019年2月至5月期间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长期无故旷工给被申请人的经营造成严重的损失,故申请人应该赔偿2019年3月至5月期间9515.55元(申请人月标准工资3171.85元×3=9515.55元)。
裁员
【本案争议焦点是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等】
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从事设计工作,同年10月,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累计8个月的社会保险(含生育险),此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了社会保险。
另查明,申请人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实发工资分别为3500、3500、3500、3536、3308、2779、3354、2632(元)。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生育一子。
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根据查询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申请人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向生育保险基金申领。
被申请人以微信形式向申请人发《2019年春节放假通知》,告知申请人所在的技术部2019年1月30日至2月13日放假,2月14日上班。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电话通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于5月底离职。
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含生育险的时间是2018年10月-2019年5月,此后又补缴了2018年6月-2018年9月的社会保险含生育险。
以上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劳动合同、仲裁决定书、医疗费发票、微信记录、出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劳动仲裁
【结论分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2018年6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已成立,至2018年10月8日双方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自6月5日至10月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故申请人主张2018年7月至9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应予以支持。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因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缴纳了生育保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未拒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故该生育保险待遇应由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职场
【深层理解】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可其在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无不当,对于被申请人主张的其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不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标准月工资为3171.85元,应当在3500元中扣除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328.15元。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系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对于被申请人的上诉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其不应当协助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的上诉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协助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应承担协助义务,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要求申请人赔偿长期旷工造成的公司损失,均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一般不予理涉。
一般来说,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申请人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案件导入分析】
请求事项:1.公司支付2018年7月至9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要求于2019年7月1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生育津贴12928元(3030元/月÷30天×128天);3.检查费4191.66元、生育费5259.52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1421.56元。
生育津贴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从事设计工作,同年10月,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累计8个月的社会保险(含生育险),此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了社会保险。
被申请人辩称:1、劳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18年7月至9月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按照劳动法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薪酬、社会保险等),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合同。
2、申请人诉求的2018年7月至9月间的月工资3500元是不正确的,这是未缴纳社会保险时的税前工资,实际应发工资应该要扣除社会保险中其个人必须缴纳的部分328.15元(社保基数为3030元,公司缴纳887.79元,个人缴纳328.15元),申请人的标准月工资为3171.85元。
3、申请人应该退还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的2018年6月超出法定义务的社会保险1215.94元(公司缴纳887.79 个人缴纳328.15=1215.94元)以及2018年至7月至9月之间被申请人代为缴纳的申请人三个月的个人缴纳费用328.15×3=984.45元,两项合计申请人应退还被申请人1215.94 984.45=2200.39元。
申请人在职期间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产假申请、办理产假手续,被申请人虽然己为申请人缴纳了生育保险,但申请人放弃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权力和资格。
自2019年2月14日公司正常上班,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请假申请,也未联系被申请人,长期处于缺勤状态,直至2019年5月6日申请人电话通知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离职,申请人也没有到公司办理任何离职和工作移交等手续,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在其2019年5月6日提出2019年5月31日离职后,被申请人在2019年6月才停止缴纳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申请人应该退还被申请人为其上缴纳的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共三个月)的社会保险中申请人个人应该缴纳的费用328.15×3=984.45元。
申请人在2019年2月至5月期间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长期无故旷工给被申请人的经营造成严重的损失,故申请人应该赔偿2019年3月至5月期间9515.55元(申请人月标准工资3171.85元×3=9515.55元)。
裁员
【本案争议焦点是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等】
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从事设计工作,同年10月,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累计8个月的社会保险(含生育险),此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了社会保险。
另查明,申请人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实发工资分别为3500、3500、3500、3536、3308、2779、3354、2632(元)。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生育一子。
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根据查询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申请人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向生育保险基金申领。
被申请人以微信形式向申请人发《2019年春节放假通知》,告知申请人所在的技术部2019年1月30日至2月13日放假,2月14日上班。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电话通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于5月底离职。
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含生育险的时间是2018年10月-2019年5月,此后又补缴了2018年6月-2018年9月的社会保险含生育险。
以上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劳动合同、仲裁决定书、医疗费发票、微信记录、出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劳动仲裁
【结论分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2018年6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已成立,至2018年10月8日双方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自6月5日至10月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故申请人主张2018年7月至9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应予以支持。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因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缴纳了生育保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未拒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故该生育保险待遇应由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职场
【深层理解】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可其在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无不当,对于被申请人主张的其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不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标准月工资为3171.85元,应当在3500元中扣除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328.15元。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系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对于被申请人的上诉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其不应当协助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的上诉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协助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应承担协助义务,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要求申请人赔偿长期旷工造成的公司损失,均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一般不予理涉。
一般来说,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申请人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劳动仲裁都是怎么仲裁的(劳动仲裁是如何仲裁的)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生育津贴是怎么算的按深圳最低工资(12月生孩子生育津贴怎么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5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