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不堪辱骂还了手,没想到被判了刑
2014年,因宅基地使用发生争议,某地村民蒋某带领家人到卢某门前大骂,卢某忍无可忍出来与蒋某对骂。后来,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在推搡中,蒋某动手打了卢某一拳,后卢某还了一拳,这一拳正好打在蒋某的面部,造成蒋某鼻骨骨折,后经鉴定伤情为轻伤。法庭上,卢某辩护称,是蒋某欺人太甚,到他家门大骂,并先动手的情况下,他才还手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他的辩护意见,并未得到法庭的采纳。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一般认为,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的主观心态必须是出于防卫的目的,起因条件必须是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且防卫措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几个条件缺一不可。
除此之外,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的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对任何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一般只有针对那些性质严重、侵害程度强烈、危险性较大的进攻性行为,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有这么一则案例,2006年11月,薛某在网吧内,因座位与苏某发生争执,苏某等六人将薛某殴打致伤,薛某在该六人的围攻下逃至网吧VIP单间内,苏某等人继续追打,情急之下薛某持刀将苏某等人捅伤,造成3人轻伤及轻微伤,一人重伤及轻微伤,另一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从网吧大厅逃到单间的过程中,殴打行为一直持续,且薛某无力反抗,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其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进行防卫。
薛某在头部受伤,并且所受伤害很有可能危及性命的情况下,用顺手拿来的刀具捅伤殴打并阻拦其逃跑的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有明显的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其目的在于逃跑,而不是相互斗殴中的互相伤害。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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