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非法拘禁他人超过12小时,就可以看作基本构成时间要件,应当立案。
根据我们先行的法律,不管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无对非法拘禁他人时间上的立案标准的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上述的2-6种情形,虽然没有要求24小时以上,也没有具体时间的规定,但并不是没有持续性,至于多长时间,暂时没有具体司法解释规定,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
四川省某法院曾做出两涉嫌非法拘禁罪最终判决无罪的案例,两犯罪嫌疑人在人流较多的繁华街道控制他人自由四个多小时,两人均没有索财行为,仅仅扇了对方一巴掌,对方在闹市有多次呼救的机会但是都没有呼救,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2-6种情形的规定,法院认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先行法律来看,不构成犯罪,最终判决两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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