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新颖性有如下标准:一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如展览、生产、销售、使用等)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二是时间界限,应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基准。申请日是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三是不存在抵触申请,即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此前不得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本人)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专利文件中,因先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视为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因此后一申请将丧失新颖性。
例外情形:在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家承认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在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后的自6个月内,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仍具有新颖性。
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创造性的重要标准就是:与申请日之前的已有技术向比较,是否具有是实质性特点或显著进步。实质性特点就是相对于现有技术有本质性的区别,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所能轻易想到的,或通过简单的实验或推理中获知。显著性进步是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有长足的进步,即项目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不足或体现出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三、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用性的标准为:一是能够按照发明的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或将某种工艺使用在生产中;二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一定积极、有益的效果或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三是能够制造的产品或使用的工艺必须可以长期反复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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