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是国际性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概念是由一家非盈利组织“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在1983年确定的,宗旨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自从1991年央视315晚会以来,每年都会曝光大量消费者关注的质量问题,深度揭露消费环境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促使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企业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不足,315晚会对国人生活水准的提高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与商家沟通: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3.登录315投诉官方网站反映情况。
4.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监部门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
5.通过拨打315晚会热线电话的方式来维护权益。
“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
编辑:亮亮
编排审核:木子
监审:石头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
对于这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我们似乎越来越重视
毕竟生活中,每个人都是消费者
那么,315究竟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往下看看吧~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3.15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获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3.15
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一)线下实体店
1.与商家沟通:消费者购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消费者与商家沟通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反映情况。
3.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
(二)线上店铺
1.网站投诉:各个大型购物网站均设有处理交易纠纷的客户服务部门,消费者可向网站客服提供商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进行投诉或举报。
2.及时报案:一旦遇到网购诈骗,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请求公安部门查封网站、冻结诈骗分子的手机电话及银行账号。
3.消协投诉:网购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拨打12315投诉电话。
需注意,网络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公章,发生纠纷时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属地有关部门投诉。
希望大家都能擦亮眼睛理性消费,理智判断
持法律之利剑
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的阳光下
共同营造公平健康的消费环境
融媒体中心记者:张珂
监 制:张文斌 审 核:张秀兰
责 编:孟涛涛 王肖晶 编 辑:张 珂
20世纪以来,现代工业化生产的飞速发展及生产技术的革新运动,促使消费品日渐增多,消费结构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消费事故和难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国际消费者协会在1960年应运而生。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正式确立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定此日的根据在于,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消费者的四项权利。
现国际消费者协会所维护的消费者权益共有八项,分别为:
(1)产品及服务能满足消费的基本需求的权利
(2)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标准的权利
(3)消费前有获得足够且正确的资讯的权利
(4)消费时有选择的权利
(5)对产品及服务表达意见的权利
(6)对产品或服务不满时获得公正的赔偿的权利
(7)接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
(8)享有可持续发展及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设立此主题日,旨在宣传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及其活动,推动全世界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视,并促进各国在这方面的合作以及努力。
在我国自1991年起每年固定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月15日晚上,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相关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主办晚会,揭露和曝光社会生活中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例,旨在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并提高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
20世纪以来,现代工业化生产的飞速发展及生产技术的革新运动,促使消费品日渐增多,消费结构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消费事故和难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国际消费者协会在1960年应运而生。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正式确立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定此日的根据在于,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消费者的四项权利。
现国际消费者协会所维护的消费者权益共有八项,分别为:
(1)产品及服务能满足消费的基本需求的权利
(2)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标准的权利
(3)消费前有获得足够且正确的资讯的权利
(4)消费时有选择的权利
(5)对产品及服务表达意见的权利
(6)对产品或服务不满时获得公正的赔偿的权利
(7)接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
(8)享有可持续发展及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设立此主题日,旨在宣传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及其活动,推动全世界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视,并促进各国在这方面的合作以及努力。
在我国自1991年起每年固定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月15日晚上,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相关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主办晚会,揭露和曝光社会生活中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例,旨在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并提高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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